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不追究刑责”,网友:未成年就该被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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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

加害人蔡某某因未满14周岁

依法不予追究刑责

网友:未成年就该被原谅?

10月20日下午,家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的王章和妻子贺薇发现,本应已经下美术课回家的10岁女儿王萱并未回来。经过报警和几个小时的寻找,王章最终在小区内距家200余米远的一处绿化带发现了女儿衣衫不整的尸体。警方当晚接案后走访调查,将嫌疑人锁定为该小区一名13周岁的男孩蔡某某。当夜,蔡某某 供述了其杀害王萱的事实。

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不追究刑责”,网友:未成年就该被原谅?

图为:受害人王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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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涉嫌杀害王萱的13岁男孩蔡某某(左一)受访者提供

蔡某某被抓获前疑似“自导自演”洗脱嫌疑

曾向同学表示自己未满14岁

王萱的母亲贺薇向记者展示了一份蔡某某20日晚上的群聊记录,据她介绍,这是案发后一位蔡某某同班同学的家长发给她的,上面记录着蔡某20日晚上在行凶后到被警方控制这段时间的部分言论。

在这份聊天记录中,蔡某某于当日19:30左右在班级群发了一条从自家窗户拍摄的搜查现场视频,并对同学说:“小孩死了,让人扒光给杀了,就在我家门口对面。”20点左右,他继续写道:“他们警察办事这么草率的吗,给我加入嫌疑名单,我一个小孩怀疑我,我把我擦过血的纸扔那块了,我的血不会弄到她身上吧?我怕我的指纹和血在她身上,那我不就完了吗?”等内容。

20:30左右,蔡某某继续在班级群中对同学说了“我害怕啊,怀疑我了,我的指纹咋整,好像确定了是小孩干的,我虚岁14。”

等内容,并表示“法医鉴定我俩血在一起,我手不应该那么贱,警察要来找我了,我录音给你们听,你们别发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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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蔡某某案发当晚在班级群的发言(受访者提供)

通报:依法不予追究刑责

10月24日晚上,大连警方通报了这起被杀案:依据《刑法》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责。蔡某某被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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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公安发布警情通报之后,

引发了关于未成年人

极端犯罪不追刑责的种种讨论

有人非常气愤地表示:等他18岁再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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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质问:未成年保护法应该保护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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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去的小女孩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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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的父母一点责任都没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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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人表示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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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4周岁追究刑事责任年龄底线

让多少罪恶逍遥法外?

那么,未成年人极端犯罪如何治?

10月24日上午,记者从大连警方处获悉,案件正在按程序侦办调查,因为涉及未成年,不便透露具体案情。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知名律师张进华接受记者采访表示,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张进华指出,如果蔡某某不满14周岁,那就不会进入刑事司法程序,最多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教育。

谈及受害者家属是否可以追究男孩家长的法律责任,张进华表示:“家长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当然有监护看管和教育的义务。因侵权人是未成年人,监护人负有民事赔偿的法定义务,但目前还没有可以追究家长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本案中,如果最终确认10岁女孩确实是13岁男孩性侵未遂后杀死,且其父母并没有授意或提供帮助,那么,13岁男孩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对10岁女孩实施了加害行为。但由于13岁男孩属于《刑法》规定的承担刑事责任主体,所以即使故意杀人既遂,也不承担刑事责任,不过必要的时候,根据《刑法》第17条“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之规定,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而如果经查实,13岁男孩父母对杀人提供了帮助或者指示,男孩父母应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按照正常程序,即侦查、审查起诉、判决追责。

男孩的家长如果未尽到监护责任,需承担民事赔偿,女方家属可以追究男孩父母的民事赔偿责任。

可否修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无法从法律上加以严惩

让不少人呼吁通过修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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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所做的调查显示

有69.7%的网友认为应该降低刑责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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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最低刑责年龄”,北京日报客户端曾发表评论《未成年人刑责年龄降至12岁?莫因宽容让犯罪有恃无恐》。评论指出:

一方面,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的成长阶段,辨别是非、自我控制等能力较弱,法治、道德方面的认知也相对模糊,易受外界的影响。恰如最高检检察官童建明所言,罪错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危害者,同时也是不良环境的受害者。另一方面,单纯的惩罚和打击对未成年人的消极作用明显,且容易造成“交叉感染”和重新犯罪。

也正因为如此,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司法定下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少捕、慎诉、少监禁”等原则。当然,这并不代表对罪错未成年人就只能“教育教育”了事。教育和惩罚之间的尺度,需要司法机关好好掂量。

很多国家针对未成年人的拘束性保护处分,包括训诫、安置辅导、机构矫正等多种形式,但在这方面,我国司法体系还有许多空白。

人民日报评论认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正在审议之中,血的教训再次冲撞人心!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如何破题?必须早发现早预防,实行分级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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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已提请审议,

不过...

2019年10月21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已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长期关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研究”项目主持人任海涛介绍说,此次草案中,

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等由轻及重的三个等级,针对不同的等级采取相应的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为解决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因年龄原因不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又缺乏跟进的矫治措施,导致很多未成年人一犯再犯直至走上犯罪道路的问题,草案新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八项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对严重不良行为情节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矫治措施的未成年人,规定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但是,对于目前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门槛”问题,此次修订草案暂没有涉及。

任海涛说,目前国外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有10岁、12岁等不同“门槛”,而我国关于“14周岁”的年龄限定是几十年前的规定。

今天的14周岁儿童,从体力、智力方面来看,较之上个世纪80年代的16岁孩子也不差,因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符合社会发展情况。但在现行条件下,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的刑罚制度尚未出台,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缺乏必要的配套条件。

任海涛建议,从法律实践角度看,可以探索建立“恶意补足制度”,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孩子,明知道“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基于此种恶意”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对这样的行为人比照法定年龄降低要求,这个也是国外已经存在的制度。

另外,国家应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处分措施”。比如,可以建立“工读学校”,将严重行为失范未成年人强制送入“工读学校”,对其进行教育,同时限制人身自由,借此帮助他们回到正轨。

而作为直接受害者——

被害女孩的父母这样说:

这种人会因为收容教养而悔改吗?

要让凶手付出代价!

通报发布后,记者第一时间联系到受害女孩的父母。他们表示,如果警方是这种回应的话,作为家属自己肯定无法接受,也不能同意。

“收容教养能教养几年?能关他一辈子吗?这种人会因为收容教养而悔改吗?我们的目的不是什么民事赔偿,就是想让凶手偿命,让凶手‘关一辈子’,让他付出代价,不能再危害社会。”王章和妻子贺薇说道。

本文综合自:津云新闻、大连公安、大河报、北京日报、人民日报微博、央视网等

文章转自:封面新闻,版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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