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元时期泉州市舶课税初探

宋元时期泉州市舶课税初探

对于古代海外贸易中的课税应征,是研究市舶财政收入的核心问题,一个地方涉外课税的高低将直接反映出蕃贾来目的地经商贸易的繁荣与萧条。

宋哲宗元佑二年(1087年),刺桐港继广州、杭州、明州(今宁波)之后,又设立了泉州市舶司于今竹街与水沟交界处,专门管理海外贸易事务,征收往来蕃货之关税。作为一个有着对外贸易悠久历史的"世界东方第一大港",市舶司的设置对征收蕃贾的货物税,同时促进内地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发展,本文试从这些方面作点探索。

宋元时期泉州市舶课税初探

宋代可以说是我国古代的重商时期,国内外贸易都发展到了当时世界上的高度水平。当时的泉州,"夷夏杂处,权豪比居,廛肆杂四方之俗;驿道四通,海商辐辏,航海皆异国之人",大批外国船舶来往泉州经商贸易。据《宋史·食货志》、《岭外代答》、《诸蕃志》等史籍统计,自泉州开港以来,进口货物有香药、琥珀、珠绯、犀象、玛瑙、蕃布、镔铁、玳瑁、乳香、没药、阿魏、白龙脑、龙涎香、五色杂花蕃锦、木材、硫磺、水银、铜、银、药材和各方土布等,即近二百种。出口货物主要是锻帛、瓷器、漆器、缗线、铅锡、杂色帛、茶叶、凉伞、糖、酒、金银等物品。当时,泉州市舶司按进出口货物名称,以粗细二色分类应征课税。粗色指一般的进口货物,如土布、木材等,其市舶课税以货物的数量为计征基数,而细色将珍珠、龙脑之类排列,则按货物的价格为计征关税。

宋太宗时,置榷署于京师,统一管理各地市舶司关税征收。当初,泉州市舶司是按朝廷的指令,采取仅限国家收购的"禁榷"和民间交易"听市"的办法进行"博易"(买卖)与"抽解"(征收关税)的,故"诏诸蕃药宝货至广州、交趾、两浙、泉州,非入官库者,无得私相贸易。其后乃诏:自今惟珠贝、玳瑁、犀象、镔铁、珊瑚、玛瑙、乳香禁榷外,他药官市之余,听市于民。"然而,"听市"对于泉州市舶司初建时期的抽解怎么做,其税率规定多少,尚未见史书确凿明载,笔者认为,一定的法是一定物质生产关系的产物。只有依赖漫长的历史过程才能揭示这一历史答案。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序言中有这样的一段名言:"法的关系正象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是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

宋元时期泉州市舶课税初探

从历史的观点看,刺桐港曾经有过"秋来海有幽都雁,船到城添外国人"的景象。蕃人来泉州的"互市交易",商贾间把每天交换的产品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律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一种习惯,后来便成为法律。作为涉外法律手段的干涉,其取材根据之一,就是在关税税则法的应征中,通过一定立法程序和公布实施的应税商品分类,得到解决在税中的一系列问题。而早在北宋仁宗间"海舶至者,视所载十算其一"之后,"旧法抽解有定数,而取之不苛,输税宽其期,而使之待价,怀远之意实寓焉,迩来抽解既多,又迫使之输,致货滞而价减。择其良者,如犀角、象齿十分取二,又博买四分,珠十分抽一,又博买六分。舶户惧抽买数多,止贩粗色杂货,若象齿、珠犀比他货至宝,乞十分抽一,更不博买。"由此可见,宋时期对于进口商品计征关税的规章和应税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办法,主要是根据蕃货的构成情况,对不同商品使用不同征收税率进行货物的抽解,使关税政策得以具体体现。

南宋迁都杭州后,全国的海外贸易中心逐渐转移到泉州港。在南宋绍兴年间,曾下诏规定:"市舶今后蕃商贩到龙脑、丁香、白豆蔻……并依旧抽解一分,余依旧法施行。"宋朝廷又将细色之物,按每批五千两谓一纲,由地方市舶押送中央榷易院,故《宋会要辑稿》称:"闽广市舶抽解,分为粗细二色,搬运入京,"通过抽解,泉州市舶司将应征商品的征收以货物的形式押送京师,难怪宋高宗赵构也认为:"市舶之利最厚,颇助国用。"然而,市舶司课税以成文形式流传下来,并非与我们现在提及的关税壁垒(主要是指高额的进口税)相提并论。宋代的市舶司关税应征的规定,可以说是实行了登峰造极的对外开放政策,其目的"宜循旧法,以招徕远人,阜通货郎,……示以条约,晓之以来远之意。"

宋元时期泉州市舶课税初探

值得一提的是,宋代关税名目繁多。同时,按照不同的蕃货征收对象分类,进出口货物有"舶脚"、"支脚"和"多费脚"等税名,当时泉州市舶司也不例外,我们循着史料所载的文字便可窥其一斑。

拾零之一:

"南海舶,外国船也……至则本道奏报……市舶使籍其名物,纳舶脚,禁珍异。"

纳舶脚相当于现在对外贸易业务中所谓的应缴纳进口税,而"禁珍异"就是把珍异之物列为禁榷,只准国家收购,又属于限制民间交易中"听市"的另一种形式。

拾零之二:

"旧法,细色纲龙脑、珠之类,每一纲五千两,其余犀象、紫矿、乳檀香之类,为粗色,每纲一万斤。凡起一纲,遣衙前一名部送,支脚乘赡家钱一百余缗。大观以后,张大其数,象犀、紫矿皆作细色起发,以旧的纲分为三十二纲。多费脚乘赡家钱三千余贯。至于乾道七年……每纲二万斤,加耗六百斤,依旧支破水脚钱一千六百六十二贯有余。淳熙二年,户部言:福建、广南市舶粗细货物,并以五万斤为一全纲。"

这里的"支脚"是指涉外关税中的统一税。"多费脚"即现在的进口附加税。"破水脚"为税收中的港口费用。

由此可见,宋代的市舶课税的应征已构成初步完整的涉外关税之框架,从而大大促进了内地商品生产和交换的进程,并再度勾勒出古代泉州"满街十洲人,港湾千帆林"的热闹景象,这为后来元代市舶税法则的订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宋元时期泉州市舶课税初探

宋末元初,中国的贸易中心一度转移到泉州港,这是由于历史发展的延续。从经济上讲,南宋以来泉州口岸地位上升。在政治上,因为元世祖忽必烈在统一中国过程中,曾得到泉州市舶司提举官华籍阿拉伯人蒲寿庚的拥护和支持。

这一时期,元世祖忽必烈定居江南,"凡邻海诸邦与蕃国往来互易舶货者,其货以十分取一,粗者十五分取一,以市舶官主之,"可是,元代泉州市舶课税的应征,其通关手续又怎样呢?史载:

"其发舶回帆,必蕃其所至地,验其所易之物,给以公文,为之期日,大抵皆因宋旧制而为之法法焉"。

这就是说,进出口货物必须持有市舶司颁发的"公文"或"公凭",查验核对有关单证与货物,计算税额,结清税款,以资进港或出洋,从而开创了先代市舶关税规则的新局面。所以,泉州"于至元十四年,立市舶司于泉州,令忙古歹领之。……每岁招集舶商,于蕃邦博易珠翠香货等物。及次年回帆,依例抽解,然后听其货卖。"在福建沿海口岸有南洋、阿拉伯地区的商船到达,元政府给予泉州市舶司的特殊优惠政策,这又或多或少会引起"七司争雄"的局面,况且各地市舶关税变更较大。正如《元史》中所载:

"时客舶自泉、福贩土产之物者,其所征亦与蕃货等,上海市舶司提控王楠以为言,于是定双抽、单抽之制。双抽者蕃货也,单抽者土货也。十九年,又用耿左丞言,以钞易铜钱,令市舶司以钱易海外金珠货物,仍听舶户通贩抽分。二十年,遂定抽分之法,是年七月,忙古歹言,舶商皆以金银易香木,于是下令禁之,唯铁不禁。"

我们从中可以看出当时朝廷所辖的各地市舶司在处理市舶征税过程中存在着争风吃醋的纷争现象。同时,也为元统治者确立"市舶司法则"提供了迫切性和关税依据。

宋元时期泉州市舶课税初探

不难推断,至元三十年(1293年),饬由宋朝降臣留梦炎、李烯监等制订的元代《市舶司则法》二十二条,"大抵皆因旧制",这就是说,以宋代《市舶法》为蓝本,促使了泉州市舶司的进出口税收得到进一步地完善和发展。这一过程大致归类如下:

(1)官本船海上贸易归来,一抵口岸,即向市舶司申报,同样"抽分纳官"。如有隐匿,按漏舶论罪。例证一:

"二十一年,设市舶都转运司于杭、泉二州,官自具船,给本,选人入蕃,贸易诸货,其所获之息,以十分为率,官取其七,所易人得其三。凡权势之家,皆不得用钱入蕃为卖。犯者罪之,仍籍其家产之半。其诸蕃旅就官船卖买者,依例抽之。"

(2)元代七处市舶司(即泉州、上海、广州、杭州、庆元(宁波)、温州、澉浦(淅江海盐)每年抽解和博易来的货物,除贵重禁榷物一定要送解京师之外,其他货物可集中到泉州、杭州库藏。这显示出元朝泉州在市舶税收上是有经验可取的。例证二:

"二十二年,并福建市舶司入监运司,改日都转运司,领福建、漳、泉监货市舶。二十三年,禁海外博易者,毋用铜钱。二十五年,又禁广州官民,毋得远来至占城诸蕃出。二十九年,命市舶验货抽分。是年十一月,中书省定抽之数及漏税之法。凡商旅贩泉、福等处已抽之物,于本省有市舶司之地卖者,细色于二十五分之中取一,粗色于三十分之中取一,免其输税。其就市舶司买者,止于卖处收税,而不再抽。漏舶物货,依例断没。三十年,又定市舶抽分发禁,凡二十二条(指《元典章·市舶则法》条),条名不能尽载,择其要者录焉。泉州、上海、澉浦、温州、广州、杭州、庆元市舶凡七所,独泉州于抽分之外,又取三十分之一以为税。自今诸处,悉依泉州例取之。仍以温州市舶司并入庆元,杭州市舶司并入税务。凡金银铜铁男女,并不许私贩入蕃。行省泉州府司,市舶司官,每年于回帆之时,皆前期至抽解之所,以待舶船之至。先封其堵,以次抽分,违期及作弊者罪之

 (3)元代泉州市舶司虽然经过多番的折腾,相对说来,市舶课税的应征变动较大,但无论如何,其所征的税收抽分还是体现出它作为古代海外贸易政策中的重要手段,并得以循序渐进地实施执行。例证三:

"大德元年,罢行泉府司;至大元年复立泉府院,整治市舶事。二年,罢行泉府院,以市舶提举司隶行省。延佑元年,复立市舶提举司,仍禁人下蕃;官自发船贸易,回帆之日,细物十分抽一,粗物十五分抽二。七年,以下蕃之人将丝银细物易于外国,又并提举司罢之。至治二年,复立泉州、庆元、广东三处提举司,申严市舶之禁,三年,听海商贸易,归征其税。泰定元年,诸海舶至者,止令行省抽分。"

宋元时期泉州市舶课税初探

从宋元两代泉州市舶课税制度的比较,可以看出元代政府较之宋代更为放宽和完善。同时,在抽解征税时,两代的严明法令和征引的税目手续都有不同的严谨之处,具体说明如下:

(1)宋代对进口货物有禁榷专卖制度,而元代只有抽解。元代官任实行官本贸易,即官府出本给船,选人入蕃博易,此种官本船也要征税。

(2)宋代市舶司查验公据,如已经抽买(征税),凭"回引"(税据),即可通行,如果没有照证或货物未经征税,作为无证或逃税而押赴市舶司查处。国内商人买到政府抽解下来的代税实物,也要往市舶司申请"公凭"引目,"方能外去他州贸易"。没有引目(税据)者,概以漏舶法(逃税)惩处。史例一:

"如不出引目,许人告,依漏舶法。"

当时查处漏舶,全凭查验"引目",查处偷漏关税是市舶司的重要职能之一。

元代的商船返海,一律凭"公据"(进出口许可证)为准,同时,海舶只能取回原签证的市舶司所在地交纳进出口税的凭证,而且进出口货物必须详报,"如有隐匿货物者,以漏舶法治罪。"史例二:

"商人出海外蕃国贩易者,今诸市舶请给官券,违者没入其宝货。"

所谓"官券",也就是公凭之类的证明,这为征得课税提供了资料依据。

(3)乾道二年(1166)罢两浙提举市舶司。泉州市舶司成为南宋两大市舶司之一。当时市舶课税收入是南宋重要的财政来源,泉州市舶司岁入近百万缗,占南宋全部财政收入的五十分之一左右。这说明了泉州市舶的涉外税收尽管"十分抽一"。但上缴朝廷的财物却令人刮目相看,同时进一步说明市舶课税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泉州港市舶司对来泉蕃客在经商贸易中"取之不苛……怀远之意实寓焉。"

时过境迁,尽管元代泉州市舶司一度置立罢废,但元朝规定对舶货抽解为细货十征其一,粗货十五取一,后曾改为细货十取其二,粗货十五征二。元至元三十年(1293年)夏四月翰林学士承旨留梦炎奏称的泉州市舶司等七处,只依泉州按货物三十取一,其余皆十五抽一,并明文令之各处市舶"以泉州之列为定制。"至元三十一(1294年)采用的泉州三十取一的附加税制,细列了单抽和双抽之关税则法。至元十四年(1277年)规定海外进口货物经泉州市舶司抽解后,如再远至内地贩运,须再抽解一次,称双抽;而本国土货运至泉州时,经市舶司抽解后,发运内地或运卖海外时,不再抽解,称单抽。这对泉州市舶课税的应征从而促进内地商品流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随着封建制度的衰落,市舶关税仅供王室之用,同时"舶船至岸,隐漏物货良多",加上地方贪官污吏:"蠹耗国财。"尽管各地市舶司"诏加峻法罪之",但市舶课税制度终于在清朝的"禁海"潮中被冲垮。这正是:元代的市舶虽然还有一面回光返照,但是明代的市舶终于在昏暗的烛光里长眠地下。而清初的全面闭关和康熙二十四年实行的海禁制度,它标志着我国历史上长达千余年的市舶制度的彻底结束,因而也影响了中国的商品经济发展迟缓,闭关锁国而积弱,终于敌不过帝国主义的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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