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两男子与智力低下妇女多次发生性关系,被判刑三年

两男子明知妇女智力低下,多次与之发生性关系,被判刑三年

智障妇女本该是受保护、受关怀的对象,却成为不法分子的侵害目标。被告人袁某和郭某,明知被害妇女小红(化名)和小花(化名)智力低下,而仍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终得到了应有的惩罚。日前,杭锦旗人民法院依法对袁某和郭某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袁某和郭某有期徒刑三年。

受害人小红和小花通过微信聊天认识被告人袁某和郭某,聊天数月后小红和小花一同前往袁某家中,四人在袁某家中住了十日有余。期间被告人袁某和郭某发现小红和小花“反应迟滞”,也知道二人已婚的事实,但仍多次与对方发生性关系。案发后经精神卫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小红、小花均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郭某明知受害人为精神发育迟滞之人仍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没有违背妇女意志,且受害人是性防卫能力削弱,并非无性防卫能力,故二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袁某、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案情,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王存福 刘佩昕(刑事审判庭 ) 转自杭锦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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