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重工股東公司員工勾結 盜竊1400萬煤炭銷贓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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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重工股東公司員工勾結 盜竊1400萬煤炭銷贓獲利


新浪財經訊 近日,裁判文書網公佈了一則判決書,中國重工股東鞍山鋼鐵鐵路運輸公司多位員工在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竊取價值1400萬的煤炭並偽造被盜煤炭已完成入庫的假象,銷贓獲利。

據瞭解,李某2是鞍山鋼鐵鐵路運輸公司靈山站甲班調度,孫某是鞍山鋼鐵鐵路運輸公司靈山站甲班值班站長,張某2或李某3是鞍山鋼鐵鐵路運輸公司靈山站靈礦區域甲班調度,戚某某是鞍鋼股份(3.060, 0.01, 0.33%)資源儲運經營中心甲班原料調度。

具體操作如下,由李某2私自將從鞍山鋼鐵鐵路運輸公司靈山站下行調車場中的一部分裝有煤的重車發往瀋陽鐵路局靈山站。由張某2或李某3通過公司系統偽造此部分煤已被卸車完成的操作,戚某某虛假記錄該部分煤炭已被入庫。孫某則故意不履行日常檢查及監督職責向上級隱瞞尹某等人竊取煤炭的行為。尹某與李某4事先辦理瀋陽鐵路局車皮計劃並通過李某某聯繫存放場地及買家銷贓。

戚某某等人利用上述手法於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先後10次盜竊共160車皮10421噸煤炭。經鞍山市發改委價格認定結論書鑑定,價值為1097.45萬元。事後戚某某分得贓款共計18.5萬元。

孫某某作為鞍鋼鐵路運輸分公司靈山站甲班裝卸調度,受鄭某指使,利用職務之便將沒有卸車的焦炭記錄到靈礦作業區調度圖表中,偽造被盜煤已經卸完入庫的假象。

孫某某與尹某、李某2、鄭某、張某3偉等人於2014年7月先後兩次盜竊40火車皮焦炭,共計2363.7噸。經鞍山市發改委價格認定結論書鑑定,價值為297.25萬。事後鄭某分給孫某某贓款共計2萬元,孫某某將其中0.2萬元分給甲班工長宋某、將其中0.2萬元分給維修工長宿某某。案發後,孫某將違法所得1.6萬上交鞍鋼集團,宋某和宿某某上繳贓款0.3萬元。

李某某於2013年至2014年,先後分八次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價格用現金向尹某收購煤和焦炭,並且通過張某1以金益煤炭名義聯繫買家銷贓。李某某向尹某收購煤85車皮共計5592.5噸、焦炭55車皮共計3307.6噸,經鞍山市發改委價格認定結論書鑑定,價值為965.12萬元。

2017年8月23日,戚某某因涉嫌犯職務侵佔罪被刑事拘留,於同年9月25日被執行逮捕。

2017年7月22日,孫某某因涉嫌犯職務侵佔罪被刑事拘留,於同年8月25日被執行逮捕。

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李某某於2017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於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審,2019年9月23日被執行逮捕。

鞍山市立山區人民檢察院對上述三人提起公訴,庭審過程中,戚某某主張自己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較小,孫某某辯稱自己有自首情節,能主動上交違法所得,因此請求從輕處罰。李某某則表示自己並不知道這些煤炭的來源,同時不存在低價收購的情況,申請法院判處其無罪。

法院審理後認為,戚某某、孫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之便竊取本單位煤、焦炭,變賣後侵吞贓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職務侵佔罪。李某某明知為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購,該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但孫某某主動投案並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戚某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依法判處戚某某有期徒刑6年9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24年5月22日止。)

孫某某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2日起至2021年7月21日止。)

李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10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2025年8月2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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