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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區人民政府近日發佈關於徵收三水區西南順達工業園“三舊”改造項目國有土地及地上房屋的決定。徵地範圍、補償方案、徵收獎勵發佈君都幫你整理好了,快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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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城市更新,提升城市環境,三水區政府決定對西南順達工業園“三舊”改造項目範圍內國有土地及地上的房屋實施徵收。決定對西南順達工業園區實施改造,打造工業產業載體。為確保項目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規定,特制定本徵收補償方案。

關於徵收三水一項目土地及地上房屋的決定

一、徵收目的

加快城市更新,提升城市環境。

二、徵收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條例》。

三、徵收部門

佛山市三水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

四、徵收實施單位

佛山市三水區西南街道辦事處。

五、項目徵收範圍

西南順達工業園區用地範圍,東至321國道(廣海大道),南至三水區糧食儲備倉和大塱山村農用地,西至錦順二路,北至三水二橋和321國道交匯處,面積約726.48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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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徵收補償方案

見下文。

七、從本公告發佈之日起,在徵收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以下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屬物;

(二)裝飾、裝修;

(三)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房屋分割、轉讓、租賃和抵押;

(五)辦理戶口的遷入和分戶,但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出現役、經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親屬、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等原因必須辦理戶口遷入和分戶除外;

(六)以被徵收房屋為註冊地址辦理工商註冊登記手續;

(七)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八、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九、權利救濟

被徵收人及利害關係人對本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本決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本決定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的,區政府將依法申請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索取房屋徵收相關資料及諮詢地點

佛山市三水區西南街道辦事處(地址:佛山市三水區西南街道河口車仔路18號,聯繫電話:87618729)。

特此公告

佛山市三水區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7日

補償方案

一、徵收範圍

西南順達工業園區用地範圍,東至321國道(廣海大道),南至三水區糧食儲備倉和大塱山村農用地,西至錦順二路,北至三水二橋和321國道交匯處,面積約726.48畝(具體範圍詳見附圖),分兩期進行徵收。

二、房屋徵收部門、徵收實施單位與期限

(一)房屋徵收部門:佛山市三水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

(二)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佛山市三水區西南街道辦事處。

(三)實施期限:自徵收決定公告發出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 日止。

(四)簽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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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自徵收決定公告發出之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

第二期:自徵收決定公告發出之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

三、徵收補償依據、被徵收房屋補償面積和使用性質核定、徵收補償內容

(一)徵收補償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補償標準和被徵收房屋及土地使用權的市場評估結果。

(二)被徵收房屋補償面積和使用性質的核定,以《不動產權證》(含《房地產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權屬證明)記載的合法面積及使用性質為依據。若《不動產權證》登記的使用功能不清晰或與《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使用性質有相異時,以《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登記用途或以佛市自然資源局三水分局核定功能為準。

(三)徵收補償內容: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構)築物補償、關閉補償、搬遷補償、徵收獎勵等。

四、被徵收人的界定

(一)土地使用權的被徵收人:是指土地使用權人。租賃土地及再轉租者不能作為土地使用權的被徵收人。

(二)建(構)築物被徵收人:是指建(構)築物登記所有權人或實際出資人。若原租賃合同有明確約定建(構)築物徵收補償歸屬的,按原租賃合同處理。

五、徵收補償方式

徵收補償原則上採取貨幣補償方式,由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有關規定,對被徵收的土地及地上建(構)築物及其他需要補償的事項進行評估,按評估值給予貨幣補償。

若確需選擇產權調換的,在指定區域內以等值置換為原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協商解決。

六、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七、土地使用權補償

土地使用權補償標準根據土地用途,由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有關規定進行評估,按評估值給予補償。

土地使用權性質為劃撥土地的須按有關標準扣除相應土地出讓金;土地使用權人有合法用地批准文件,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的,須按有關標準扣除相關稅費及土地出讓金。

八、建(構)築物補償

(一)有證建(構)築物是指有房屋所有權證或者有鎮(街道)以上規劃建設部門審批手續的建(構)築物。有證建(構)築物的補償標準根據建築的不同結構(框架、混合、磚木、鋼結構、鋼混、棚架等),由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市場價值或重置(搬遷)方式進行評估,並按評估值給予補償。

(二)無證建(構)築物原則上不作補償,因歷史原因未辦理相關權屬證的建(構)築物,由徵收實施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實際情況甄別處理,可參照有證建(構)築物的評估方法,扣除相關辦證稅費後以不超過評估值的95%支付。

九、企業關閉補償

(一)企業關閉補償

指如因徵收導致正常生產經營的企業關閉,企業為配套生產經營購置或建設的生產及辦公設備、生產線設備、成品或半成品、原材料、基礎設施及附屬設備設施、種植物等,由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按評估值給予補償。

被徵收企業需提供徵收決定公告發出前6個月水電費用支出、工人工資支付等憑證,以證明企業未停產停業屬於正常生產狀態;不能提供的,則視為企業屬非正常生產狀態,對停產(業)損失不予補償。

成品或半成品、原材料的購置日期以徵收決定公告發出之前為準,且與近一年的存貨規律相符;在徵收決定公告發出後購置的,不予補償。

(二)停產(業)損失補償。

停產(業)損失補償包括:停產(業)企業損失補償與員工安置補償。

  1. 停產(業)企業損失補償:對因徵收合法房屋造成被徵收人停產(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其中,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原則上以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前一年內實際月平均稅後利潤(或上年度本地區同行業平均稅後利潤額)為準,一次性補償 6 個月;或者按同類房屋市場租金計算(具體以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的評估值為準)一次性補償6個月。

  2. 員工安置補償:如因徵收導致企業工人遣散的,則按遣散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每滿一年工作年限補償1個月工資,不足半年的補償15日工資。具體企業工人人數和工作年限以當地社保部門核定為準。

十、搬遷補償

企業搬遷補償指如因徵收導致正常生產經營的企業需要搬遷,企業將生產及辦公設施設備、成品或半成品、原材料等搬遷至異地繼續經營,由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按評估值給予補償。

正常生產經營企業的認定及成品或半成品、原材料的購置日期的確定參照第九條第(一)款。

(一)生產及辦公設施設備、成品或半成品、原材料的搬遷費補償:由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佛山市範圍內的設備搬遷規定計算,並按評估值給予補償。

(二)生產線設備、大型設備基礎和特殊設備的搬遷費補償(含安裝、調試費用):由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按評估值給予補償。

(三)特殊設施的補償:即企業生產中不可或缺的設備因其使用的特殊性無法搬遷,或者搬遷後無法使用的,由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按評估值給予補償。

(四)水、電、通訊、監控設施、有線電視、空調、電話、網絡、水井、圍牆、室外水泥混凝土地面、排水設施、種植物等的補償,由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按評估值給予補償。

(五)停產(業)損失補償

停產(業)損失補償包括:停產(業)企業損失補償與停產(業)工人工資補償。

  1. 停產(業)企業損失補償:對因徵收合法房屋造成被徵收人停產(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其中,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原則上以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前一年內實際月平均稅後利潤(或上年度本地區同行業平均稅後利潤額)為準,一次性補償6個月;或者按同類房屋市場租金計算(具體以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的評估值為準)一次性補償6個月。

  2. 停產(業)工人工資補償:因企業搬遷導致企業工人停工的,按上一年度三水區最低工資保障標準一次性補償6個月;具體企業工人人數以當地社保部門核定參保人數為準。

十一、徵收獎勵

被徵收人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並將物業、資產移交的,按不同時期和標準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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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閉徵收獎勵。

  1. 被徵收人自徵收實施單位發出動遷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內簽訂補償協議的,並在簽訂補償協議之日起個月內關閉搬遷完畢且將物業、資產移交的,按土地使用權、建(構)築物補償總額的10%給予獎勵;

  2. 被徵收人自徵收實施單位發出動遷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簽訂補償協議,並在簽訂補償協議之日起 2 個月內關閉搬遷完畢且將物業、資產移交的,按土地使用權、建(構)築物補償總額的 8%給予獎勵;

  3. 被徵收人自徵收實施單位發出動遷通知書之日起4個月內簽訂補償協議,並在簽訂補償協議之日起 2 個月內關閉搬遷完畢且將物業、資產移交的,按土地使用權、建(構)築物補償總額 的 6%給予獎勵;

  4. 被徵收人自徵收實施單位發出動遷通知書之日起5個月內簽訂補償協議,並在簽訂補償協議之日起 2 個月內關閉搬遷完畢且將物業、資產移交的,按土地使用權、建(構)築物補償總額的 4%給予獎勵;

  5. 被徵收人自徵收實施單位發出動遷通知書之日起超過5個月仍未簽訂徵收補償協議,或簽訂了徵收補償協議但未能在簽訂補償協議之日起 2 個月內關閉搬遷完畢且將物業、資產移交的, 則不給予獎勵。被徵收人已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但由於特殊原因未能在簽訂補償協議後2個月內關閉搬遷完畢且將物業、資產移交的,被徵收人需在簽訂補償協議後 2 個月內書面向徵收實施單位進行說明並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按批准的內容執行。

  6. 依法實施行政強制拆除的,不給予徵收獎勵。

(二)搬遷徵收獎勵。

1.被徵收人自徵收實施單位發出動遷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簽訂補償協議的,並在徵收補償協議約定的搬遷時間內搬遷完畢且將物業、資產移交的,按土地使用權、建(構)築物補償總額的 10%給予獎勵;

2.被徵收人自徵收實施單位發出動遷通知書之日起4個月內簽訂補償協議,並在徵收補償協議約定的搬遷時間內搬遷完畢且將物業、資產移交的,按土地使用權、建(構)築物補償總額的 8%給予獎勵;

3.被徵收人自徵收實施單位發出動遷通知書之日起5個月內簽訂補償協議,並在徵收補償協議約定的搬遷時間內搬遷完畢且將物業、資產移交的,按土地使用權、建(構)築物補償總額的 6%給予獎勵;

4.被徵收人自徵收實施單位發出動遷通知書之日起6個月內簽訂補償協議,並在徵收補償協議約定的搬遷時間內搬遷完畢且將物業、資產移交的,按土地使用權、建(構)築物補償總額的4%給予獎勵;

5.被徵收人自徵收實施單位發出動遷通知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仍未簽訂徵收補償協議,或簽訂了徵收補償協議但未在約定的搬遷時間內搬遷完畢且將物業、資產移交的,則不給予獎勵。

被徵收人已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但由於特殊原因未能在徵收補償協議約定的搬遷時間內搬遷完畢且將物業、資產移交的,被徵收人需在約定的搬遷期限屆滿前書面向徵收實施單位進行說明並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按批准的內容執行。

6.依法實施行政強制拆除的,不給予徵收獎勵。

十二、徵收補償款的支付辦法

(一)自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之日起 3 個月內支付補償總額(不含徵收獎勵)的70%;完成搬遷並將物業和資產移交之 日起 3 個月內支付補償總額至90%(不含徵收獎勵);被徵收人將補償範圍內的《不動產權證》《房地產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其他權屬證書(如有)等交給徵收實施單位並配合辦妥上述權屬證書註銷手續之日起 3 個月內支付剩餘徵收補償款;被徵收人能按約定期限完整移交被徵收物業、資產(含完成註銷手 續),沒有破壞房屋等建(構)築物現狀和結構,徵收實施單位在接收完畢被徵收物業、資產之日起 3 個月內將徵收獎勵金額一次性支付完畢。

(二)若有抵押或者被查封的土地或房屋,由被徵收人負責辦理解押、解封手續。

(三)被徵收人在收到徵收補償款的同時,應主動向徵收實施單位提供收款憑據。

(四)本次徵收補償所產生的所有稅費由被徵收人和徵收實施單位雙方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各自承擔、各繳各稅。

十三、評估機構的選定和異議

(一)評估機構由徵收實施單位在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並公告30個工作日內與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具體協商方式為:由徵收實施單位在佛山市網上中介服務超市中選取不少於三傢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供被徵收人選擇確定);在規定時間內不能協商選定的,由徵收實施單位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佛山市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文件規定進行選取。

(二)被徵收人對徵收補償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 評估報告之日起 10日內,向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複核後按新評估 值補償;被徵收人對原評估機構的複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 10 日內,向被徵收地上建(構)築物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十四、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

針對因歷史原因,原地上建(構)築物所在的土地已徵收並且補償完畢,但地上建(構)築物未清拆、未補償的歷史遺留問題分兩種情況處理:

1.在徵收決定公告發出前,原地上建(構)築物權利人對原地上建(構)築物已取得合法土地租賃手續的或憑證的,對未予 補償的地上建(構)築物按本方案第八條規定補償。已作補償部分的土地使用權不再作另行補償,搬遷補償、停產(業)損失補 償以及徵收獎勵不予享受。

2.在徵收決定公告發出前,原地上建(構)築物權利人對原地上建(構)築物未取得合法土地租賃手續或憑證的,對原未予補償的地上建(構)築物不作補償。

在徵收過程中出現其它歷史遺留問題,則由徵收實施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實際情況甄別處理。

十五、爭議的解決

如被徵收人在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三水區人民政府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對該補償決定可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十六、附則

(一)自徵收決定公告發佈之日起,所有搶建、擴建、加建的地上附著物及搶種的各類植物,不予補償;

(二)已進行關閉補償的地上建(構)築物及地上附著物、生產及辦公設備、生產線設備、成品或半成品、原材料、基礎設 施及附屬設備設施、種植物等統一由徵收實施單位處理,被徵收 人應按期關閉、移交;已進行搬遷補償的地上建(構)築物及地上附著物、生產及辦公設施設備、成品或半成品、原材料、生產線設備、基礎設施及附屬設備設施、種植物等被徵收人應按期搬遷。

(三)被徵收人在收到約定徵收補償款〔按本方案第十二條第(一)款〕後拒交《房地產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不動產權證》或其他權屬證書等權屬證書(如有)給徵收實施單位, 並不予配合徵收實施單位辦理上述權屬證書註銷手續的,徵收實 施單位將依法申請註銷被徵收人的上述權屬證書。

被徵收人在簽訂徵收補償協議後應保障被徵收物業、資產的完整性(包括防盜網、門、窗、水、電、生產及辦公設備、生產線設備、成品或半成品、原材料、基礎設施及附屬設備設施、種 植物等),不得破壞房屋等建(構)築物現狀和結構。

(四)被徵收人應主動配合徵收實施單位開展工作,對辱罵、恐嚇、毆打動遷工作人員或阻撓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被徵收人在規定的徵收期限內拒不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的,或者在本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不能達成徵收補償協議或者土地及房屋使用權人不明確、產權糾紛尚未解決的,或者在簽訂 徵收補償協議後拒不搬遷的,徵收實施單位將報請三水區人民政 府作出補償決定,並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六)在徵收過程中如遇有特殊情況,被徵收人應提出書面申請,徵收實施單位將按實際情況另行處理。

十七、本方案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十八、本方案由房屋徵收實施單位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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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三水區人民政府網、佛山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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