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孩:“不追究刑責”,網友:未成年就該被原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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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孩

加害人蔡某某因未滿14週歲

依法不予追究刑責

網友:未成年就該被原諒?

10月20日下午,家住大連市沙河口區的王章和妻子賀薇發現,本應已經下美術課回家的10歲女兒王萱並未回來。經過報警和幾個小時的尋找,王章最終在小區內距家200餘米遠的一處綠化帶發現了女兒衣衫不整的屍體。警方當晚接案後走訪調查,將嫌疑人鎖定為該小區一名13週歲的男孩蔡某某。當夜,蔡某某 供述了其殺害王萱的事實。

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孩:“不追究刑責”,網友:未成年就該被原諒?

圖為:受害人王萱

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孩:“不追究刑責”,網友:未成年就該被原諒?

圖為:涉嫌殺害王萱的13歲男孩蔡某某(左一)受訪者提供

蔡某某被抓獲前疑似“自導自演”洗脫嫌疑

曾向同學表示自己未滿14歲

王萱的母親賀薇向記者展示了一份蔡某某20日晚上的群聊記錄,據她介紹,這是案發後一位蔡某某同班同學的家長髮給她的,上面記錄著蔡某20日晚上在行兇後到被警方控制這段時間的部分言論。

在這份聊天記錄中,蔡某某於當日19:30左右在班級群發了一條從自家窗戶拍攝的搜查現場視頻,並對同學說:“小孩死了,讓人扒光給殺了,就在我家門口對面。”20點左右,他繼續寫道:“他們警察辦事這麼草率的嗎,給我加入嫌疑名單,我一個小孩懷疑我,我把我擦過血的紙扔那塊了,我的血不會弄到她身上吧?我怕我的指紋和血在她身上,那我不就完了嗎?”等內容。

20:30左右,蔡某某繼續在班級群中對同學說了“我害怕啊,懷疑我了,我的指紋咋整,好像確定了是小孩乾的,我虛歲14。”

等內容,並表示“法醫鑑定我倆血在一起,我手不應該那麼賤,警察要來找我了,我錄音給你們聽,你們別發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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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蔡某某案發當晚在班級群的發言(受訪者提供)

通報:依法不予追究刑責

10月24日晚上,大連警方通報了這起被殺案:依據《刑法》規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滿14週歲,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予追究刑責。蔡某某被收容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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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公安發佈警情通報之後,

引發了關於未成年人

極端犯罪不追刑責的種種討論

有人非常氣憤地表示:等他18歲再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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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質問:未成年保護法應該保護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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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去的小女孩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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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的父母一點責任都沒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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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人表示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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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14週歲追究刑事責任年齡底線

讓多少罪惡逍遙法外?

那麼,未成年人極端犯罪如何治?

10月24日上午,記者從大連警方處獲悉,案件正在按程序偵辦調查,因為涉及未成年,不便透露具體案情。

“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適用死刑。”知名律師張進華接受記者採訪表示,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張進華指出,如果蔡某某不滿14週歲,那就不會進入刑事司法程序,最多可以對其進行強制教育。

談及受害者家屬是否可以追究男孩家長的法律責任,張進華表示:“家長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當然有監護看管和教育的義務。因侵權人是未成年人,監護人負有民事賠償的法定義務,但目前還沒有可以追究家長刑事責任的相關規定。”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本案中,如果最終確認10歲女孩確實是13歲男孩性侵未遂後殺死,且其父母並沒有授意或提供幫助,那麼,13歲男孩主觀上存在故意,客觀上對10歲女孩實施了加害行為。但由於13歲男孩屬於《刑法》規定的承擔刑事責任主體,所以即使故意殺人既遂,也不承擔刑事責任,不過必要的時候,根據《刑法》第17條“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之規定,可由政府收容教養。

而如果經查實,13歲男孩父母對殺人提供了幫助或者指示,男孩父母應承擔故意殺人的刑事責任,按照正常程序,即偵查、審查起訴、判決追責。

男孩的家長如果未盡到監護責任,需承擔民事賠償,女方家屬可以追究男孩父母的民事賠償責任。

可否修法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無法從法律上加以嚴懲

讓不少人呼籲通過修法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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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聞所做的調查顯示

有69.7%的網友認為應該降低刑責年齡

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孩:“不追究刑責”,網友:未成年就該被原諒?

針對“最低刑責年齡”,北京日報客戶端曾發表評論《未成年人刑責年齡降至12歲?莫因寬容讓犯罪有恃無恐》。評論指出:

一方面,未成年人正處於人生的成長階段,辨別是非、自我控制等能力較弱,法治、道德方面的認知也相對模糊,易受外界的影響。恰如最高檢檢察官童建明所言,罪錯未成年人是社會的危害者,同時也是不良環境的受害者。另一方面,單純的懲罰和打擊對未成年人的消極作用明顯,且容易造成“交叉感染”和重新犯罪。

也正因為如此,現行法律對未成年人司法定下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以及“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少捕、慎訴、少監禁”等原則。當然,這並不代表對罪錯未成年人就只能“教育教育”了事。教育和懲罰之間的尺度,需要司法機關好好掂量。

很多國家針對未成年人的拘束性保護處分,包括訓誡、安置輔導、機構矯正等多種形式,但在這方面,我國司法體系還有許多空白。

人民日報評論認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正在審議之中,血的教訓再次衝撞人心!治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如何破題?必須早發現早預防,實行分級干預。

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孩:“不追究刑責”,網友:未成年就該被原諒?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已提請審議,

不過...

2019年10月21日,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已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長期關注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教育部“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綱研究”項目主持人任海濤介紹說,此次草案中,

將未成年人的偏常行為分為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犯罪行為等由輕及重的三個等級,針對不同的等級採取相應的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為解決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因年齡原因不予相應的治安管理處罰、同時又缺乏跟進的矯治措施,導致很多未成年人一犯再犯直至走上犯罪道路的問題,草案新規定了公安機關可以採取的八項過渡性教育矯治措施。對嚴重不良行為情節惡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矯治措施的未成年人,規定可以送專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

但是,對於目前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門檻”問題,此次修訂草案暫沒有涉及。

任海濤說,目前國外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界定,有10歲、12歲等不同“門檻”,而我國關於“14週歲”的年齡限定是幾十年前的規定。

今天的14週歲兒童,從體力、智力方面來看,較之上個世紀80年代的16歲孩子也不差,因此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也符合社會發展情況。但在現行條件下,專門適用於未成年人的刑罰制度尚未出臺,單純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缺乏必要的配套條件。

任海濤建議,從法律實踐角度看,可以探索建立“惡意補足制度”,也就是說,如果一個孩子,明知道“不滿14週歲不負刑事責任”,基於此種惡意”實施犯罪行為的,應當對這樣的行為人比照法定年齡降低要求,這個也是國外已經存在的制度。

另外,國家應建立“未成年人保護處分措施”。比如,可以建立“工讀學校”,將嚴重行為失範未成年人強制送入“工讀學校”,對其進行教育,同時限制人身自由,藉此幫助他們回到正軌。

而作為直接受害者——

被害女孩的父母這樣說:

這種人會因為收容教養而悔改嗎?

要讓兇手付出代價!

通報發佈後,記者第一時間聯繫到受害女孩的父母。他們表示,如果警方是這種回應的話,作為家屬自己肯定無法接受,也不能同意。

“收容教養能教養幾年?能關他一輩子嗎?這種人會因為收容教養而悔改嗎?我們的目的不是什麼民事賠償,就是想讓兇手償命,讓兇手‘關一輩子’,讓他付出代價,不能再危害社會。”王章和妻子賀薇說道。

本文綜合自:津雲新聞、大連公安、大河報、北京日報、人民日報微博、央視網等

文章轉自:封面新聞,版權歸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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