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淮普法】妨害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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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普法】妨害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判刑!


国家工作人员执法、执行公务,有着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任何不理智的阻碍、伤害行为,都将受到法律惩处。10月25日上午,五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某艳等3人进行公开宣判,以妨害公务罪分别作出有罪判决。

国家工作人员执法、执行公务,有着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任何不理智的阻碍、伤害行为,都将受到法律惩处。10月25日上午,五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某艳等3人进行公开宣判,以妨害公务罪分别作出有罪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4日19时许,公安局民警在申集镇对朱某明依法进行传唤时,40多岁的被告人周某艳、30多岁的朱某1、20多岁朱某2等3名女性家人和亲友以撕拽、踢踹、殴打民警及阻拦警车离开等方式,妨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并对前去做劝阻工作的申集镇政府车辆实施拦截,对镇政府2名工作人员实施殴打,致使其中一人头面部多处受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受害人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2月5日周某艳、朱某1被抓获归案,3月7日朱某2到县公安局投案。另查明,3名被告人与受伤的工作人员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医药费等合计人民币3000元,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3名被告人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周某艳、朱某1归案后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属坦白;被告人朱某2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量刑,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判处被告人周某艳有期徒刑1年2个月,被告人朱某1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朱某2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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