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消防設施安裝高度來嘍

各類消防設施安裝高度來嘍

01、牆壁水泵接合器的安裝應符合設計要求。設計無要求時,其安裝高度距地面宜為0.7m;與牆面上的門、窗、孔、洞的淨距離不應小於2.0m,且不應安裝在玻璃幕牆下方。

02、地下水泵接合器的安裝,應使進水口與井蓋底面的距離不大於0.4m,且不應小於井蓋的半徑。

03、室內消火栓應設在明顯易於取用的地點。栓口離地面的高度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與設置消火栓的牆面成90°角

04、噴頭的感溫組件與頂棚或梁底的距離不宜小於75mm,並不宜大於150mm。當在梁或其他障礙物的下方佈置噴頭時,噴頭與頂板之間的距離

不得大於300mm

在梁間佈置的噴頭,在符合噴頭與梁等障礙物之間距離規定的前提下,噴頭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不應大於550mm。

05、細水霧分區控制閥的安裝高度宜為1.2m~1.6m,操作面與牆或其它設備的距離不應小於0.8m,並應滿足操作要求。

06、氣體滅火系統選擇閥操作手柄安裝在操作面一側,當安裝高度超過1.7m時採取便於操作的措施。

07、氣體滅火系統設置在防護區處的手動、自動轉換開關要安裝在防護區入口便於操作的部位,安裝高度為中心點距地(樓)面1.5m

08、同一系統中容器閥上的壓力錶的安裝高度差

不宜超10mm。

09、氣體滅火系統選擇閥的安裝位置靠近儲存容器,安裝高度宜為1.5 m~1.7m。選擇閥操作手柄應安裝在便於操作的一面,當安裝高度超過1.7m時應採取便於操作的措施。

10、氣體滅火系統手動啟動、停止按鈕應安裝在防護區入口便於操作的部位,安裝高度為中心點距地(樓)面1.5m,手動啟動、停止按鈕處應有防止誤操作的警示顯示與措施。

11、噴頭的保護高度和保護半徑,應符合下列規定:最大保護高度不宜大於6.5m;最小保護高度不應小於0.3m;噴頭安裝高度小於1.5m時,保護半徑不宜大於4.5m;噴頭安裝高度不小於1.5m時,保護半徑不應大於7.5m。

12、建築高度超過50m的每個垂直疏散通道及擴展區宜單獨設置應急照明配電箱或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

13、泡沫液儲罐周圍要留有滿足檢修需要的通道,其寬度不能小於0.7m,且操作面不能小於1.5m;當泡沫液儲罐上的控制閥距地面高度大於1.8m時,需要在操作面處設置操作平臺或操作凳。

14、泡沫混合液管道設置在地上時,控制閥的安裝高度一般控制在1.1~1.5m

15、泡沫混合液立管上設置的控制閥,其安裝高度一般在1.1~1.5m之間,並需要設置明顯的啟閉標誌;當控制閥的安裝高度大於1.8m時,需要設置操作平臺或操作凳。

16、泡沫滅火系統消防泵的出液管上設置的帶控制閥的迴流管,需符合設計要求,控制閥的安裝高度一般在0.6~1.2m之間。

17、當用於撲救A類火災時,泡沫淹沒深度不應小於最高保護對象高度的1.1倍,且應高於最高保護對象最高點以上0.6m。

當用於撲救B類火災時,汽油、煤油、柴油或苯類火災的泡沫淹沒深度應高於起火部位2m;其他B類火災的泡沫淹沒深度應由試驗確定。

18、乾粉系統對於貯壓型系統,當採用全淹沒滅火系統時,噴頭的最大安裝高度不大於7m;當採用局部應用系統時,噴頭最大安裝高度不大於6m;對於貯氣瓶型系統,當採用全淹沒滅火系統時,噴頭的最大安裝高度不大於8m;當採用局部應用系統時,噴頭最大安裝高度

不大於7m

19、乾粉體系在操作面一側安裝選擇閥操作手柄,當安裝高度超過1.7m時,要採取便於操作的措施。

20、嵌牆式滅火器箱的安裝高度,按照手提式滅火器頂部與地面距離不大於1.50m,底部與地面距離不小於0.08m的要求確定。

21、在潮溼場所插座應採用密封型並帶保護地線觸頭的保護型插座,安裝高度不低於1.5m。車間及試(實)驗室的插座安裝高度距地面不小於0.3m;特殊場所暗裝的插座安裝高度距地面不小於0.15m;飛機停放和維修區內電源插座距地面安裝高度應大於1.0m

22、

標誌燈具表面應與地面平行,與地面高度差不宜大於3mm。

23、用戶信息傳輸裝置在牆上安裝時,其底邊距地(樓)面高度宜為1.3~1.5m,其靠近門軸的側面距牆不應小於0.5m,正面操作距離不應小於1.2m;落地安裝時,其底邊宜高出地(樓)面0.1~0.2m。

24、應急照明配電箱和分配電裝置落地安裝時宜高出地面50mm以上 應急照明配電箱和分配電裝置安裝在牆上時,其底邊距地面高度宜為1.3 ~1.5m,靠近門軸的側面距牆不應小於0.5m,正面操作距離不應小於1.0m

25、應急照明控制器的底邊距地(樓)面高度為1.3~1.5m,靠近門或側牆安裝時應保證應急照明控制器門的正常開關,正面操作距離不應小於1.2m;落地安裝時,其底邊

宜高出地坪0.1~0.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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