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您选择:如何“惩罚”离婚过错方最合适?​

(选项在文末,只有3个单选)

之前办过一个离婚案件,男方经常殴打女方。当看到女方满脸鲜血的照片,顿时觉得心底一堵。每次给女方打电话,女方总是忍不住在电话里哭,是那种打碎了牙往肚子里吞的哭泣。

女方在离婚中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也支持了她的请求。但是我在想,几万元的经济赔偿真的能弥补女方的精神损害吗?男方的惩罚真的到位了吗?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还看到过一个案例,女方起诉男方离婚,提出男方多次猥亵自己的女儿。像这种行为除了要追究刑事责任外,除了要赔偿女方的几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外,是否也应该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有所倾斜?

事实上,在离婚诉讼案件中,经常有一方提出,对方有出轨、家暴等过错,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中,过错行为一般指严重过错,主要是侵害配偶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行为。

先就

第一个问题和您探讨一下: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现实中除了以上严重过错,是不是还有其他过错?

当然有,而且超出我们的想象!

比如一方虽然没有长期、稳定的与他人同居,但和异性,甚至同性出轨的。有个当事人告诉我,老公和异性出轨还能接受,但无法接受的是居然和同性出轨;

比如一方从事卖淫、嫖娼行为的。

比如一方有好逸恶劳、赌博等恶习的;

比如一方有犯罪行为的,如果男方家暴女方,构成轻伤,则要追究刑事责任;

比如一方婚前故意隐瞒有精神病的,婚后未治愈的。

以上也属于婚姻有过错。但是这些过错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比如有个案例,女方从事卖淫活动,但最终没有被认定为与他人同居,所以女方没有向男方赔偿精神损害。

所以在这里请您选择,您认为除了家庭暴力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4条情形之外,其他严重过错是否也可以申请损害赔偿?当然,除了上面我列举的严重过错外,还有您知道的其他严重过错,也请留言告诉我。

第二个问题

如果一方有严重过错可以要求对方精神损害赔偿,同时是否还可以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的损害赔偿是参照民事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方面的规定,一般金额都不会太高。

我查阅了一些案例,最高的不超过5万元。甚至有的案件中被家暴鉴定出伤残,也只赔了1万元。那在损害赔偿的基础上,是不是还可以让过错一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在前言中明确了“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照顾无过错方”如何照顾?照顾方式可以很多。可以将唯一的一套房子给无过错方,也可以让无过错方多分财产,有过错方少分财产。

但2001年婚姻法没有将“照顾无过错方”写进去。但是正如上述损害赔偿金额太少,无法完全补偿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实践中,也有些法院在损害赔偿的基础上,又在财产上照顾无过错方。但是也有的法院没有采取这种方式。

所以,在这里再请您选择。您认为无过错方除了申请损害赔偿外,是否还可以要求过错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可能男女对上面两个问题的答案区别较大,所以麻烦您再选择一下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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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家暴等4种法定情形外,其他严重过错是否也应该精神损害赔偿? (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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