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元時期泉州市舶課稅初探

宋元時期泉州市舶課稅初探

對於古代海外貿易中的課稅應徵,是研究市舶財政收入的核心問題,一個地方涉外課稅的高低將直接反映出蕃賈來目的地經商貿易的繁榮與蕭條。

宋哲宗元佑二年(1087年),刺桐港繼廣州、杭州、明州(今寧波)之後,又設立了泉州市舶司於今竹街與水溝交界處,專門管理海外貿易事務,徵收往來蕃貨之關稅。作為一個有著對外貿易悠久歷史的"世界東方第一大港",市舶司的設置對徵收蕃賈的貨物稅,同時促進內地商品生產和交換的發展,本文試從這些方面作點探索。

宋元時期泉州市舶課稅初探

宋代可以說是我國古代的重商時期,國內外貿易都發展到了當時世界上的高度水平。當時的泉州,"夷夏雜處,權豪比居,廛肆雜四方之俗;驛道四通,海商輻輳,航海皆異國之人",大批外國船舶來往泉州經商貿易。據《宋史·食貨志》、《嶺外代答》、《諸蕃志》等史籍統計,自泉州開港以來,進口貨物有香藥、琥珀、珠緋、犀象、瑪瑙、蕃布、鑌鐵、玳瑁、乳香、沒藥、阿魏、白龍腦、龍涎香、五色雜花蕃錦、木材、硫磺、水銀、銅、銀、藥材和各方土布等,即近二百種。出口貨物主要是鍛帛、瓷器、漆器、緡線、鉛錫、雜色帛、茶葉、涼傘、糖、酒、金銀等物品。當時,泉州市舶司按進出口貨物名稱,以粗細二色分類應徵課稅。粗色指一般的進口貨物,如土布、木材等,其市舶課稅以貨物的數量為計徵基數,而細色將珍珠、龍腦之類排列,則按貨物的價格為計徵關稅。

宋太宗時,置榷署於京師,統一管理各地市舶司關稅徵收。當初,泉州市舶司是按朝廷的指令,採取僅限國家收購的"禁榷"和民間交易"聽市"的辦法進行"博易"(買賣)與"抽解"(徵收關稅)的,故"詔諸蕃藥寶貨至廣州、交趾、兩浙、泉州,非入官庫者,無得私相貿易。其後乃詔:自今惟珠貝、玳瑁、犀象、鑌鐵、珊瑚、瑪瑙、乳香禁榷外,他藥官市之餘,聽市於民。"然而,"聽市"對於泉州市舶司初建時期的抽解怎麼做,其稅率規定多少,尚未見史書確鑿明載,筆者認為,一定的法是一定物質生產關係的產物。只有依賴漫長的歷史過程才能揭示這一歷史答案。馬克思在《政治經濟學》序言中有這樣的一段名言:"法的關係正象國家的形式一樣,既不能從它們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所謂人類精神的一般發展來理解,相反,它們根源於物質的生活關係,是這種物質的生活關係的總和。"

宋元時期泉州市舶課稅初探

從歷史的觀點看,刺桐港曾經有過"秋來海有幽都雁,船到城添外國人"的景象。蕃人來泉州的"互市交易",商賈間把每天交換的產品行為用一個共同規律概括起來,設法使個人服從商品交換的一般條件,這個規則首先表現為一種習慣,後來便成為法律。作為涉外法律手段的干涉,其取材根據之一,就是在關稅稅則法的應徵中,通過一定立法程序和公佈實施的應稅商品分類,得到解決在稅中的一系列問題。而早在北宋仁宗間"海舶至者,視所載十算其一"之後,"舊法抽解有定數,而取之不苛,輸稅寬其期,而使之待價,懷遠之意實寓焉,邇來抽解既多,又迫使之輸,致貨滯而價減。擇其良者,如犀角、象齒十分取二,又博買四分,珠十分抽一,又博買六分。舶戶懼抽買數多,止販粗色雜貨,若象齒、珠犀比他貨至寶,乞十分抽一,更不博買。"由此可見,宋時期對於進口商品計徵關稅的規章和應稅商品加以系統分類的辦法,主要是根據蕃貨的構成情況,對不同商品使用不同徵收稅率進行貨物的抽解,使關稅政策得以具體體現。

南宋遷都杭州後,全國的海外貿易中心逐漸轉移到泉州港。在南宋紹興年間,曾下詔規定:"市舶今後蕃商販到龍腦、丁香、白豆蔻……並依舊抽解一分,餘依舊法施行。"宋朝廷又將細色之物,按每批五千兩謂一綱,由地方市舶押送中央榷易院,故《宋會要輯稿》稱:"閩廣市舶抽解,分為粗細二色,搬運入京,"通過抽解,泉州市舶司將應徵商品的徵收以貨物的形式押送京師,難怪宋高宗趙構也認為:"市舶之利最厚,頗助國用。"然而,市舶司課稅以成文形式流傳下來,並非與我們現在提及的關稅壁壘(主要是指高額的進口稅)相提並論。宋代的市舶司關稅應徵的規定,可以說是實行了登峰造極的對外開放政策,其目的"宜循舊法,以招徠遠人,阜通貨郎,……示以條約,曉之以來遠之意。"

宋元時期泉州市舶課稅初探

值得一提的是,宋代關稅名目繁多。同時,按照不同的蕃貨徵收對象分類,進出口貨物有"舶腳"、"支腳"和"多費腳"等稅名,當時泉州市舶司也不例外,我們循著史料所載的文字便可窺其一斑。

拾零之一:

"南海舶,外國船也……至則本道奏報……市舶使籍其名物,納舶腳,禁珍異。"

納舶腳相當於現在對外貿易業務中所謂的應繳納進口稅,而"禁珍異"就是把珍異之物列為禁榷,只准國家收購,又屬於限制民間交易中"聽市"的另一種形式。

拾零之二:

"舊法,細色綱龍腦、珠之類,每一綱五千兩,其餘犀象、紫礦、乳檀香之類,為粗色,每綱一萬斤。凡起一綱,遣衙前一名部送,支腳乘贍家錢一百餘緡。大觀以後,張大其數,象犀、紫礦皆作細色起發,以舊的綱分為三十二綱。多費腳乘贍家錢三千餘貫。至於乾道七年……每綱二萬斤,加耗六百斤,依舊支破水腳錢一千六百六十二貫有餘。淳熙二年,戶部言:福建、廣南市舶粗細貨物,並以五萬斤為一全綱。"

這裡的"支腳"是指涉外關稅中的統一稅。"多費腳"即現在的進口附加稅。"破水腳"為稅收中的港口費用。

由此可見,宋代的市舶課稅的應徵已構成初步完整的涉外關稅之框架,從而大大促進了內地商品生產和交換的進程,並再度勾勒出古代泉州"滿街十洲人,港灣千帆林"的熱鬧景象,這為後來元代市舶稅法則的訂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宋元時期泉州市舶課稅初探

宋末元初,中國的貿易中心一度轉移到泉州港,這是由於歷史發展的延續。從經濟上講,南宋以來泉州口岸地位上升。在政治上,因為元世祖忽必烈在統一中國過程中,曾得到泉州市舶司提舉官華籍阿拉伯人蒲壽庚的擁護和支持。

這一時期,元世祖忽必烈定居江南,"凡鄰海諸邦與蕃國往來互易舶貨者,其貨以十分取一,粗者十五分取一,以市舶官主之,"可是,元代泉州市舶課稅的應徵,其通關手續又怎樣呢?史載:

"其發舶回帆,必蕃其所至地,驗其所易之物,給以公文,為之期日,大抵皆因宋舊制而為之法法焉"。

這就是說,進出口貨物必須持有市舶司頒發的"公文"或"公憑",查驗核對有關單證與貨物,計算稅額,結清稅款,以資進港或出洋,從而開創了先代市舶關稅規則的新局面。所以,泉州"於至元十四年,立市舶司於泉州,令忙古歹領之。……每歲招集舶商,於蕃邦博易珠翠香貨等物。及次年回帆,依例抽解,然後聽其貨賣。"在福建沿海口岸有南洋、阿拉伯地區的商船到達,元政府給予泉州市舶司的特殊優惠政策,這又或多或少會引起"七司爭雄"的局面,況且各地市舶關稅變更較大。正如《元史》中所載:

"時客舶自泉、福販土產之物者,其所徵亦與蕃貨等,上海市舶司提控王楠以為言,於是定雙抽、單抽之制。雙抽者蕃貨也,單抽者土貨也。十九年,又用耿左丞言,以鈔易銅錢,令市舶司以錢易海外金珠貨物,仍聽舶戶通販抽分。二十年,遂定抽分之法,是年七月,忙古歹言,舶商皆以金銀易香木,於是下令禁之,唯鐵不禁。"

我們從中可以看出當時朝廷所轄的各地市舶司在處理市舶徵稅過程中存在著爭風吃醋的紛爭現象。同時,也為元統治者確立"市舶司法則"提供了迫切性和關稅依據。

宋元時期泉州市舶課稅初探

不難推斷,至元三十年(1293年),飭由宋朝降臣留夢炎、李烯監等制訂的元代《市舶司則法》二十二條,"大抵皆因舊制",這就是說,以宋代《市舶法》為藍本,促使了泉州市舶司的進出口稅收得到進一步地完善和發展。這一過程大致歸類如下:

(1)官本船海上貿易歸來,一抵口岸,即向市舶司申報,同樣"抽分納官"。如有隱匿,按漏舶論罪。例證一:

"二十一年,設市舶都轉運司於杭、泉二州,官自具船,給本,選人入蕃,貿易諸貨,其所獲之息,以十分為率,官取其七,所易人得其三。凡權勢之家,皆不得用錢入蕃為賣。犯者罪之,仍籍其家產之半。其諸蕃旅就官船賣買者,依例抽之。"

(2)元代七處市舶司(即泉州、上海、廣州、杭州、慶元(寧波)、溫州、澉浦(淅江海鹽)每年抽解和博易來的貨物,除貴重禁榷物一定要送解京師之外,其他貨物可集中到泉州、杭州庫藏。這顯示出元朝泉州在市舶稅收上是有經驗可取的。例證二:

"二十二年,並福建市舶司入監運司,改日都轉運司,領福建、漳、泉監貨市舶。二十三年,禁海外博易者,毋用銅錢。二十五年,又禁廣州官民,毋得遠來至占城諸蕃出。二十九年,命市舶驗貨抽分。是年十一月,中書省定抽之數及漏稅之法。凡商旅販泉、福等處已抽之物,於本省有市舶司之地賣者,細色於二十五分之中取一,粗色於三十分之中取一,免其輸稅。其就市舶司買者,止於賣處收稅,而不再抽。漏舶物貨,依例斷沒。三十年,又定市舶抽分發禁,凡二十二條(指《元典章·市舶則法》條),條名不能盡載,擇其要者錄焉。泉州、上海、澉浦、溫州、廣州、杭州、慶元市舶凡七所,獨泉州於抽分之外,又取三十分之一以為稅。自今諸處,悉依泉州例取之。仍以溫州市舶司併入慶元,杭州市舶司併入稅務。凡金銀銅鐵男女,並不許私販入蕃。行省泉州府司,市舶司官,每年於回帆之時,皆前期至抽解之所,以待舶船之至。先封其堵,以次抽分,違期及作弊者罪之

 (3)元代泉州市舶司雖然經過多番的折騰,相對說來,市舶課稅的應徵變動較大,但無論如何,其所徵的稅收抽分還是體現出它作為古代海外貿易政策中的重要手段,並得以循序漸進地實施執行。例證三:

"大德元年,罷行泉府司;至大元年復立泉府院,整治市舶事。二年,罷行泉府院,以市舶提舉司隸行省。延佑元年,復立市舶提舉司,仍禁人下蕃;官自發船貿易,回帆之日,細物十分抽一,粗物十五分抽二。七年,以下蕃之人將絲銀細物易於外國,又並提舉司罷之。至治二年,復立泉州、慶元、廣東三處提舉司,申嚴市舶之禁,三年,聽海商貿易,歸徵其稅。泰定元年,諸海舶至者,止令行省抽分。"

宋元時期泉州市舶課稅初探

從宋元兩代泉州市舶課稅制度的比較,可以看出元代政府較之宋代更為放寬和完善。同時,在抽解徵稅時,兩代的嚴明法令和徵引的稅目手續都有不同的嚴謹之處,具體說明如下:

(1)宋代對進口貨物有禁榷專賣制度,而元代只有抽解。元代官任實行官本貿易,即官府出本給船,選人入蕃博易,此種官本船也要徵稅。

(2)宋代市舶司查驗公據,如已經抽買(徵稅),憑"回引"(稅據),即可通行,如果沒有照證或貨物未經徵稅,作為無證或逃稅而押赴市舶司查處。國內商人買到政府抽解下來的代稅實物,也要往市舶司申請"公憑"引目,"方能外去他州貿易"。沒有引目(稅據)者,概以漏舶法(逃稅)懲處。史例一:

"如不出引目,許人告,依漏舶法。"

當時查處漏舶,全憑查驗"引目",查處偷漏關稅是市舶司的重要職能之一。

元代的商船返海,一律憑"公據"(進出口許可證)為準,同時,海舶只能取回原簽證的市舶司所在地交納進出口稅的憑證,而且進出口貨物必須詳報,"如有隱匿貨物者,以漏舶法治罪。"史例二:

"商人出海外蕃國販易者,今諸市舶請給官券,違者沒入其寶貨。"

所謂"官券",也就是公憑之類的證明,這為徵得課稅提供了資料依據。

(3)乾道二年(1166)罷兩浙提舉市舶司。泉州市舶司成為南宋兩大市舶司之一。當時市舶課稅收入是南宋重要的財政來源,泉州市舶司歲入近百萬緡,佔南宋全部財政收入的五十分之一左右。這說明了泉州市舶的涉外稅收儘管"十分抽一"。但上繳朝廷的財物卻令人刮目相看,同時進一步說明市舶課稅在當時的歷史背景下,泉州港市舶司對來泉蕃客在經商貿易中"取之不苛……懷遠之意實寓焉。"

時過境遷,儘管元代泉州市舶司一度置立罷廢,但元朝規定對舶貨抽解為細貨十徵其一,粗貨十五取一,後曾改為細貨十取其二,粗貨十五徵二。元至元三十年(1293年)夏四月翰林學士承旨留夢炎奏稱的泉州市舶司等七處,只依泉州按貨物三十取一,其餘皆十五抽一,並明文令之各處市舶"以泉州之列為定製。"至元三十一(1294年)採用的泉州三十取一的附加稅制,細列了單抽和雙抽之關稅則法。至元十四年(1277年)規定海外進口貨物經泉州市舶司抽解後,如再遠至內地販運,須再抽解一次,稱雙抽;而本國土貨運至泉州時,經市舶司抽解後,發運內地或運賣海外時,不再抽解,稱單抽。這對泉州市舶課稅的應徵從而促進內地商品流通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隨著封建制度的衰落,市舶關稅僅供王室之用,同時"舶船至岸,隱漏物貨良多",加上地方貪官汙吏:"蠹耗國財。"儘管各地市舶司"詔加峻法罪之",但市舶課稅制度終於在清朝的"禁海"潮中被沖垮。這正是:元代的市舶雖然還有一面迴光返照,但是明代的市舶終於在昏暗的燭光里長眠地下。而清初的全面閉關和康熙二十四年實行的海禁制度,它標誌著我國曆史上長達千餘年的市舶制度的徹底結束,因而也影響了中國的商品經濟發展遲緩,閉關鎖國而積弱,終於敵不過帝國主義的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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