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固定汙染源自動監控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汙染源監督管理,規範固定汙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和運行維護,切實發揮固定汙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天津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天津市水汙染防治條例》、《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和《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天津市行政區域內水環境重點排汙單位和大氣環境重點排汙單位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自動監控系統,由排汙單位的自動監測設備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組成。

自動監測設備安裝在固定汙染源現場,包括用於監控、監測汙染物排放的儀器、流量(速)計、汙染治理設施運行記錄儀、採樣裝置、數據採集傳輸儀器、儀表、傳感器等設施。自動監測設備及其配套設施是汙染防治設施的組成部分。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通過通信傳輸線路與現場端自動監測設備聯網,包括用於對固定汙染源實施自動監控的信息管理平臺、計算機機房硬件等監控設備。

第四條 重點排汙單位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和運行維護經費由排汙單位自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給予補助;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設備的建設安裝、運行維護經費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編報預算申請經費。

第五條 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開展汙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日常監管。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市汙染源自動監控信息管理平臺的建設、管理和維護;負責對全市汙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維護情況進行抽查;指導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汙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和管理工作;

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汙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聯網、驗收和運行維護等進行日常監管;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管理需求,負責區汙染源自動監控信息管理平臺的建設、管理和運行維護;負責對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汙染源自動監控信息管理平臺數據進行每日網絡巡查,及時處理異常、超標等數據;負責對本行政區內汙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進行現場檢查,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相關責任單位予以查處,於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本年度現場檢查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現場檢查計劃。

第六條 重點排汙單位是自動監測設備建設和運行維護的主體,責任有:

(一)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按要求完成信息公開,不得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

(二)提供自動監測設備建設和運行維護必需的房屋、交通、水、電、安全、防火、防盜、防漏、通訊等基本條件;

(三)在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前,確保排汙口符合國家及我市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要求;

(四)按照國家及我市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並組織驗收;

(五)按照國家及我市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要求,建立本單位自動監測設備運行、使用、維護、管理制度和相關記錄;

(六)將本單位自動監測設備按照有關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自動監控信息管理平臺穩定聯網,保證當年累計自動監測數據有效傳輸率達到90%以上,確保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七)及時向所在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自動監測設備故障、檢修、停運、事故及處理的情況,並按照有關規定對異常數據進行標記處理,將標記信息報送至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八)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現場檢查,保證執法人員到廠後15分鐘內進入廠區,進入廠區後可在15分鐘內進入監測站房,如實回答執法人員的詢問,並提供自動監測歷史數據及相關記錄;

(九)配合執法人員開展汙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技術指標抽檢的現場測試並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技術指標抽檢結果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第二章 自動監測設備的建設安裝和運行維護

第七條 大氣環境重點排汙單位和水環境重點排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

第八條 重點排汙單位應按照國家和本市建設要求完成自動監測設備及其配套設施的安裝,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

第九條 重點排汙單位應當在下列排放口安裝自動監測設備:

(一)已核發排汙許可證的單位,排汙許可證中載明的應實施自動監測的排放口;

(二)尚未核發排汙許可證的單位,按照已發佈的相關行業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和相關排放標準等文件要求篩選出的應當實施自動監測的排放口;

(三)重點排汙單位通過相關行業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和相關排放標準等文件篩選後,仍難以確定安裝汙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排放口的,可以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現場實際情況制定滿足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且具備合理性和可行性的技術方案,確定應當實施自動監測的排放口;

(四)按照國家及本市相關規定需要重點監管的排放口。

第十條 安裝汙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監測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鍋爐廢氣排放口,監測項目至少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以及相關煙氣參數(包括溫度、壓力、流速或流量、溼度、含氧量等,其中使用天然氣的可暫不監測二氧化硫和顆粒物;

(二)電力企業發電機組的廢氣排放口,監測項目至少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以及相關煙氣參數(包括溫度、壓力、流速或流量、溼度、含氧量等),其中使用天然氣的可暫不監測二氧化硫和顆粒物;

(三)垃圾焚燒爐和危險廢物焚燒設施的廢氣排放口,監測項目至少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一氧化碳、氯化氫以及相關工藝參數(包括煙氣溫度、壓力、流速或流量、溼度、含氧量和爐膛內溫度等);

(四)工業爐窯的廢氣排放口,監測項目至少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以及相關煙氣參數(包括溫度、壓力、流速或流量、溼度、含氧量等);

(五)廢水排放口監測項目至少包含化學需氧量、氨氮、pH和流量。納入國家或者本市規定的氮、磷重點排放行業的重點排汙單位還應當監測總氮和(或)總磷兩項汙染物;

(六)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需要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情形。

第十一條 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文件和標準有其它要求的,安裝汙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監測項目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汙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及其配套設施安裝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動監測設備應當選用經生態環境部指定的環境監測儀器檢測機構適用性檢測合格,並在有效期內的產品;若監測項目對應的自動監測設備暫無環境監測儀器檢測機構適用性檢測合格產品,設備應當符合國家及我市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要求;

(二)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和調試應當符合國家及我市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要求;

(三)自動監測數據的採集和傳輸應當符合有關汙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數據傳輸和接口標準的技術規範,數據傳輸採用數字接口直連。

第十三條 

汙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完成安裝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後60個自然日內,重點排汙單位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自行組織完成驗收工作,且驗收合格。驗收合格後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當登記備案信息發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變更登記備案。

汙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整套採樣單元或分析單元設備更換、採樣位置或者主要設備安裝位置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重新組織驗收。

第十四條 對汙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運行和維護,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一)重點排汙單位可以自行或委託具有相應能力的第三方機構負責汙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運行和維護;

(二)自動監測設備的操作和運行維護應當符合國家及我市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要求,符合儀器設備廠商提供的運維手冊或者使用說明書;

(三)自動監測設備應當按照國家及我市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要求定期校準,定期開展手工比對校驗,並製作校準、校驗記錄;設備所需的試劑、標準物質和質控樣,應註明物質名稱、製備單位、製備人員、製備日期、物質濃度和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保證標準物質或質控樣標註濃度與實驗室測定結果誤差符合技術指標要求;

(四)自動監測設備因故障不能正常監測、採集、傳輸數據的,應當於發生故障後12小時內向所在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並在5個工作日內恢復正常運行。停運期間,重點排汙單位應當採用手工監測的方式對汙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測,每天不少於4次,間隔不得超過6小時,並報送監測數據,同時將原始監測報告留存備查;

(五)自動監測設備的整套採樣單元或分析單元設備需要進行更換的,應當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向所在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並於15個工作日內完成設備更換,實現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停運期間,重點排汙單位應當採用手工監測的方式對汙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測,每天不少於4次,間隔不得超過6小時,並報送監測數據,同時將原始監測報告留存備查;

(六)自動監測設備發生故障或設備更換不能正常使用期間,重點排汙單位自行開展手工監測的,其實驗室建設運行應當符合相關標準要求;若採取委託監測的形式,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進行監測;

(七)自動監測數據及相關記錄應至少保存3年,保證自動監測歷史數據可在排汙單位的自動監測設備上調取查閱;相關記錄關鍵信息應完整,至少包括日常巡檢、停運、故障及其處理、易耗品更換、標準物質更換和校準、校驗記錄等;

(八)企業生產工況或汙染治理設施發生變化時,自動監測數據應能及時響應,且變化趨勢符合邏輯。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設專人負責汙染源自動監控工作,每日查看自動監控信息管理平臺汙染源自動監測數據,對超標、異常情況及時響應處理。

第十六條 汙染源自動監測數據的現場檢查工作,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對汙染源自動監控信息管理平臺的超標、異常情況及時進行調查;

(二)按照有關規定對汙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運行情況進行例行檢查,對現場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相關責任單位予以查處。

第十七條 汙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經驗收合格並正常運行的,產生的自動監測數據可以作為環境執法和管理的依據。

第十八條 汙染源自動監測數據的應用,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自動監測數據用於判定汙染物排放濃度超標時,按照排汙許可證、相關行業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國家及本市汙染物排放標準等有關規定執行;

(二)重點排汙單位依據國家及我市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要求對異常數據進行標記的,標記後的數據不作為判定超標或達標的依據;

(三)自動監測數據用於計算排放量時,重點排汙單位依據國家及我市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要求修約補遺的數據可作為計算汙染物排放量的依據。

第十九條 重點排汙單位應通過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立的信息平臺,依法、如實公開其汙染源自動監測數據等環境信息。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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