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经侦支队:塌方式腐败警示录(1)」被滥用的“侦查权”

2018年9月30日下午,在益阳市监委留置点的大门口,警灯闪烁,气氛森严,益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以下简称经侦支队)原支队长王立旺,被戴上手铐,移送司法机关。

至此,益阳市经侦支队原支队长王立旺、原副支队长、案发时已经调任益阳市人民警察学校政委的尹岑波、原副支队长李云、赫山分局经侦大队原副大队长彭忠东先后落马,均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经侦部门为何会发生如此严重的腐败窝案?

2010年7月,王立旺被任命为益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当时的他纵有千百种人生假设,也绝对想不到今天的结局。

“一个曾经是家乡父老引以为骄傲的我;一个曾经是家人视为‘天’的我;一个领导们亲切称呼的‘立旺’的我,为什么说倒就倒了呢?而且倒得那么惨!原因是什么?答案又是什么呢?” 王立旺在忏悔书里,对自己提出了一连串他自己很难回答的问题。

对啊,原因是什么?答案又是什么?

「益阳市经侦支队:塌方式腐败警示录(1)」被滥用的“侦查权”

王立旺

打击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实事求是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是经侦支队的基本职责。王立旺案发就与2015年查办的一起案件密切相关。

2015年8月,不法商人林慧(另案查处)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查处,他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找“老朋友”王立旺帮忙“摆平”。而王立旺呢,第一时间想的也是如何帮助林慧免除牢狱之灾。

为达到目的,王立旺组织时任经侦支队副支队长尹岑波、李云,会同林慧及其兄长林慧某(另案处理)多次“精心”策划、编排减轻林慧罪责的侦查“剧本”。

林慧:为了逃避出发,就是搞了一个假的主犯出逃。还搞了一个假的立功,从而以投案自首、从犯,还有立功这些情节,然后2016年在资阳法院判了一个缓刑,从而达到了重罪轻判的这么一个结果。

在尹岑波的“周密”部署、李云的“忠实”执行下,一起通过安排林慧真投案、假自首、替身顶罪、主犯变从犯的枉法案就此上演。2016年5月,林慧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而实际上经公安机关重新侦查,林慧在2011年至2015年实际控制的涉案公司共有41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近3万份,涉案金额33亿元,税额近5亿元,非法获利高达6000多万元,本应该被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重罪轻罚,林氏兄弟当然不会让王立旺等人白忙活,双手奉上人民币、港币、商业门面、别墅、车辆等财物。2015年10月,林慧将自己在某高档小区购买的一套门面送给王立旺,该门面在2013年的购买价格就高达260多万。

王立旺:一个门面转到我这里,自己没持有,转到自己的亲戚名下,只要一出事就百分之百是个定时炸弹,胆子太大了。

王立旺等人能顺利将案子“抹平”,帮助犯罪嫌疑人洗脱罪责,主要原因就是滥用手中的“侦查权”。

益阳市纪委市监委第八纪检监察室副主任汤永义:王立旺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侦查权,异化成了为自己敛财的摇钱树,将自己多年的侦查经验和技能,转化为犯罪嫌疑人脱罪的工具,目无法纪,执法犯法,胆大妄为,触目惊心。

「益阳市经侦支队:塌方式腐败警示录(1)」被滥用的“侦查权”

王立旺案庭审现场

据了解,益阳市经侦支队在案件侦办过程中,虽然有主办侦察员制度、回避制度等制度约束,但由于王立旺等人与被调查人之间的“媾和”,制度约束变成一纸空文。

在协查取证方面,由于经侦支队对协查取证流程及管理的相关制度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多种渠道、多个部门收到的协查取证事项,既无台账管理,又无监督机制,查不查,如何查,如何回复,全凭王立旺点头、拍板。制度落实不到位导致权力失控,监管制度也形同虚设。使得出事能“商量”,找人能“消灾”,花钱能“摆平”,成了益阳市经侦支队的潜规则。

益阳市纪委市监委审查调查室刘淼杰:2015年6月,一个外省公安机关来函,请求协查王某某在益阳开办的多家药业公司是否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听到消息的王某某立即给王立旺和尹岑波送去好处,还给经侦支队上交了数字不菲的“赞助费”,最后,协查一事也就不了了之。

在潜规则之下,王立旺利用手中的侦查权幕后操盘,由副支队长尹岑波、李云充当马前卒,为请托人“了难”“站台”。一桩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案件背后,充斥着赤裸裸的权钱交易。

经查,王立旺、尹岑波、李云三人共计受贿898万元,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长期得不到打击,国家税收损失近5亿元。

在审查材料中,王立旺自己用四句话总结了自己的问题:我太过自我;太重“江湖”之义;太过放纵自己;太无敬畏之心。

“江湖”二字在王立旺心里一直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但是,他所尊崇的义,却并不是家国大义,而是用“义”包装起来的“利”!。

明天请继续收听系列报道《益阳市经侦支队:塌方式腐败警示录(2)》。

记者:任晓杜

通讯员:易纪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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