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案例未籤協議街道辦百餘人強拆房屋,萬典律師助力確認違法

原告

夏XX

委託代理人

馮 凱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

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政府狀元街道辦事處

基本案情

原告夏XX系浙江省溫州市龍灣區某村村民,在本村中建有房屋一間兩層用於居住。因拆遷過程中夏女士未與徵收方協商一致,沒有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於是被告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政府狀元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狀元街道辦)將原告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築,並於 1月1日上午,與溫州市人民政府下派幹部以及溫州市龍灣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等100多人,在未出示任何合法手續的情況下,對夏女士的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

因之夏女士一家人法律意識較強,預感到徵收方可能會實施強拆行為,於是在拆除房屋當天進行了有效的取證,包括強拆時的照片、視頻等都比較完整,當事人的積極配合為案件的順利進行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浙江案例未籤協議街道辦百餘人強拆房屋,萬典律師助力確認違法


房屋拆除不久後夏女士一家人選擇找萬典律師來打拆遷官司,馮凱律師接受委託後與當事人一家人協商應對之策,並協助夏女士向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因強拆現場的照片和視頻比較完整,所以本案的強拆主體系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政府狀元街道辦事處無疑。

那麼接下來的關鍵問題便是:

狀元街道辦的強制拆除行為是否違法?

律師觀點

馮凱律師在訴訟過程中提出:

根據《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逾期不拆除又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不起訴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法定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級城市、縣人民政府報告。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書面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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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責令限期拆除而當事人逾期不拆除又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不起訴的,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書面責成是強制拆除的兩個法定前提。

被告狀元街道在未對原告涉案房屋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決定且在沒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書面責成的情況下直接對原告涉案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其程序嚴重違法。

法院判決

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法院的法官採納了馮凱律師的意見,最終判決如下:

確認被告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政府狀元街道辦事處於2018年1月1日強制拆除原告夏XX位於溫州市龍灣區莊園街道XX村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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