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慎“分期”長租公寓 防範消費貸陷阱

法官說法 | 謹慎“分期”長租公寓 防範消費貸陷阱

武丹/製圖

因外形裝修精緻、居住品質高等優勢,長租公寓頗受年輕人的喜愛。但是,近期多家長租公寓商“爆雷”,租戶不但失去了住所,還揹負了貸款,落得“房財兩空”。法官通過案例提醒大眾籤合同時看清交納房租的真實主體,謹慎評估風險後再做決定。

案情簡介:

趙某與天地公司簽訂《房屋承租合同》,約定趙某承租天地公司的房屋,租金為押一付一,須提前15日到營業部交納。趙某按合同約定交納房租後入住。1個月後,趙某向天地公司營業部交納房屋租金時卻遭到拒絕。幾天後,天地公司以趙某未及時交納房租為由強行收回了房屋。

審理過程中,天地公司提供了天地公司(甲方)、趙某(乙方)與網貸公司(丙方)簽訂的《分期服務協議》及趙某手持身份證的照片。協議中約定,丙方提供房屋租金的分期支付服務,乙方需按期向丙方交納租金,如果乙方還款逾期需按照每日1%向丙方支付滯納金,如果逾期3天及以上,丙方有權終止合同。

據天地公司陳述,“會分期服務”網絡平臺的使用流程為:首先,天地公司將《房屋承租合同》主要內容錄入上傳至“會分期服務”網絡平臺;然後,租戶使用手機號註冊設置密碼登錄、上傳身份證等照片、填寫相關聯繫人、點擊同意“會分期服務”協議、綁定銀行卡、點擊閱讀並同意會分期代扣協議;之後,“會分期服務”網絡平臺向租戶手機發送驗證碼、審核通過後與租戶進行電話審核。但天地公司並未提供證據證明網絡平臺與趙某進行過審核,趙某也否認使用過該軟件註冊及操作,即否認簽訂過《分期服務協議》。

一審法院認為,《房屋承租合同》約定房租必須提前15日到租賃機構營業部交納,合同履行過程中,趙某依約向天地公司交納租金,天地公司自稱趙某應按《分期服務協議》約定向網貸公司交納租金,但趙某否認簽過《分期服務協議》,天地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曾與趙某簽訂過《分期服務協議》或趙某認可《分期服務協議》約定的付款方式。故趙某應按照《房屋承租合同》約定當面向天地公司交納租金,天地公司不應拒絕。故一審判決:天地公司退還趙某押金、管理費、房租,並支付違約金。

天地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北京一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當前,長租公寓商為快速回籠資金,通常會與網貸公司進行合作。公寓商在承租房東的房屋後進行裝修改造,利用零押金、押一付一、拎包入住等營銷手段吸引並誘導租戶與網貸公司簽訂貸款協議,租戶以每月向網貸公司還貸款的方式來交納租金,網貸公司則一次性將租戶一年或半年的房屋租金交付公寓商。公寓商則將一次性獲得的大筆資金用作繼續回收、裝修、出租閒置房屋,快速擠佔市場份額。

長租公寓為租戶提供了更靈活、更方便、更快捷的租賃選擇。然而,這一租賃模式在實際操作中卻變了味,導致長租公寓遠沒有“看起來那麼美”。

長租公寓有可能會存在的問題:如公寓商以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名義,在租客不知情或未認真審查合同、未看清合同條款的情況下,誘導租客與網貸商簽訂貸款或分期付款協議(用款類型多為個人消費信貸);公寓商將租客作為借款人,向網貸機構申請貸款,一次性獲得租賃期限內的所有租金。

還有公寓商在租戶未與網貸商簽訂任何合同的情況下,偽造貸款協議,要求租戶向網貸公司付款,如上文中天地公司偽造分期付款協議,要求趙某按照協議要求付款,但遭到趙某的否認和拒絕。

有的公寓商甚至擅自利用租客的身份信息去辦理其他貸款業務,用作與租房無關的事宜,導致租客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揹負大量貸款,個人徵信也受到影響。

法官提醒:

租戶在簽訂租房合同時,認真審核租賃合同條款,尤其是關於付款方式和付款對象的約定,看清是向房東、公寓商還是網貸公司交納房租。

如果是向網貸公司交納房租,一定要選擇正規平臺,在評估風險後審慎作出是否租賃的決定;如果使用手機在線交納房租,則更要查清資金流向,一旦有異議,要及時停止支付。

如果對向網貸機構交付房租的模式不信任,還是應選擇向房東或中介交付租金的傳統方式,防止個人信息洩露、揹負大量貸款、落入“消費貸”陷阱,到最後房財兩空。

法官说法 | 谨慎“分期”长租公寓 防范消费贷陷阱

《民主與法制》社新媒體出品

本期主編:王 鐔

美編:程 銘

審核:阮 瑩

合作郵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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