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歲女孩被殺,加害人未滿14週歲不予追究刑責!被害人權益如何保護?

11歲女孩被殺,加害人未滿14週歲不予追究刑責!被害人權益如何保護?

11歲女孩被殺,加害人未滿14週歲不予追究刑責!被害人權益如何保護?

11歲女孩被殺,加害人未滿14週歲不予追究刑責

10月20日,大連市內一名11歲女孩被殺害,警方鎖定嫌疑人是一名13歲的初中生。

據報道,女孩當日去上繪畫班久久未歸,家人沿途調取監控後在一小區的綠化帶中發現她的屍體。大連市公安局發佈警情通報,稱加害人蔡某某未滿14週歲,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11岁女孩被杀,加害人未满14周岁不予追究刑责!被害人权益如何保护?

據新京報報道,至少有三名住在蔡某某家附近的女士反映,曾遭到蔡某某不同程度的尾隨和騷擾,但未產生實際傷害。

大連市公安局10月24日晚間通報稱:

2019年10月20日19時許,公安機關接到報警,沙河口區發生一起故意殺人案,受害者某某(女,10歲)被害身亡。接警後,市公安局高度重視,立即組成專案組全力開展偵查。經連夜工作,於當日23時許,在走訪調查中發現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歲)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後,蔡某某如實供述其殺害某某的事實。

依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滿14週歲,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公安機關依據《刑法》第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按照法定程序報經上級公安機關批准,於10月24日依法對蔡某某收容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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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岁女孩被杀,加害人未满14周岁不予追究刑责!被害人权益如何保护?

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

是否應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行兇者未達到法律規定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而免受刑事處罰,引發討論。在人民日報的該條微博下,點贊最高的一條評論是:“我其實不太理解這種對未成年的保護,死去的那位10歲小女孩也是未成年人,她得到保護了嗎?

上海市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副秘書長、上海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研究會副秘書長田相夏表示,

這涉及到未成年人權益保護與社會保護的雙向保護平衡問題。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規定,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本著“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政策進行。由此很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得到輕緩化、非監禁化、非司法化的處理,從而降低了涉罪未成年人“交叉感染”的可能性,保護了未成年人的權益。

但在實踐中,上述司法福利會不會在一定程度上“縱容”孩子的囂張氣焰,導致孩子對法律產生錯誤的認知?遭受未成年人犯罪侵害的成年被害人、未成年被害人的權益又如何進行保護,會不會過於強調保護加害人的權益而導致被害人權益保護遭受忽視?這也成為擺在司法機關面前的一道難題。

11岁女孩被杀,加害人未满14周岁不予追究刑责!被害人权益如何保护?

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呈現出智能化、低齡化、團伙化、暴力化等特點, 增加了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難度。各地也 出現了一些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惡性犯 罪案件,如湖南沅江12歲男童弒母案、湖南邵東 三名不滿14週歲孩子殺師案等極端惡性案件。

低齡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干預措施缺失,急需填補法律空白。當前,根據刑法規定,只有年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涉罪,才能進入刑法的評價範圍。而司法機關在處理不滿14週歲的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時,面臨無法可依或無法落實的情況。

如根據我國《刑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對於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犯罪未成年人,政府可以進行收容教養或送工讀學校。但目前隨著勞動教養的廢除,收容教養的場所已經不存在,導致對未成年人的收容教養名存實亡;至於工讀學校,由於《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確規定將未成年人送工讀學校需要家長同意等程序措施,而司法實踐中往往由於工讀學校的標籤效應,家長拒絕將自己的孩子送往工讀學校。

由此,上述兩種司法處置舉措在實踐中面臨不能落實的尷尬困境。

行兇者未達到法律規定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而免受刑事處罰,使得“是否降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責任年齡”的討論重回輿論場。

是否應降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責任年齡?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說,從一個長期做未成年人保護的專業人士的角度來說,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一個簡單的、粗暴的方式,僅僅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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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把這些孩子都送到監獄,也不能有效解決問題。從立法政策的角度來說,要完善解決問題的方式,但是這種方式並不必然是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我國刑法規定,如果刑事責任年齡不夠,不接受刑事處罰的由父母嚴加管教,必要時由政府收容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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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應完善懲戒和處遇舉措

當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及犯罪行為的處遇仍然是社會治理的一大難題。

田相夏認為,法律應成為干預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關鍵鑰匙。當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及干預、處置機制相對而言比較籠統、模糊,缺乏操作的精準性和精細性。為了更加有效地干預和處置低齡未成年人觸法行為、不良行為及暴力行為,應該從以下四個角度強化立法指引,增強法律規範的可操作性。

首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應該增加和完善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懲戒和處遇舉措。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處置,要遵循雙向保護原則,不但要保護加害人的利益,也要保護被害人的利益;不但要保護未成年學生的利益,更要回應輿論和社會的關注和關切。

當前,低齡未成年人惡性行為發生後,往往由於加害人的年齡及行為情節等要素,加害人不能得到及時、有力的警示教育或懲戒措施,導致加害人在一定程度上產生錯誤的認知,引發被害人的不認同及社會公眾的不滿意。

為了精準化教育和矯治有不良行為的施暴者,應該抓住《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2019-2020年的修改契機,通過修改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刑法的相關規定,強化未成年人收容教養的實際執行效果,改變當前工讀學校將家長同意作為不良行為未成年人入學的前置程序。

對不良行為加害人的教育和矯治,應根據行為情節分層實施:危害情節處於一般程度的,進行教育訓誡,並及時向被害人承認錯誤,取得諒解;危害情節達到嚴重程度,即送專門學校進行行為規範矯正和針對性的矯治;如果情節十分嚴重,應由司法機關進行研究,對其進行司法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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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普法教育活動

其次,強化學校懲戒教育立法,為學校開展懲戒教育提供保障。

當前,教育部門明確規定教師是有權利對犯錯的孩子進行懲戒的,但沒有明確規定如何懲戒、懲戒的程序、懲戒的邊界等具體程序和實體內容,導致學校老師不敢實施懲戒教育,這不利於不良行為學生的矯正教育。

為此,《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應該增加學校懲戒教育內容,加強懲戒教育的操作性和規範性,明確實施懲戒教育的情形、懲戒教育的方式、懲戒教育的聽證程序等。

具體而言,法律中應明確以下三點:

第一,明確老師可以實施懲戒的情形,如學生的課堂違反紀律行為、違反校園秩序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及相關法律行為;

第二,明確老師懲戒不良行為學生的方式,如用戒尺打屁股或打手心的次數和方式等,但同時也應該注意,老師實施懲戒教育不應該在大庭廣眾之下,特別不應該在班級其他同學面前;

第三,明確老師懲戒行為的聽證程序和參與對象,在提高實施懲戒教育的嚴肅性和規範性的同時,增強懲戒教育對孩子的教育效果和教育意義。

11岁女孩被杀,加害人未满14周岁不予追究刑责!被害人权益如何保护?

再次,加強家庭教育立法,為監護教育提供規範的參考和指引。孩子是家庭教育的一面鏡子,孩子是否能夠健康成長、成才,折射出父母教育是否用心、有效。

為此,國家應該填補家庭教育立法的空白,加快全國家庭教育立法,強化父母等監護人的監護職責,為父母等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培訓,規範父母的教育行為,提供家庭教育的社會支持

,從而更新父母的科學教育觀念,增強父母教育孩子的能力和水平,保障孩子能夠有健康民主的生長環境。當孩子產生不良行為時,父母能夠有更科學規範的應對和處置舉措,從而更為有效地干預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或暴力行為,從根源上杜絕未成年人的罪錯行為。

最後,立法應該加強頂層設計,強化學校懲戒立法、家庭教育立法與不良行為處遇措施之間的銜接和配合

針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立法應該構建嚴密的家庭、學校、社會矯治體系和銜接體系,織密未成年人不良行為預防和矯治的網絡,加強父母的監護責任、學校懲戒教育、工讀學校教育、公安機關訓誡之間的聯繫,構築預防未成年人產生不良行為的牢固防線。如此,在不良行為預防的某個環節失靈時,其他防護措施也能夠及時跟進和填補,從而防止制度性的漏洞。

更為重要的是,通過學校懲戒教育的聽證程序,有效發揮家長、老師、公安、社工等各方面的才智和力量,發現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產生的根本原因,制定更加有針對性的預防和矯治方案,從而從根源上對症下藥,提高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預防效果和矯治效果。

11岁女孩被杀,加害人未满14周岁不予追究刑责!被害人权益如何保护?

《教育家》雜誌2019年2月刊第1期特別報道聚焦“未成年人暴力”,有如下文章:

11岁女孩被杀,加害人未满14周岁不予追究刑责!被害人权益如何保护?

未成年人暴力,是“無解題”嗎?/本刊編輯部

專門教育:把更多孩子培養成社會有用之才 /吳爽

心理解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機制與預防 /肖晶

未成年人暴力何時休,腦科學告訴你 /沈旭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應築牢防線 /田相夏

放棄有罪錯的子女,會把他們重新推向深淵 / 趙忠心

未成年的“社會人”,家庭教育如何做 / 黃河

學校對策:未成年人犯罪,前期預防很重要 /宋雁慧

別讓過多的愛, 燒了“苗” /方青

用家庭和學校的羽翼呵護青少年健康成長 / 席小華 王璐倩 劉羽

比較法視野下,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法律規制 / 章恩友

— END —

來源|本文綜合整理自《教育家》2019年2月刊第1期以下文章: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應築牢防線文》 | 作者 田相夏

《專門教育:把更多孩子培養成社會有用之才》| 記者吳爽 受訪人佟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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