苍南某企业主骗取温州银行融资9300万,案发后达成和解协议, 你怎么看?

浦昕强


首先要做一个简单的陈述,不是苍南某企业骗取温州银行融资9300万,而且要用假合同、假发票骗取过累计融资金额9300万。增加了骗取过累计金额和骗取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很多人第一个反应一定会是想银行惨了,9300万加利息全被骗走了。可是从本案获悉,至案发其骗取的贷款中,尚欠本金996万元及利息66.59万元未偿还给温州银行。也就是收不回来的银行贷款加利息也只有1062.59万元,而不是9300万。

可是如果这些钱可以进行正常的还贷,那么也就不会东窗事发,更不会被告上法庭。而且,裁判文书网公布苍南某企业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的一审判决书,对该公司法人判处缓刑2年半,这也是违法乱纪所要承受的后果。


从信息显示,截至2014年10月,朱某先后多次以嘉文公司的名义,以公司购买原材料等需要资金为由,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贷款资料,并虚构资金用途,取得温州银行龙港支行贷款2200万元及承兑汇票7100万元,金额累计人民币9300万元。

其中有二点值得深思和探讨!

第一点就是替朱某在扛雷,也警示我们不要贪图蝇头小利,承担最大责任的还是法人代表。也奉劝那些跟自己关系不大,却把法人代表戴在自己头上的人及时退出。

第二点,银行承兑汇票是指银行给企业的授信额度,一般情况是企业向银行交一部分保证金,余额可以使用抵押等手段(如开1000万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向银行交30%保证金300万,其余约700万企业可以用土地、厂房、货物仓单、或者企业信用等抵押)。也就是开具7100万的承兑汇票时,企业还有一部分的保证金在银行,以及还有一些抵押物。而且也不是一次性开出,而是多次开出,很多也就存在着还后再开的情况。另外,2200万的贷款也不是一次性或者借后就不还的情况。毕竟是从2014年开始,来来回回估计也是许多次。

现在有多少企业会一点诚信问题都没有,估计是找不到的。主要是欠债不还引起的翻旧账,可当初审核的时候银行又是在干嘛的?这样看来,什么个人破产、企业破产都会是一句空话。几年、几十年里经营的企业和融资中会没有一点点投机取巧之事,而这些事情就足以让欠款人万劫不复。显然银行有推卸责任之嫌,还用和解来粉刷,而且投机取巧的也受了法律的制裁(判处缓刑2年半)。

社会诚信体系也会越来越完善,要做一个诚信合法的公民,不要做投机取巧之事,否则会遗憾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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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没有实际损失,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有望全部收回,这对银行来说,是一笔成功的贷款,银行没有损失,所以被害人实际不成立。

贷款的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在现金流出现问题的时候,不择手段活下去,其也是是一种无奈之举!企业有员工,需要发放工资缴纳社保能维持正常稳定的生活,如果能轻松搞到资金,企业也不会铤而走险,企业的原罪行为并不是恶性的,而且积极偿还银行本息,并不是恶意诈骗金融行为。很多企业的发展过程中都有这样或那样的类似问题,民不告官不究为好,社会危害性较低。

政府保经济保税收保就业的压力也很大,扶持企业正常发展也是对企业负责,对地方负责的态度,最高检已经明确可捕可不捕的民营企业老板不捕,都是这种政策的延续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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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之所以刑事和解并以缓刑惩罚,主要考虑以下:1,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已经实际赔偿原告人或受害人损失,民事上能实际赔偿损失的且原告方谅解接受的,刑事责任则可以酌情考虑减轻或免除;2,惩罚的目的并不是惩罚而是警示,预防新的犯罪,因此此案最大的点是挽回受害方损失,损失若能弥补,刑法的作用已经体现,因此此案如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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