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邑制,封君制的形成與演變

一 食邑制簡介

食邑制度形成於春秋戰國時期,是在社會發生巨大變革,宗法分封制度崩潰的基礎上形成的。它是一種諸侯封給手下卿大夫作為世襲的田邑(封地)的新的等級制度,適應了新興地主階級需求。這種分封以宗法制度為依據,受封之人,享有在自己的食邑內的權利,比如統治權。

“食邑”又稱“采邑”,“採,官也,因官食地,故曰采地”。 食邑是卿大夫的私人領地,相當於“國中之國”。孔子所說的“有國有家者”,食邑的自治程度很高,食邑之內,卿大夫可以設立官職,組建軍隊,也可以徵收賦稅和徭役。

食邑制,封君制的形成與演變

食邑制度是一種獎勵軍功的制度,無論貴族還是庶人,甚至刑徒和奴隸,通過在戰場建功立業,都有機會被賜爵獲封。在宗法制度下,封爵要看血緣關係,功勞的大小決定食邑封爵的程度,這就給了下層人民晉升上層的機會,促進了社會流動,同時也淘汰了部分“尸位素餐”的貴族,為地主階級注入了新鮮血液。所以,食邑制度的以功勞封爵的原則,不得不說是一個巨大的進步。

舉例來說,晉定公時,規定“克敵者,上大夫授縣,下大夫受郡,士田十萬”,這說明在春秋時期,就有以軍功為標準賜予封地的制度了,雖然這個制度還相對不太公平——上大夫,下大夫和士須根據不同標準。“秦法斬首多為上功。謂斬一人首賜爵一級,故謂秦首功之國也”。

食邑制,封君制的形成與演變

軍功是獲得食邑的一個重要途徑。但除了軍功之外,《商君書》說:“周官之人,知而訐之上者,自免於罪,無貴賤,屍襲其官長之官爵田祿”,這是鼓勵舉報,以犯罪之人原有食邑賞賜給舉報者。同時,食邑也有可能會被剝奪或者易主,前提是主人犯了罪。戰國四公子之一的春申君被李園殺害後,“盡滅春申君之族,收其食邑”。如果抓獲重要人物,也能獲得食邑。比如秦國曾經懸賞,能抓住秦國叛將樊於期者,賞金千金,邑萬家。

二 食邑與封君

食邑制度是和戰國時期封君制緊密相聯的。戰國時的“君”是卿大夫的一種新的爵號,《儀禮》上說:“天子、諸侯及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戰國中期之後,封君是一個普遍現象,比如戰國四大公子孟嘗君、春申君、信陵君、平原君都是封君,各國封君總共可達百餘人。這些封君,要麼因功受封,要麼是因諸侯宗室的身份而受封。

食邑制和封君制不相互制約,均獨立,封君中,有的沒有食邑,也有些享有食邑的貴族沒有封君。相比封君,食邑更容易一些,只要立有一定的戰功,或者達到一定的職位,就有可能享有食邑。如陳戴任齊國的"卿",並不是封君,但有食邑。秦國在商鞅變法中就規定,只要軍功達到“五大夫”一級,則食邑三百戶。

食邑制,封君制的形成與演變

戰國時期的封君,食邑,相當於現在的“承包”,僅享受租稅之權,但沒有所食邑的土地所有權和治民之權。這種制度只是一種變相的獎勵制度或者說獎俸制度,雖在一定程度上自治,但其自治程度實屬有限,仍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國家的制約。西周時的分封制,其自治程度高,各諸侯享有充分而完整的權力,從而導致了強大的地方分權存在,影響了天子之權,並逐漸發展形成“尾大不掉”之勢,即春秋戰國這一亂世局面。

而在戰國時,而哪怕是封君,食邑全部具備,想要和國家的中央權力相抗,也是不可能的。

三 西漢的分土,分爵與分民

先秦時期的食邑制度,封爵和封邑是分開的。分土和分民也是分開的。《文獻通考》上說:“古分土而無分民,自漢始分民”,西漢的分封是將分土,分爵和分民相結合“三位一體”的制度。

列侯畢已受封,及奏位次,皆曰:“平陽侯曹參身被七十創,攻城略地,功最多,宜第一。”上已橈功臣,多封蕭何,至位次未有以復難之,然心欲何第一。關內侯鄂君進曰:“群臣議皆誤......陛下雖數亡山東,蕭何常全關中以待陛下,此萬世之功也。今雖亡曹參等百數,何缺於漢?漢得之不必待以全。柰何欲以一旦之功而加萬世之功哉!蕭何第一,曹參次之。”高祖曰:“善。”於是乃令蕭何,賜帶劍履上殿,入朝不趨。

上曰:“吾聞進賢受上賞。蕭何功雖高,得鄂君乃益明。”於是因鄂君故所食關內侯邑封為安平侯。是日,悉封何父子兄弟十餘人,皆有食邑。乃益封何二千戶,以帝嘗繇咸陽時何送我獨贏錢二也。

食邑制,封君制的形成與演變

以上這兩段文字,說的是漢初封侯時,高祖和鄂君對蕭何功勞的評論。眾人皆以為曹參功高,而高祖和鄂君獨以為是蕭何功高。聽了鄂君的一番解釋,高祖大喜,認為他說的很對,給蕭何加了封賞——蕭何在已封侯為瓚侯的前提下,蕭何的親屬還被高祖賜食邑,並封給蕭何兩千戶人家。這兩千戶人家的賦稅徭役,收取者不是國家,而是蕭何本人。由此可見,蕭何不僅得到了爵位(酇侯),土地(食邑),還得到了百姓(封民),相比戰國時的食邑制、封君制的相互獨立性,漢初封侯可謂是一步到位,爵位,土地,百姓,統統到手。

其實,從漢初所封侯的名稱,也能看出漢初封爵與分地的緊密聯繫。當時的諸位列侯,名稱都以地名來命名,如蕭何是“酇侯”,張良是“留侯”。即在封侯之時,相應的食邑就已具備。

西漢初年採用郡國並行制,就是實行郡縣制的同時,又實行封國制。在楚漢相爭期間,劉邦曾封韓信、英布等為"異姓王"。建漢後,劉邦又大殺同姓王,轉而封自己的子弟為王,稱為"同姓王"。劉邦時期"同姓王"共有9位,他們在封國內是國君,權力很大,除太傅和丞相由中央任命外,自御史大夫以下的各級官吏,都由諸侯王自己任命。諸侯王還有一定的軍權、財權等。

食邑制,封君制的形成與演變

觀看漢初形勢圖,不難發現,整個國家,西部以郡縣為主,東部以封國為主。劉邦與項羽相持,是以巴蜀和三秦之地為基礎,一路向東進軍,最終打敗項羽。所以西部地區稱得上是劉邦的“老巢”,這就勢必導致建漢後,國家對西部地區控制力強,而對剛剛收復的東部地區控制力不足,這一情況在短時間內又很難改變。所以劉邦只好採取郡國並行之制,先將西部地區牢牢抓住,而給東部地區高度的自治權,避免“一刀切”下去,造成東部地區的繼續反叛。由此說來,這也是無奈之舉。

文帝、景帝時,為消除地方勢力對中央的威脅,採取了一系列措施。文帝採納賈誼“眾建諸侯而少其力”的建議,把齊國,淮南國分小,以削弱其力量;景帝採納晁錯“削藩”的建議,導致了“七國之亂”。“七國之亂”平定後,景帝下令取消了諸侯王的治民權,又減縮諸侯王的統治機構,降低王國官職的等級,使之成為中央直接管理的一級地方行政單位,基本上解決了劉邦時代的弊病,加強了中央集權。

食邑制,封君制的形成與演變

總而言之,食邑制和封君制相互獨立又緊密聯繫,形成並發展於春秋戰國時代。它們以軍功而不是血緣為賞賜標準,促進了社會流動,滿足了地主階級的需求。但即使同時食邑,封君,其權力也是有限、可控的。漢初,爵位,土地和百姓,實現了三位一體,當時的諸侯王、列侯待遇高,權力大。“郡國並行制”也使諸侯王逐漸坐大。後經幾代皇帝的共同努力,才逐漸解決這一問題,加強了中央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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