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人販子抓小孩,小孩把人販子打死了,小孩要負責任嗎?

專業的人格


這個時候出現這種問題有點怪?是在為大連13歲的殺人犯減壓嗎?有意引導網友的評論走向嗎?兩個不一樣案,相信網友會分開正確評論的,更不會為殺人犯減少任何憤怒!


忍讓恭謙


小孩不光沒有責任,還應當評為為民除害的少年英雄。

人販子乾的都是傷天害理的事,可謂是讓人深惡痛絕。他們把本來擁有大好年華的年輕少女,拐賣到深山老林賣給年邁的單身老漢,讓她們淪為單身老漢的洩慾玩偶和生育工具,一生一世都受盡折磨,大好前途毀於一旦。


他們把本來沉浸在父母關愛裡的年幼孩子,拐賣到異地他鄉,運氣稍微好點的能被賣給收養的人,運氣次點的就給賣到黑作坊做免費童工,運氣最差的就給砍斷手腳扔到街上乞討錢財,無論如何都會徹底毀掉一個孩子的一生幸福,徹底毀掉一個家庭。

因此,人販子的滔天大罪更甚於殺人放火,可謂是人人得而誅之!

人販子的拐賣人口犯罪,是嚴重侵犯人身權益的暴力犯罪。因此,當兒童遇上人販子的拐賣罪行時,當然可以行使正當防衛。另外,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當面對拐賣犯罪等嚴重危及人身權益的暴力犯罪,可以行使無限防衛權,即使造成人販子重傷、死亡的,也不成立防衛過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對正在進行……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更何況,最近最高檢發文明確表示,未成年人正遭受侵害時,任何人都有權介入。因此,不光兒童本身可以行使正當防衛權,兒童親屬可以行使正當防衛權,任何人看到這種情況都可以行使正當防衛權。因此,這個問題都不用涉及到未成年人不負刑事責任的層面了,人販子被兒童防衛致死,也只是死了活該!


冰焰


三問三答回覆你的問題。

一、問:人販子偷小孩,被群眾發現然後聚眾圍毆致死,用不用負責任?

答:偷小孩罪大惡極,群眾正當防衛,無罪

二、問:小孩殺死親生母親,用不用負責任?

答:未滿14週歲,不承擔法律責任,無罪,領回家嚴加看管。有真實案例為證

三、問:人販子抓小孩,小孩把人販子打死了,用不用負責任?

答:殺母都沒負法律責任,更何況是人人憎恨的人販子?小孩把人販子打死了,有毛的責任,打死該死,無罪。over


閒雲湖影日悠悠


在人販子搶孩子的過程中,小孩子將人販子打死,這種打死人販子的小朋友不光不需承擔任何責任,而且應該發給他一個大大的獎狀。



這種問題實際是一種誰都知道結果的問題,我們從下面幾點去很鄭重的說一下:

第一,法律上有一個未成年保護法,是對未成年人的一種最有力的保護,別說這種殺死了人販子,就是真的因為意外殺死了他人,也會得到免於刑責的保護的。(其中以前段時間的十二歲男孩殺母案為例,最終只能教育了事)

第二,對於任何違法犯罪行為,人人都有出手制止的權利,罪犯在違法過程中導致的傷亡都無需他人承擔責任,這種行為適用正當防衛和見義勇為,所以阻止違法犯罪導致對方的傷亡肯定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一個孩子在受到傷害的時候做出任何自衛和反抗都屬於正常行為,這種危險時候別說是孩子,就是成年人做出的反抗都屬於正當防衛行為,自然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人販子別說被一個孩子打死,就是在盜搶孩子過程中被見義勇為者一擊致死,都屬於罪有應得,見義勇為者都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只會被大家拍手叫好!



遇我得福


這種題目也有人回答,不怕天下最愚蠢的人也恥笑嗎?我相信,再設腦子的人也不會探討這個問題。人販子抓小孩,小孩能把人販子殺了,這個小孩是變型金剛嗎?何故叫小駭?應該就是十歲幾歲以下孩童吧。十歲幾歲的孩童那識得殺人,何敢殺人?拿什麼刀槍來殺人?何叫人販子?起碼具備超一般常人的陰險,狡詐,兇狠。甚至有同夥作案。超過十歲以上的少年,人販子不會下手。如果人販子敢於強抓他們,就屬於劫持人口了。

人販子抓小孩,目標固定在嬰幼兒。嬰幼兒出賣才有買家。長大的兒童已有父母意識,家鄉印象,那個買家會花錢買?除非強制賣去黑煤窯。但他們還沒長大,缺少力氣,不能做賣力氣活,黑社會也不收。女孩則不同,女童年齡稍大的,也可能是目標,因為女孩意志薄弱,容易馴服,但女孩又怎能殺人。所以,這種問答,純屬弱智兼垃圾。


風雨夜歸人Huang


如果小孩把販賣自己的人販子打死了,毫無疑問,這個小孩子不但一點責任沒有,而且我們還得為他這種為民除害的英勇行為點贊。於情合理,於法有據,毋庸置疑。

這個問題不需要法律分析,也不需要對孩子的年齡進行界定,我認為完全沒有必要,只要能夠確定是人販子在犯罪,確定販賣傷害正在進行時,我認為就足夠了。

而且這種免責範圍我認為還應當無限擴大,不管是誰,只要看到人販子正在販賣小孩,出手打死人販子也要免責,並且還要獎勵其見義勇為。我們就是要對人販子形成一種“老鼠過街人人喊打”的濃厚氛圍,讓全社會都來關注和消滅人販子的存在。

我堅持認為,人販子是這個社會上最狠心和毒辣的人,如果這個星球上還存在一項最為嚴苛的刑罰,那麼我認為就是最適合他們的,他們對得起五馬分屍,也對得起千刀萬剮,我們需要對他們仁慈和寬容。看看那些被拐賣的兒童的遭遇,看看那些丟失孩子的家庭和父母的淚眼,我們就知道人販子對這個社會的傷害有多大了。

所以說,不管是誰,不管是不是當事人,只要是當場把人販子搞定,我認為都不應該擔責。


元芳有看法


趣多金觀點:當我們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我們每個人都有權利捍衛自己的生命權。

對於人販子,可以說是每個人都對其恨得牙癢癢了,而最近就在網上看到一個關於人販子的腦洞打開的問題,題目假設是:“如果人販子在抓小孩的過程中被小孩打死了,那麼小孩子要負責任嗎?”

我相信,除了一些人販子以外,大多數人看完這個問題第一反應就是:“這還用說嗎,這就是人販子活該,罪有應得。”但是,事實真的是這樣嗎?我們還是要從理性客觀的角度去分析一下。

首先,從人販子的角度來說,人販子去搶小孩這件事本身就屬於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是屬於對小孩子自身生命安全的一種侵犯,而小孩子以及其監護人在這種情況下是有權利進行反抗和自我保護的。而對於一個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小孩子來說,能夠保護自己已經是不易了,是不能要求其進行什麼正當防衛的。

因為從未成年人保護法來說,如果一個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未成年人進行傷害,那麼其實是罪加一等的。而未成年人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另一種解釋就是不會以成年人的法律去要求未成年人。而就這件事來說,就是即使人販子被小孩子打死了,那麼小孩子也不用為此負責。

然後,咱們從現實角度來說,這種人販子被小孩反殺的情況出現的概率幾乎為零。畢竟,一個人販子如果連一個未成年的小孩子都抵抗不了的話,那他也不會考慮去抓小孩子獲取不法收益了。調侃一點來說,如果一個人販子真的攤上了這種事,那估計將會成為同行的笑柄。

那麼,作為小孩子監護人的父母又是否需要為自己孩子的行為負責呢?答案是:不需要。因為,監護人的主要職責是保護孩子不受傷害的,並且只有在孩子主動傷害他人,是需要擔責的情況下,才會由監護人為孩子買單。而現在的情況是,孩子沒有責任,那麼自然作為監護人的父母也是不用為孩子的行為負責的。

雖然這是一個腦洞問題,但是,還是希望我們能夠從中學習到一些理性判斷的常識,而不是一味地情緒化判斷。


趣多金


自古英雄出少年。

孩子能幹死人販子。

足見上蒼垂青於他。

讓他躲過人身劫難。

可喜可賀。

如何能加罪於他。

他是勇鬥歹徒的小壯士。

人們幾乎要頂禮膜拜。

還會有節外生技嗎?

但是,應教育孩子,切莫照樣畫葫蘆。

以保全生命為重,不要盲目與歹徒搏鬥。

故,揚善懲惡,乃善舉也。

#凌遠長著#


愛之育之


按照目前《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14週歲以下的孩子無論犯什麼罪都不需要承擔責任,14週歲以上16週歲以下的如果觸犯刑法,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但法庭會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酌情從輕處理,比方說成年人犯了故意殺人罪,要判死刑,但他們頂多只判無期,在監獄裡表現好一點,可能蹲個十幾二十年就出來了。另外,14週歲以上16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如果不觸犯刑法,他們只是違反治安管理法,比如說前不久就有兩個這個年齡段的小偷叫囂,我們是未成年人,還可以再偷400天,不用坐牢。所以,人販子拐賣小孩,被小孩弄死了,如果小孩不滿14週歲,他什麼事都沒有。如果小孩在14週歲以上16週歲以下,可能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但考慮到《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是被對方拐賣,可能他頂多也就是坐三五年牢就出來了——說不定還不用呢。


血染戰旗紅


不滿14歲的殺人犯,都不負法律責任!何況是人販子偷小孩,小孩屬於正當防衛!更不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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