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魚者,禁!炸魚者,罰!毒魚者,懲! 2019

捕魚者,禁!炸魚者,罰!毒魚者,懲! 2019/10/15(1120)

萬里長江流經宜昌232公里,流經秭歸64公里,賦予了宜昌美麗的自然景色和豐富的水生生物資源。宜昌江段有長吻鮠、銅魚、鯰等100餘種經濟魚類,以及國家一、二級水生動物中華鱘、胭脂魚、江豚等,實施長江流域禁漁對保護宜昌江段水生生物意義重大。近年來,秭歸作為三峽工程壩上庫首第一縣,堅決貫徹落實“把修復長江生態環境擺在壓倒性位置,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的重要指示精神,大力推進長江生物多樣性保護,為長江流域生態資源保護與修復貢獻力量。

捕鱼者,禁!炸鱼者,罚!毒鱼者,惩! 2019/10/15(1120)

今天,小編就和各位好好白話白話『長江禁漁期制度』『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長江禁漁期制度是保護長江流域漁業資源的措施。農業部於2002年規定,每年從雲南省德欽縣至長江口的長江干流,在雲南、貴州、四川、重慶和湖北等省、市境內的赤水河、烏江、嘉陵江、岷江、漢江等江段,鄱陽湖和洞庭湖區的範圍內實施休漁。休漁時間為:雲南德欽縣至葛洲壩以上的為每年的2月1日至4月30日;葛洲壩以下至長江口為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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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說了長江禁漁期制度那就必須要提到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相關規定,在禁漁期、禁漁區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達到什麼標準應該立案追訴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六十三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四)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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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

禁漁區

由國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規定,對某些重要魚、蝦、蟹、貝、藻等,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游通道,劃定一定的範圍,禁止所有漁業生產作業的區域,或者禁止某種漁業生產作業的區域。

禁漁期

對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

洄游通道,規定禁止漁業生產作業或者限制作業的一定期限。

禁用的工具

禁止使用的超過國家對不同捕撈對象所分別規定的最小網目尺寸的漁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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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的方法

禁止採用的損害水產資源正常繁殖、生長的方法,如炸魚、毒魚、電魚等。

保護長江水生生物,竭澤而漁不可取!非法捕撈水產品行為不僅破壞國家對水產資源的管理制度,而且嚴重危害漁業資源的留存和發展。讓我們一起呼籲,嚴懲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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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編 輯 | 破 曉

審 校| 簡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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