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濰坊:藝考替考 槍手領刑

山東濰坊:藝考替考 槍手領刑

近年來,在藝考、高考、四六級考試等大型考試中,替考、作弊和反作弊的鬥爭不斷升級。從這些年來曝光的替考案件來看,作案的範圍越來越廣,參與人數越來越多,犯罪手法越來越高明,影響越來越惡劣。特別是在重兵佈陣之下,仍有考生鋌而走險。不容置疑,替考等作弊違法問題嚴重擾亂國家考試秩序,損害社會公平。日前,山東省濰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就集中審理多起冒名替考案件。

2018年2月,在濰坊市高新區某中學,被告人潘某代替王某甲參加了新疆藝術學院、瀋陽師範大學藝術考試;2018年2月,在同一考點,被告人潘某再次代替王某甲參加了西北師範大學藝術考試。該案經高新法院審理,依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人潘某犯代替考試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在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趙某甲、謝某、王某乙代替張某甲、諸某、李某甲等人參加2018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藝術類專業考試,被監考部門及時查獲。該案經審理,高新法院判決被告人趙某甲、謝某、王某乙均犯代替考試罪,分別判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5000元、4000元。

與以上兩起案件不同的是,在田某、王某乙替考案件中,不僅有明確的組織者,參與者也更為眾多。該案中,被告人賈某、賈某乙組織田某、王某乙等14名替考人員,在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藝術類專業校考高新區某考點,代替趙某乙、袁某等26名考生參加考試,其中,田某代替王某丙、賈某丙、王某丁、李某丙、艾某、李某丁6名考生參加考試13場,非法所得人民幣8000元。案件經審理,高新法院判決被告人田某犯代替考試罪,判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田某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800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官說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將代替考試行為入刑,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後新增加一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代替他人或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等行為,將受到刑法的制裁。依據這條規定,“找人替考者”和“代替別人考試者”都屬於犯罪主體,都要受到“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的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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