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退休時間單位不通知,如今要我們把多上班的工資退回,理由是隻能享受一份,這合理嗎?

用戶2755960130691


退休到時間,單位忘了辦退休手續,繼續發工資,發現之後,認為退休後有了退休金,就不應該享受工資,理由是隻能享受一份。理由簡直荒唐,以為老實人不懂,故意坑騙老實人呢。

我們單位就有一個類似情況。員工去年就應該退休了,結果勞資忘了,還繼續交社保。白白多交了一年社保。社保部門才不管你呢,多交了部分,社保部門是白賺了。單位吃虧,員工個人也佔不到便宜。誰讓你不到點終止交社保的?

第一,到達退休年齡,應該提前三個月去社保部門申請退休手續,主要是核查檔案,核准正常退休。退休後,享受退休金(養老金)待遇。達到退休年齡(一般是女55,男60),任何單位不能再繳社保了,多交是白白“貢獻”,單位和個人都吃虧。

第二,退休之後,自動解除勞動關係,與原單位脫離了勞動關係。如果還在單位做事,比如,叫作返聘。退休人員與單位沒有“勞動關係”,只有“勞務關係”,可以簽訂勞務合同。約定工資就可以了,不用考慮五險一金,因為退休之後就沒有了。

舉個例子。單位門衛月薪4000元,幹得好好的。結果一個退休人員,說家裡很困難,能不能給我找點活幹,讓我掙點錢。結果,單位就把門衛辭退了,返聘退休人員做門衛。原來的門衛是農村來的,到手4000元,稅前5000元。退休老工人只要2000元就能上崗,頂替掉了年輕的門衛。

第三,你到達法定退休日期,單位沒有通知你離崗辦理退休手續,你繼續工作者。這是事實“返聘”,雖然沒有合同,但你事實在幹活,這個是可以默認的。那麼,錯發給你的工資,就是你的勞務費。錯誤在單位,與勞動者沒有毛線關係。

實事求是地講,單位問你要回來一點,也是合理的。

儘管這個單位不會做人,發了就發了,哪裡要回來的道理,估計是一個窮單位,斤斤計較這點小錢。

舉個例子就明白了。張三退休前月薪3萬,退休後退休金不到8000元。但是單位沒有通知張三離崗,繼續在崗位上工作,月薪3萬。換位思考一下,如果張三退休了,單位又返聘回來,一般約定勞務薪酬不會超過1萬元。這是內聘與在職的區別,內聘人員是見縫插針幹一部分工作,在職的崗位人員這是認真做事的。

本來返聘就會籤合同,原來月薪3萬,返聘回來,做點指導和培訓工作,每月勞務費1萬元,退休人員還是有興趣繼續返聘的,單位一般不會給到3萬勞務費的。


職場火鍋


2008年我母親就發生了這種事情,單位人事的沒通知她辦理退休手續,到了年底我媽辦理了退休後,要求退還了半年的工資。為此事還氣病了。


藍色的海洋196475385


職工到了退休年齡,單位有可能因為工作沒有做到位,沒有及時讓職工退休,導致職工多幹了幾個月,這種情況完全有可能存在。但職工自己哪一年哪一月哪一天退休,自己應該清清楚楚。如果到期不配合單位辦理退休手續,而是裝糊塗,多拿工資,這是典型的不當得利。在這個問題,單位有錯失,職工同樣也有不良行為,因而單位要求職工退回退休工資,只享受社保部門發放的養老金,完全是有理由也是可行的。

職工辦理退休手續,一般是在退休當年年初,由單位向人社部門申報,或者人社部門查檔後向單位通報後,單位、職工本人如果沒有異議,人社部門就會通過會議決定後,正式發文通知。這種會議不會在每個人退休時都需要召開研究,退休文件不會一人一份文件發放。人社部門一般會在年初、年中分兩次,將某一時間段內所有到齡退休的人員,一次性經會議研究決定,一次性發文通知,並在文件上明確各人的退休時間,精確到日。臨退休人員可以在退休三個月前就開始辦理各項前期手續,到退休之日起不再上班,到下一個月起停止造發在崗人員工資,交由社保部門發放養老金。

《勞動合同法》規定,退休之日起,勞動關係自動解除,勞動者當然也不能按以前的勞動合同,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享受相應的待遇。如果因單位的疏忽大意,導致勞動者實際付出了勞動,可以按照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報酬,但這份報酬,是在養老金和工資差額的基礎上酌情發放,而不是工資、養老金同時領取。很簡單,如果該人在崗時工資是6000元,養老金5000元,爭議的差額只有1000元,而不是當月工資突然上漲到11000元,比正常在崗時工資還高將近一倍,這顯然是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則的。每個人的勞動都是有價值的,不會因為別人的疏忽而突然大漲,這也叫另一種形式的不當得利,而且還是在本人明知道的情況下,鑽了單位的空子。有心向善,雖善不賞;有心為惡,雖小必懲。不能因為單位的過失,就心安理得的給國家造成損失,即使退休後返聘,其工資也會另行計算,和在崗時不會是一個概念,更何況,返聘對於大多數人來講,都是不可能的。


公事吧


按照社保相關規定,以職工生日為準,職工距退休時間一到兩個月就要由單位按照社保部門規定的程序辦理職工退休手續,通過審核後,職工就正式退休了,並在出生月份的第二個月開始享受養老金,也就是說在你出生月份的那一個月你還要繼續上班,繼續繳納社保,下一個月你就可以退休享受養老金啦。

在職工到了退休時間單位不通知職工退休而讓他們繼續工作,又發給你工資,然後有要求你退回,這說明單位給職工按時辦理了退休手指,也通過社保部門的審核,但是由於單位的失誤把這個事情忘記了,就沒有通知退休,所以才會有正常發給工資,這樣職工才會收到退休金和單位的工資兩份收入。



一段時間以後單位知道了這個情況,發現是由於他們自己的失誤造成的,但是這個支出也沒法在單位入賬,甚至單位可能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責任人肯定也不甘心,所以才會提出要求職工退回多上班的工資,想用以補救他們工作的失誤和損失。


單位的這個要求顯是不合適的,養老金是每一位退休人員應該享受的,跟單位無關,不可能退回,而職工在單位仍然從事著工作,儘管職工在開始享受養老金時勞動合同自然終止,但畢竟職工為單位又付出了勞動,單位應該支付職工勞動報酬,只是這個報酬是多少沒有提前確定而已,現在單位要要回多上班的工資肯定是不合理的,最合適的做法就是單位要和這一批退休人員商量、談判,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補籤一份勞務合同,明確報酬、福利和提供勞務的內容等等,然後再按照勞務合同執行就可以啦!


姜懷坦


這肯定不合理。

1、工資與退休金完全是兩回事

工資是你為公司付出勞動而獲得的回報。工資的獲得,是基於你的勞動付出,你為公司做出了貢獻,那公司就有義務給你支付勞動報酬。而退休金是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是造福社會的需要,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

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二是累計繳費滿十五年。

因此,工資與退休金完全是兩回事,這兩種是不衝突的。

2、勞動者退休後,可以繼續返聘,企業需要支付報酬

勞動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辦理退休手續後,企業可以繼續返聘,返聘不是簽訂勞動合同,而是勞務協議,返聘後,勞動者為企業付出勞動的,企業一樣需要支付報酬。

3、企業要求退回上班工資,是強盜行為

當一個人辦理退休手續後,只要他有繳滿社保15年,他就可以依法領取養老金,不管他是否有上班。按照企業的邏輯,別人給他上班,他不用付工資,因為別人領取了養老金。這其實是強盜行為。我想問企業,那退休人員憑什麼給你上班,他不如自己呆在家裡領取養老金算了?

建議

建議勞動者和企業協商溝通好,把這些道理告訴企業,讓企業回頭是岸,拿到自己該拿的工資。

如果企業一意孤行,勞動者可以通過起訴,拿回自己應得的工資。


劉仕祥演講思維課


這個問題可以從兩個方向來看

一、從法律&道理層面

之前有個遠房親戚就出現過這樣的情況,到了退休年齡單位沒有通知,也沒有提前辦理手續。而親戚自己也是沒有留心這個事情,所以又工作了近3個月左右。

之後,單位通知親戚說:因為已經到了退休年齡,享受到了退休金,所以要求退回3個月的工資。

當時親戚就覺得不合理,也找了一些朋友諮詢,大家也都反饋不應該退回,原因如下:

1、到達退休時間前3個月,單位人事就應該辦理退休手續。親戚沒有接到通知,很顯然是單位人事的失誤,既然是失誤,就應該對這個失誤去買單,否則後面還會出現這樣的情況。

2、到了退休年齡,領取退休金是完全合法合理的。雖然和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但還在原單位工作,相當於一種返聘。既然是返聘,勞動者有勞動付出,拿到相應的薪水,也是應得的,以不能享受兩份為由,顯然不合理。

二、從人情層面

雖然從法律和道理層面,公司要回薪水不合理,但是從人情層面,還是可以理解。因為雖然有返聘這種情況,但返聘的薪水大多情況下是不如為退休時的薪水的。也就是相當於單位付出了更多的成本。

如果從這個角度,單位想追回一些也是情有可原。

其次,這個事情本應該是單位人事提前辦的手續,但是沒有辦,是人事部門的失誤。如果公司要追究到部門、甚至個人,很有可能部分個人要承擔責任。

誰都不想因為一個失誤去付出比較嚴重的代價(如被離職等),所以人事部門想要通過這種方式來彌補失誤,也是可以理解。

綜合以上兩個維度,題主可以從以下三個維度參考來解決這個問題。

一、如果和單位關係比較好,特別是和人事部門相關人員有交情,且後面還有合作或者共事的機會,把薪水全部退回也無妨。因為從長遠的眼光來看,可能能獲得更大的收益,畢竟相比於幾個月的薪水,自己建立多年的人脈關係才更重要。

二、如果和單位關係一般,以後再共事或者有交集的情況比較少,可以選擇部分退回。這樣既給了單位和人事部門面子,又維護了自己的利益,雙方心裡都會比較舒服。

三、雖然不退回事合情合理,但是不建議這樣做,因為單位既然追這筆錢,可見對這筆錢還是在意的。如果一點不退回,可能最終會把和原單位的關係搞得比較僵,個人覺得沒必要,畢竟可能江湖還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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焱公子


這個肯定是不合理的。在單位上班,依法領取勞動報酬,這是合法的勞動收入,至於已經辦理退休,退休金是自己繳納社保,從社保部門獲取的退休金收入,這和單位是沒有關係,由於兩種收入的來源不同,但是兩種收入都是合法的。

第一,退休後在單位工作,相當於勞務收入。作為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對員工什麼時候達到退休年齡應該是瞭如指掌的,即使是因為一時疏忽大意,但只要沒有及時通知勞動者離崗,還在安排勞動者的工作,按時在用人單位上班,其上班期間的收入應該是合法收入,這是用人單位應當支出的,如果員工辦理退休後,用人單位不再返聘,也是合法的,但是已經上班的時間應當依法計算勞動報酬。

第二,退休後取得的退休金也是合法的。員工達到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社保繳費達到國家規定的繳費年限,依法辦理退休,按月領取的退休金,這完全是合法的。這個退休金是由社保部門支付的,不屬於單位支出,在這種情況下,已經辦理退休的人員,享受兩份收入也是合法的。

總之,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於情於理都是說不通的,既然如此,還是趕快個人回家吧,這種單位你也沒有繼續在那裡工作的必要。


幫兄愛唱歌


一般的說,到了退休年齡,你都會跟單位說一下,看什麼時間能休息,然後讓人家做好替班準備。到了退休年齡後,財政局也會把你的工資直接給你發成退休金了,現在歸勞保後,就劃歸其發放了,和退休前的工資是不一樣的吧。

如果你的工資在退休的月份沒有變動,過了幾個月後,才讓你們把以前多領的部分退回,說明你的檔案年齡和身份證年齡可能有所不同造成的,但這隻能造成該退未退,領的上班的全額工資,而不應該是雙份工資。你只要把多領的那一部分退回就行了。

多領了退休金應該退回,但是,單位讓你多工作的時間應該按反聘給你計酬,否則,他們也是不符合勞動法的規定的。




石韮花開放的季節


這當然不合理,現在真是什麼奇葩事都有。


到了歲數單位不通知退休,就是讓人繼續上班,人家上了班就應該給工資,否則為什麼要上班?後來讓退回工資,無非是想表示,那幾個月的費用應該是退休金承擔,所以讓退回。


但問題是,退休金是不需要進行勞動按時領取的,既然公司沒通知退休,我繼續工作了,自然工資應該支付。而且退休金是國家養老保險支付的,是國家政策,錢又不是單位出的,憑什麼以養老金當做是勞動報酬呢?


這顯然是用工單位自己的失誤卻想讓員工自己承擔,要麼就是想白用員工幾個月,醜惡嘴臉令人髮指。


這種情況完全可以拒絕單位要求退回工資的要求,如果單位以此難為你不給你辦理退休手續,那就去當地勞動部門申請仲裁,都要退休了,完全沒必要有什麼後顧之憂,如果之前單位有什麼違規的地方,只要有證據,一併舉報了吧。


未泯雙瞳


這種做法肯定是不合理的!

退休不是由職工說不算,它應該由單位主管人事部門查閱職工原始檔案,並根據檔案來確定職工的退休時間,並辦理相關退休手續!

因此,達到退休時間,用人單位應提前告知,如果單位不予通知,職工只能認為自己還未達到退休時間,必須繼續上班工作!

所以導致職工多上班領取工資的事實,是由於用人單位管理疏忽,並不是職工的過錯。而職工付出了勞動,理所應當獲得勞動報酬,因而用人單位必須要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要求退回工資的做法,完全是不合理的做法,退休職工可以不予接受。

那這種情況又該如何處理呢?

1、單位可以追究人事管理部門相關人員責任,並負責賠償單位為退休職工支付的工資。

單位人事管理部門,通常會隨時關注即將退休人員信息,並會提前三個月到人社部門查閱職工原始檔案。

只要達到退休時間,就要及時為其辦理退休手續,並要求職工完成工作交接任務。

而單位人事主管部門並沒有嚴格認真履職,盡到告知義務,也沒有要求職工進行工作交接,從而導致退休職工多上班幾月,該責任理應由單位人事管理部門承擔!

如果單位要求退休職工退回工資,完全是將責任轉移給無辜的勞動者,把經濟損失轉嫁給弱勢群體退休職工!

從而忽視勞動者付出勞動的客觀事實,這種做法不僅不合理,也是不合法!它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勞動者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

2、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務合同,將退休職工多上班時間支付的工資,按勞務處理解決。

由於退休人員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不能再按照勞動合同來進行處理。因此用人單位,可以將退休人員多上班支付的工資,按勞務合同來進行處理。

畢竟做退休人員付出了自己的勞動,就應該得到自己的工資,這也是天經地義的事情。至於退休人員所領取的退休金,那是有社保部門所發放的,與用人單位無關。

如果用人單位以退休職工,領取了退休金為理由,要求員工退還多上班領取的工資。這完全是很荒唐的行為。

因為退休人員一旦完成了退休,他所領取的費用,將直接由社保部門按月發放,退休金將與用人單位沒有任何的關係。

此時退休人員還在用人單位繼續上班,那麼理所當然,用人單位就該為退休人員支付工資待遇。

因此這兩者之間並沒有任何矛盾衝突,更不會構成什麼選擇關係。所以從法律上來說,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因此退休人員對用人單位要求退回多上班所發的工資,完全可以不予理睬,不接納單位的這種說法。如果用人單位用其他手段強制退回這部分工資,退休職工可以通過向當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自己上班時間所應得的工資報酬。

好了,我就簡單的分析到這裡,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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