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瓶車在小區裡丟了,物業應該賠償嗎?

真成的我15


如果電瓶車在小區裡丟失,物業是不應該賠償的,而業主如果以此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更是不會被法律所支持的。

因為這首先涉及到一個簡單的問題,物業所收取的是物業管理費,並沒有收取停車費,電瓶車丟失作案的是小偷,法律責任應當由小偷承擔,物業並沒有賠償電瓶車的義務,推而廣之,如果各家各戶丟了東西都找物業賠償,那麼物業的責任不是太大了點嗎?

經手的案例中,倒是常常看到一些業主藉口電瓶車等物品在小區裡丟失,從而拒絕繳納物業費,其實這種想法是不妥的,法院不會因為業主丟了東西就支持業主拒交物業費的理由。除非一個小區裡多次發生盜竊案件,法院才會推定物業的管理存在瑕疵,從而判決打折繳納物業費。

客觀來說,很多小區的物業確實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問題,業主的怨氣也比較大,但是一碼歸一碼,電瓶車在小區裡丟失,不能夠簡單的認為是物業的責任,物業並沒有相應的賠償義務。


律師獨角獸


你給物業交停車費了嗎?就是交了也只是停車費不是保管費。你把車子丟了你可以報警物業協助警察調取監控。至於能不能找到就看警察能不能破案了。我以前丟了一輛摩托車過了三年警察沒有破案,直接就在車管12123上把我的摩托車註銷了。丟了東西收先不要急,你也不要怪東怪西的,就算報警了警察沒給你找到你能怪警察嗎?


也就看看這樣子


案例事件

住在當地小區的小李最近很鬱悶,他放在小區樓下的電動車被偷了。

小李去物業管理處調看監控記錄,發現有一段電動車被推出小區大門口的片段,但是看不出是誰偷的李濤的電動車。小李對物業非常的不滿,他認為自己每月都向物業交有物業管理費,物業理應照看自己的電動車。現在電動車被偷了,物業沒有盡到監管的責任,需要陪產。

然而物業方面卻堅持業主財產被盜與物業無關。

那麼物業到底該不該對李濤丟失的電動車進行賠償呢?

事件分析

物業在其管理區域內,有監督管理,做好安全防範的工作職責。因此,物業做到了正常的管理職責,例如安排人員進行不定時的巡邏,出入登記,監控記錄完好等安全防範義務,就無需對失主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失主小李主張的,自己繳納物業費,物業有照看自己的電動車的責任,這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如果雙方的《物業服務合同》是否有對車輛進行的保管有約定,那麼物業就有對車輛進行保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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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家


想搞明白這個問題,該不該物業賠償,首先我們先去看一下條例,對物業的界定。

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業主通過自行管理等方式,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築物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安全防範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這裡面大家要看一下最重要的這幾句話,是這樣說的。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築物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護養護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安全防範和相關秩序的活動。通俗一點也就是說物業管的,是我們小區裡面不能動的東西。那既然是這些東西呢,我就跟大家簡單的說一下都有哪些?我們小區裡面公共區域的門,電梯,步梯,生活水系統所配套的管道系統,生活水泵,生活水箱。消防系統所配套的消防管道,消防水箱,消防水泵,消防煙感報警,監控設施,景觀綠化,環境衛生。這些都是物業公司要管的東西,壞了要修,要保養要更換。可能大家會要問了,安全防範和相關秩序活動該怎麼解釋呢?這裡的安全防範指的是防火,防水,防盜。這裡的防水防火防盜,都是要防一些公共設備設施的安全,秩序服務是指的是我們的公共秩序比方說一些不文明行為,一些人侵佔消防通道,自行車電動車的亂停亂放。通過以上解讀,大家應該都知道了,物業管的是靜止不動的公共設施設備,不是業主的私人財產。所以電動車丟失,物業是沒有義務要賠錢的。不知道我的回答你滿意嗎?


鼎潤經濟


業主繳納一定的物業費,由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管理,提升自身居住的小區環境、居住安全係數,但是丟失財物的情況仍然不可避免的出現。

那麼電瓶車在小區裡丟了,物業應該進行賠償嗎?

首先,需要看與物業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是否有條款對車輛的保管進行約定。

如果約定了物業有對車輛進行保管的義務並向其交納了車輛管理費,那麼物業公司就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若是沒有對此有相應的約定,那麼物業在安全防範方面只是定位在“協助”作用,並沒有獨立的承擔安全防範工作的職能。

《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採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僱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因此,小區物業只需要證明其做到了正常的安全防範義務,即安排人不定時巡視,人員車輛出入登記,監控完好等,就不會對失主承擔賠償責任。

除非當事人能夠證明物業存在明顯失職的過錯,否則,丟失電瓶車這個損失只能由自己承擔。


律師說


主要還是看物業合同!很多物業合同都是開發商定的!主要還是開發商在搞鬼首先就是無論你想要怎麼樣對付物業必須要佔理,打官私成立業主委員會都必須是良心業主,在小區無不良記錄的業主!業主方主要是從買房開始所有業主就是背動的!在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之前根本不知道物業怎麼換!而物業和開發商是一家人開發商建設方是父母當法人!物業公司是兒子當法人!房子有裂縫上告不起作用!開發商叫黑社會進小區報警警察不作為包批開發商!開發商在小區安裝各種卡!成天收錢不辦事!不公平!業主花錢要的是服務!取締小區物業,由居委會成立公司是正確的,不但贊成,而且舉雙手贊成,為什麼贊成?因為小區業主除20%左右因為各種原因不交費其它業主都能按時安物業費!當然價格是物業公司自定的標準。那麼物業公司的服務標準是什麼呢?:人員都是亂七八糟的人,是層層剝錢,剮人的單位,是開發商的打手。是開發商的親戚朋友!不是正規的物業單位,在社會上最不受歡迎的就是小區物業公司,他們的性質是錢,不管贓亂差,沒有環保意識,他們是黑惡性質,甚至打砸搶操,他們汙染了社會和環境,影響極壞,給社會造成不穩,清除物業社會穩定。交給居委會管理,居委會是集體單位,是正規的基層組織,他們有責任,更有信心,真正能做到為人民服務,忠心耿耿,哪麼地方基層組織工作認真,求真務心,居委會成立公司是正確,這也是人民的心聲,期盼早早掛牌營業,代證上崗。


用戶7815898041588


我們小區電瓶車經常被偷,物業從來不管。只收取他們物業費,而且我們這裡是一年收取一次,如果不主動交,他們就會採取辦法?(停電,停水,停氣,)你就會乖乖的跑去物業那裡主動交物業費!我是每年都會去主動交,不想去吵,去鬧,很費力氣。主要是我們物業管理這方面不到位,什麼事情都不上緊,除了催你交費用會上緊,其它事情就是慢慢來唄!所以你想自己一部電瓶車被偷物業會賠嗎?你別作夢了你,該醒醒了啊!如果照你這樣說,物業如果真的會賠,又管理的很好,大家會不去主動交物業費嗎?我們又何必每個月交幾十元費用給別人呢?(看電動車)汽車有保險又那麼大一輛車,一個人是偷不走的,所以不擔心會被偷走,再說了買的起汽車的人一般情況下都是跟汽車全保,電瓶車就不一樣,就算上了牌照,報了案,電瓶車還是找不到的,在派出所最多跟你備個案,什麼時候丟失的,一部什麼牌子的,又是什麼顏色的,什麼時候買的,停在哪裡被偷的等!!!問題是有時候沒有一輛這種電瓶車還真是不方便,丟了又要重新購買一部。汽車雖然不擔心會被偷,但是動不動就會堵車,開不動,停在某處又是十多塊錢一兩個小時計算。像這種小偷就是養成了好吃懶做的習慣,白天在家裡面睡,夜晚出門行動,不去靠自己雙手去掙錢,靠騙,靠偷,靠搶,我想請問一下,睡覺能睡香嗎?靠自己雙手去掙錢吃的也香,睡的也香。


溫文爾雅59


我來找罵了。

正常情況下物業服務涉及車輛的是服務費及代收的車位租金(歸業主共同所有),而車輛丟失要看物業過失情況才能決定是否賠償以及賠償多少,比如監控不及時維保導致視頻缺失。增加破案難度,那物業就有一定過失,必須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如果監控清晰可見有人偷走了就要移交公安機關作案件處理,犯罪分子承擔賠償責任和法律責任。

車輛劃痕,丟失這些涉及到車輛保管責任的已經屬個性化服務需要另行與車主個人籤保管合同,支付車輛保管費用!好比給車輛上保險,一般說全保,但並不包括盜搶險,涉水險,劃痕險,自燃險等附加險。


物業服務無小事


這需要從兩方面來看,一個是物業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的義務,另一個是是否提供車輛停泊服務以及看管義務。不光是電瓶車,機動車租賃車位也是相同的,並不是交了停車費就一定有物業負責。

第一點,一般小區業主與物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當中都會有物業安全保障義務的約定,比如是否有定期巡視,是否為小區安裝24小時監控等,如果在《物業服務合同》當中物業有相關義務,而業主的“電瓶車在小區裡丟了”,小區未派人巡邏或監控損壞未進行及時維修導致車輛被偷,那麼物業需要承擔由於自己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第二點,另一個是是否提供車輛停泊服務以及看管義務,很多業主都認為只要小區停車位、停車棚收費那麼就需要提供看管服務,車輛被劃傷或者丟失都需要由小區物業負責,然而事實上,是否由物業負責需要看你和物業簽訂的租賃車位合同、使用停車棚的服務當中是否有相關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物業有看管義務那麼是不需要負責的,目前我們所交的大部分租賃車位費用都屬於車位管理費而並沒有看管義務。


東友律師團


一般情況下,電瓶車在小區裡丟失了,物業是不會賠償的。

物業只是管理小區內的公共事務,對於業主個人的財物保管,物業公司是不負這個責任的,並且大多數物業公司也不會這麼做的。如果小區內的物品丟失都找物業的話,那麼物業公司也承擔不起,也沒有任何人敢在幹物業公司的。

即使是業主在小區內交了車位費,這只是業主佔用車位的費用,並不是物業公司保管財物的費用。因此車輛丟失,物業公司也不會承擔賠償責任的。



但是如果由於物業公司對於小區內監管不嚴,該關門的時間不關門,圍牆被人扒開了而不修補,那麼如果造成業主財物被盜,物業公司是有一定責任的。

業主財物被盜,要想讓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必須與物業公司簽訂財產保管合同,約定好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那麼如果電動車被盜,物業公司是應當全額賠償的。否則的話,物業公司完全可以拒賠。

當然,車輛丟失或者其他財物被盜,應當及時報警處理,抓獲犯罪嫌疑人,追回贓物才是最根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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