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江法院一审当庭宣判一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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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江法院一审当庭宣判一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

10月23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被告人杨某、方某某、姚某某、高某犯诈骗罪一案。依法认定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到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五万元到六千元不等的罚金。并判决将四被告人的退赔款,依法返还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由被告人杨某、方某某、姚某某、高某出资,方某某出面,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虚高借款合同、空白房屋租赁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事前以“服务费”、“上门费”等名义扣除一定金额,对被害人夏某某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骗取其财物。在夏某某无力还款后,向其介绍公司办理房屋抵押贷款,诱使夏某某抵押房屋,且在房屋抵押贷款中强行收取高额的服务费和违约金,“以贷还贷”不断垒高被害人“债务”,赚取房屋差价。2019年5月7日,夏某某报案至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

案发后,姚某某、高某在公安机关各退出违法所得5000元。杨某家属主动向法院退缴违法所得100000元。方某某家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1000元。姚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

案件审理期间,杨某家属与被害人夏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杨某退赔夏某某损失600000元,夏某某对杨某的犯罪行为出具了谅解意见书。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杨某、方某某、姚某某、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其中杨某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36076.2元(1万元未遂),数额巨大;方某某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9000元(1万元未遂),数额巨大;姚某某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6000元(1万元未遂),数额较大;高某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000元,数额较大。其四人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方某某、姚某某部分犯罪已经着手实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庭审中自愿认罪且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庭审中自愿认罪且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高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庭审中自愿认罪且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对两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如上一审判决。(应海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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