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西法院】原告簽收傳票卻不到庭 法官裁定按其撤訴處理

10月23日,由於原告楊某開庭遲到,嶽西縣人民法院法官當場裁定:本案按原告楊某撤訴處理,並由楊某承擔訴訟費用。

1 9月5日,

楊某因民間借貸糾紛將儲某訴至法院,嶽西法院中關法庭立案受理後,確定案件的開庭時間為10月23日上午9時。並於9月25日向楊某送達開庭傳票,原告委託其朋友代為簽收。

2 10月22日下午,

中關法庭工作人員再次電話聯繫楊某,提醒其開庭時間,並告知其開庭時應將借條原件帶至法院。

3 10月23日上午9:00,

楊某卻未按時到庭,承辦法官兩次撥打楊某電話,楊某仍未到庭參加訴訟。在等候楊某30分鐘後,承辦法官當庭裁定:本案按原告楊某撤訴處理,並由楊某承擔訴訟費用。楊某到庭後表示自己因其他事情耽誤開庭,接受該裁定。

【岳西法院】原告签收传票却不到庭 法官裁定按其撤诉处理
【岳西法院】原告签收传票却不到庭 法官裁定按其撤诉处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在民事訴訟活動中,原告經法院傳票傳喚,應按時到庭,以保證法院查明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案件得到及時、正確的處理。如原告的確不能到庭,在接到法院的傳票後,應當及早向法院提出,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提出的不能到庭的理由正當的,可以決定延期審理,並通知被告;如果認為原告提出的理由不正當,可以決定不延期審理,並通知原告,此時原告仍應按時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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