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案例】随意掉头酿祸事

【事故案例】随意掉头酿祸事

典型事故案例

事故基本事实

2019年6月1日14时30分,王某驾驶车牌号为陕JHXXXX小型客车,沿富县洛滨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富县上城花园小区路段掉头时,与对向直行樊某驾驶号牌为陕JXXXXX小型轿车相撞 。致使樊某驾驶小型轿车乘车人张某、陈某受伤,两车受损。

【事故案例】随意掉头酿祸事

事故责任

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 王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樊某某无责任。

【事故案例】随意掉头酿祸事

交警提示

提醒广大驾驶人,在路口,如果路口有掉头指示灯,一律按指示灯的指示行驶,在没有指示灯的情况下,应当观察路面上的情况,注意车辆、行人的动态,减慢速度,然后再掉头行驶。

驾驶汽车转弯或者调头时,不仅要提前开启转向灯提示后方车辆、行人以及对面的车辆引起注意,避免让其他驾驶员措手不及。而且必须通过后视镜确认一定距离内无来车,要顾及汽车前方是不是有来车。

在比较繁忙路段调头时,车速不可过快,以便给来往的车辆和行人留有充分的回旋的余地。车辆掉头,安全第一,为了道路交通的顺畅、有序,请不要在马路上随意掉头。

【事故案例】随意掉头酿祸事
【事故案例】随意掉头酿祸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