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滲坑”是什麼坑?

“滲坑”是什麼坑?

一、“滲坑”從哪兒來

《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汙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

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汙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的”。

《水汙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

並在第八十三條規定了法律責任,即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二、“滲坑”是什麼

《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是指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不經法定排放口排放汙染物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滲井、滲坑是指無防滲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滲作用的、封閉或半封閉的坑、池、塘、井和溝、渠等……” 。

另外,執法人員在環境行政執法中對“滲坑”的理解不一,生態環境部進一步明確通過滲井、滲坑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不論滲井、滲坑是否隱蔽,均應當認定為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的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並移送行政拘留。

三、以案為例,準確把握“滲坑”問題

環保法及配套辦法典型案例之一:寧德市凱達報廢汽車回收利用有限公司通過土壤淺坑滲排危險廢物案。

該案中該汽車拆解廠將切割後的零部件露天堆放在未硬化和防滲的場地上,廢機油漫流地面,通過土壤淺坑滲排地下。

首先,從表觀看,淺坑是凹凸不齊裸露的土壤,並不是一個完整意義上的土坑,但其長期利用這些淺坑漫流滲排危險廢物,達到與利用滲坑排施、傾倒危險廢物汙染土壤和地下水同樣的危害。因此,最後將其認定為通過滲坑排汙。

其次,從表面上看,該拆解廠並沒有直接將廢機油通過淺坑滲入地下的暗管排汙的直接故意,似乎不符合本項違法行為的主觀認定,但從該拆解廠經營者長期從事汽車拆解未按照危廢規範化管理要求貯存、處置含有廢機油的零部件,而是隨意堆放在未硬化和防滲的場地上,可以推斷經營者主觀認知為“明知”,即使沒有直接通過淺坑滲坑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危險廢物的行為,但其對長期露天在未硬化和防滲場地堆放含廢機油零部件導致廢機油漫流地面,通過淺坑滲入地下的事實有放任的態度,應視為間接故意,符合本項違法事實的認定。

該案中,寧德市環保局對該汽車拆解廠的5臺氣割機、1臺供電箱予以查封,並對其涉嫌汙染環境罪行為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陝西韜達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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