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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近日发布关于征收三水区西南顺达工业园“三旧”改造项目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决定。征地范围、补偿方案、征收奖励发布君都帮你整理好了,快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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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城市更新,提升城市环境,三水区政府决定对西南顺达工业园“三旧”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及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决定对西南顺达工业园区实施改造,打造工业产业载体。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关于征收三水一项目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决定

一、征收目的

加快城市更新,提升城市环境。

二、征收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

三、征收部门

佛山市三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

五、项目征收范围

西南顺达工业园区用地范围,东至321国道(广海大道),南至三水区粮食储备仓和大塱山村农用地,西至锦顺二路,北至三水二桥和321国道交汇处,面积约726.48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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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征收补偿方案

见下文。

七、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以下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装饰、装修;

(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房屋分割、转让、租赁和抵押;

(五)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出现役、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除外;

(六)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八、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九、权利救济

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区政府将依法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索取房屋征收相关资料及咨询地点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车仔路18号,联系电话:87618729)。

特此公告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7日

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西南顺达工业园区用地范围,东至321国道(广海大道),南至三水区粮食储备仓和大塱山村农用地,西至锦顺二路,北至三水二桥和321国道交汇处,面积约726.48亩(具体范围详见附图),分两期进行征收。

二、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与期限

(一)房屋征收部门:佛山市三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

(三)实施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 日止。

(四)签约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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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

第二期: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

三、征收补偿依据、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和使用性质核定、征收补偿内容

(一)征收补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标准和被征收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市场评估结果。

(二)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和使用性质的核定,以《不动产权证》(含《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记载的合法面积及使用性质为依据。若《不动产权证》登记的使用功能不清晰或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使用性质有相异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用途或以佛市自然资源局三水分局核定功能为准。

(三)征收补偿内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关闭补偿、搬迁补偿、征收奖励等。

四、被征收人的界定

(一)土地使用权的被征收人:是指土地使用权人。租赁土地及再转租者不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被征收人。

(二)建(构)筑物被征收人:是指建(构)筑物登记所有权人或实际出资人。若原租赁合同有明确约定建(构)筑物征收补偿归属的,按原租赁合同处理。

五、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补偿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由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有关规定,对被征收的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需要补偿的事项进行评估,按评估值给予货币补偿。

若确需选择产权调换的,在指定区域内以等值置换为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六、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土地使用权补偿

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用途,由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按评估值给予补偿。

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土地的须按有关标准扣除相应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人有合法用地批准文件,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须按有关标准扣除相关税费及土地出让金。

八、建(构)筑物补偿

(一)有证建(构)筑物是指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有镇(街道)以上规划建设部门审批手续的建(构)筑物。有证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根据建筑的不同结构(框架、混合、砖木、钢结构、钢混、棚架等),由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市场价值或重置(搬迁)方式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值给予补偿。

(二)无证建(构)筑物原则上不作补偿,因历史原因未办理相关权属证的建(构)筑物,由征收实施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情况甄别处理,可参照有证建(构)筑物的评估方法,扣除相关办证税费后以不超过评估值的95%支付。

九、企业关闭补偿

(一)企业关闭补偿

指如因征收导致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关闭,企业为配套生产经营购置或建设的生产及办公设备、生产线设备、成品或半成品、原材料、基础设施及附属设备设施、种植物等,由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值给予补偿。

被征收企业需提供征收决定公告发出前6个月水电费用支出、工人工资支付等凭证,以证明企业未停产停业属于正常生产状态;不能提供的,则视为企业属非正常生产状态,对停产(业)损失不予补偿。

成品或半成品、原材料的购置日期以征收决定公告发出之前为准,且与近一年的存货规律相符;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出后购置的,不予补偿。

(二)停产(业)损失补偿。

停产(业)损失补偿包括:停产(业)企业损失补偿与员工安置补偿。

  1. 停产(业)企业损失补偿:对因征收合法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一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或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为准,一次性补偿 6 个月;或者按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具体以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为准)一次性补偿6个月。

  2. 员工安置补偿:如因征收导致企业工人遣散的,则按遣散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每满一年工作年限补偿1个月工资,不足半年的补偿15日工资。具体企业工人人数和工作年限以当地社保部门核定为准。

十、搬迁补偿

企业搬迁补偿指如因征收导致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需要搬迁,企业将生产及办公设施设备、成品或半成品、原材料等搬迁至异地继续经营,由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值给予补偿。

正常生产经营企业的认定及成品或半成品、原材料的购置日期的确定参照第九条第(一)款。

(一)生产及办公设施设备、成品或半成品、原材料的搬迁费补偿:由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佛山市范围内的设备搬迁规定计算,并按评估值给予补偿。

(二)生产线设备、大型设备基础和特殊设备的搬迁费补偿(含安装、调试费用):由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值给予补偿。

(三)特殊设施的补偿:即企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设备因其使用的特殊性无法搬迁,或者搬迁后无法使用的,由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值给予补偿。

(四)水、电、通讯、监控设施、有线电视、空调、电话、网络、水井、围墙、室外水泥混凝土地面、排水设施、种植物等的补偿,由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值给予补偿。

(五)停产(业)损失补偿

停产(业)损失补偿包括:停产(业)企业损失补偿与停产(业)工人工资补偿。

  1. 停产(业)企业损失补偿:对因征收合法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一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或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为准,一次性补偿6个月;或者按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具体以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为准)一次性补偿6个月。

  2. 停产(业)工人工资补偿:因企业搬迁导致企业工人停工的,按上一年度三水区最低工资保障标准一次性补偿6个月;具体企业工人人数以当地社保部门核定参保人数为准。

十一、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物业、资产移交的,按不同时期和标准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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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闭征收奖励。

  1. 被征收人自征收实施单位发出动迁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签订补偿协议的,并在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个月内关闭搬迁完毕且将物业、资产移交的,按土地使用权、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0%给予奖励;

  2. 被征收人自征收实施单位发出动迁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 2 个月内关闭搬迁完毕且将物业、资产移交的,按土地使用权、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 8%给予奖励;

  3. 被征收人自征收实施单位发出动迁通知书之日起4个月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 2 个月内关闭搬迁完毕且将物业、资产移交的,按土地使用权、建(构)筑物补偿总额 的 6%给予奖励;

  4. 被征收人自征收实施单位发出动迁通知书之日起5个月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 2 个月内关闭搬迁完毕且将物业、资产移交的,按土地使用权、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 4%给予奖励;

  5. 被征收人自征收实施单位发出动迁通知书之日起超过5个月仍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但未能在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 2 个月内关闭搬迁完毕且将物业、资产移交的, 则不给予奖励。被征收人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在签订补偿协议后2个月内关闭搬迁完毕且将物业、资产移交的,被征收人需在签订补偿协议后 2 个月内书面向征收实施单位进行说明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批准的内容执行。

  6. 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除的,不给予征收奖励。

(二)搬迁征收奖励。

1.被征收人自征收实施单位发出动迁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签订补偿协议的,并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时间内搬迁完毕且将物业、资产移交的,按土地使用权、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 10%给予奖励;

2.被征收人自征收实施单位发出动迁通知书之日起4个月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时间内搬迁完毕且将物业、资产移交的,按土地使用权、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 8%给予奖励;

3.被征收人自征收实施单位发出动迁通知书之日起5个月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时间内搬迁完毕且将物业、资产移交的,按土地使用权、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 6%给予奖励;

4.被征收人自征收实施单位发出动迁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时间内搬迁完毕且将物业、资产移交的,按土地使用权、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4%给予奖励;

5.被征收人自征收实施单位发出动迁通知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仍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但未在约定的搬迁时间内搬迁完毕且将物业、资产移交的,则不给予奖励。

被征收人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时间内搬迁完毕且将物业、资产移交的,被征收人需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书面向征收实施单位进行说明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批准的内容执行。

6.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除的,不给予征收奖励。

十二、征收补偿款的支付办法

(一)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 3 个月内支付补偿总额(不含征收奖励)的70%;完成搬迁并将物业和资产移交之 日起 3 个月内支付补偿总额至90%(不含征收奖励);被征收人将补偿范围内的《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权属证书(如有)等交给征收实施单位并配合办妥上述权属证书注销手续之日起 3 个月内支付剩余征收补偿款;被征收人能按约定期限完整移交被征收物业、资产(含完成注销手 续),没有破坏房屋等建(构)筑物现状和结构,征收实施单位在接收完毕被征收物业、资产之日起 3 个月内将征收奖励金额一次性支付完毕。

(二)若有抵押或者被查封的土地或房屋,由被征收人负责办理解押、解封手续。

(三)被征收人在收到征收补偿款的同时,应主动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收款凭据。

(四)本次征收补偿所产生的所有税费由被征收人和征收实施单位双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各缴各税。

十三、评估机构的选定和异议

(一)评估机构由征收实施单位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30个工作日内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具体协商方式为:由征收实施单位在佛山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中选取不少于三家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选择确定);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协商选定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佛山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进行选取。

(二)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 评估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复核后按新评估 值补偿;被征收人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 10 日内,向被征收地上建(构)筑物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四、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针对因历史原因,原地上建(构)筑物所在的土地已征收并且补偿完毕,但地上建(构)筑物未清拆、未补偿的历史遗留问题分两种情况处理:

1.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出前,原地上建(构)筑物权利人对原地上建(构)筑物已取得合法土地租赁手续的或凭证的,对未予 补偿的地上建(构)筑物按本方案第八条规定补偿。已作补偿部分的土地使用权不再作另行补偿,搬迁补偿、停产(业)损失补 偿以及征收奖励不予享受。

2.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出前,原地上建(构)筑物权利人对原地上建(构)筑物未取得合法土地租赁手续或凭证的,对原未予补偿的地上建(构)筑物不作补偿。

在征收过程中出现其它历史遗留问题,则由征收实施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情况甄别处理。

十五、争议的解决

如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三水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对该补偿决定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十六、附则

(一)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所有抢建、扩建、加建的地上附着物及抢种的各类植物,不予补偿;

(二)已进行关闭补偿的地上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生产及办公设备、生产线设备、成品或半成品、原材料、基础设 施及附属设备设施、种植物等统一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理,被征收 人应按期关闭、移交;已进行搬迁补偿的地上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生产及办公设施设备、成品或半成品、原材料、生产线设备、基础设施及附属设备设施、种植物等被征收人应按期搬迁。

(三)被征收人在收到约定征收补偿款〔按本方案第十二条第(一)款〕后拒交《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书等权属证书(如有)给征收实施单位, 并不予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办理上述权属证书注销手续的,征收实 施单位将依法申请注销被征收人的上述权属证书。

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应保障被征收物业、资产的完整性(包括防盗网、门、窗、水、电、生产及办公设备、生产线设备、成品或半成品、原材料、基础设施及附属设备设施、种 植物等),不得破坏房屋等建(构)筑物现状和结构。

(四)被征收人应主动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开展工作,对辱骂、恐吓、殴打动迁工作人员或阻挠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拒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不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土地及房屋使用权人不明确、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或者在签订 征收补偿协议后拒不搬迁的,征收实施单位将报请三水区人民政 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六)在征收过程中如遇有特殊情况,被征收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征收实施单位将按实际情况另行处理。

十七、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十八、本方案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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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三水区人民政府网、佛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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