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標杆上網電價機制邁向市場化

國家發展改革委近日印發的《關於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形成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將現行標杆上網電價機制改為“基準價+上下浮動”的市場化價格機制,基準價按各地現行燃煤發電標杆上網電價確定,浮動幅度範圍為上浮不超過10%、下浮原則上不超過15%。這標誌著燃煤標杆上網電價機制邁向了市場化。

燃煤标杆上网电价机制迈向市场化

改革後,各類用戶的用電成本將呈現“三不變,一降低”,其中,居民、農業用戶、已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的用戶、工商業用戶的電價水平不變。

國家發展改革委相關負責人向記者表示,近年來,隨著電力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深化,現行燃煤發電標杆上網電價機制已難以適應形勢發展,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形成機制改革已具備堅實基礎和有利條件,應抓住機遇加快推進市場化改革。

為此,《指導意見》確定了5項重點改革措施。一是將現行標杆上網電價機制改為“基準價+上下浮動”的市場化價格機制,基準價按各地現行燃煤發電標杆上網電價確定,浮動幅度範圍為上浮不超過10%、下浮原則上不超過15%。二是現執行標杆上網電價的燃煤發電電量中,具備市場交易條件的,上網電價由市場化方式在“基準價+上下浮動”範圍內形成;暫不具備市場交易條件或沒有參與市場交易的工商業用戶用電對應的電量,仍按基準價執行。三是燃煤發電電量中居民、農業用戶用電對應的電量仍按基準價執行。四是已按市場化交易規則形成上網電價的燃煤發電電量,繼續按現行市場化規則執行。五是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形成機制改革後,現行煤電價格聯動機制不再執行。

《指導意見》提出相應配套改革措施,健全銷售電價形成機制,居民、農業用電繼續執行現行目錄電價並確保價格水平穩定,穩定可再生能源發電價補機制和核電、燃氣發電、跨省跨區送電等價格形成機制,相應明確環保電價政策,完善輔助服務電價形成機制。

《指導意見》要求,強化居民、農業等用電電量保障,規範政府不當干預行為,加強電力市場價格行為監管,建立電價監測和風險防範機制,加強政策解讀引導,確保改革平穩實施。

《指導意見》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要求各地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細化實施方案,尚不具備條件的地方,可暫不浮動,按基準價執行。實施“基準價+上下浮動”價格機制的省份,2020年暫不上浮,確保工商業平均電價只降不升。

上述負責人指出,當前,我國燃煤發電量約佔全部發電量的65%。此次改革可以有效反映電力供求變化,有利於加快確立市場在電力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促進電力資源進一步優化配置。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