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行政處罰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農業執法將全面推行三項制度

農業農村部日前發佈《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要求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推進信息共享,提高行政處罰效率。

《意見稿》明確,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做到職權合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裁量合理,執法文書使用規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採取指導、建議等方式,引導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意見稿》明確提出迴避制度,對屬於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的情形之一的,農業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主動申請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其迴避。農業行政處罰機關主要負責人的迴避,由該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該機關主要負責人決定。迴避決定作出前,主動申請回避或者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對案件的調查處理。

在農業行政處罰的管轄上,《意見稿》增加了相關規定,明確提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和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住所地縣級以上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管轄;平臺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管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住所地或違法物品的生產、加工、存儲、配送地的縣級以上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先行發現違法線索或者收到投訴、舉報的,也可以進行管轄。

此外,《意見稿》對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應當結案的情形作出明確規定,《意見稿》規定,對於行政處罰決定由當事人履行完畢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強制執行完畢的;不予行政處罰等無須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認為可以結案的其他情形,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應當結案。農業行政執法人員應填寫行政處罰結案報告,經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結案。此外,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行政處罰案件統計制度,並按照農業農村部有關農業農村統計的規定向上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送本行政區的行政處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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