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之后儿女户口没在一起,以后能继承吗?

怪老头a


首先,农村的土地属于村集体,不存在土地继承问题。所以,这个问题的要点不是儿女以后能否继承父母土地承包权的问题,而是儿女在父母去世后是否可以在本承包期内继续耕种父母的承包地的问题。所以,这个问题不适合以继承法来解答,只能根据《土地承包法》来解释。

农村土地确权,就是依法确定农村村民对于土地的承包权,确权是对农民承包权的一种法律肯定。农村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在确定承包权后,本承包期内本承包户承包权不做变更,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也就是说,土地确权后,如果本承包期内本户有人去世或者户口外迁,不影响本户的土地承包权;如果本承包期内本户有新生人口或者新转入人口,也不会增加其承包的土地。

所以,本问题的焦点是,土地确定时,父母和儿女是否在一个户头上,即,确定的证书上认定的是父母为一户,还是父母和儿女共为一户。本题在这一点上没有表达清楚,只是说土地确权后儿女户口没在一起,没有说明是确权时儿女户口已经分开,还是确权后才分的户口。

如果确权时,父母和儿女在一个户头上,那么,儿女和父母虽然日后分户口,但承包关系不变,在本承包期内父母和儿女共同拥有土地的承包权,如果父母在承包期内去世,儿女完全可以继续耕种土地至承包期结束。如果土地确权时,儿女已经和父母分户,父母的土地确权证上,没有子女的名字,那么,父母去世后,则本户上不再有其他人户口,视为整户消亡,虽然承包期不到,村集体也有权收回其土地承包权,子女无权耕种已去世父母原来的承包田。

综上,农村土地不存在继承问题,儿女是否在父母去世后继续耕种父母承包的土地,主要看承包时儿女和父母是否在一个户头上(承包合同和确权证书是否认定)。


齐东晏子


农村的土地都进行过确权了,可以说就等着发确权证了,只不过有一些农民跟儿女却不在一个户口,那么未来能不能继承土地呢?

农村土地确权之后儿女户口没在一起,以后能继承吗?

这其实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因为现在儿女与父母分户,或者直接将户口迁到城里面去了,都会造成这种情况。至于说土地能不能继承,还是需要看具体的情况的。

1、土地承包以家庭为单位,户口不在一起无法继续承包

农村的土地都是家族联产承包的,户主是主要承包人,而家族的其它成员是共同承包人。家庭成员都有着土地的承包权的,所以父母过世后,只要跟父母在一个户口,虽然说土地不是私有财产不能够继承,但是儿女却有着承包权,是可以继续承包土地的。

2、户口不在一起,无法继续承包土地

而如果儿女的户口跟父母不在一起的话,那就无法继承承包土地的。要是户口都迁到城里面去了,更是不能够拥有土地的,想继承都继承不了,只要将户口迁回跟父母那才有得到土地的资格。

而在农村跟父母分户的儿女,一般来说分户的时候土地就会进行一次分配了,部分土地的承包权会进行转让给儿女。未来分户后那也就无法再得到父母的土地了,这点大家是需要注意的。

总之,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农民只有经营跟承包权,所以不能够让后代继承的。但是如果跟父母在一个户口的话,本身就是有承包权的,就算父母过世也可以继续耕种土地的。所以说户口是很重要的,一个户口就可以得到父母的土地,不是一个户口就得不到的。


老王谈养牛


农村的土地确权以后,儿女的户口没在一起。以后呢,还可以继承吗?

对于农村里面的土地确权,那么儿女的户口又不在一起,这种情况之下针对于以后子女能够继承这些土地吗?

承包土地里面没有继承法这个说法的,在这厂房里面也没有提及到农村里面的土地,是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继承下去的。

所以今天我们就来分析分析这个问题,和大家一起讨论一下。

户口没在一起,老人去世以后应该怎么办?

对于农村里面假如户口不在一起的,那么老人去世以后这个土地应该怎么办?

但是在农村里面这些对于土地来说,农村里面一贯秉承着死不减地生不增地。也就是说死了的人不能够把他的土地给减出去。出生的人也没有分配土地的权利。

所以我们可以在农村里面看的最清楚的就是这一个问题。有很多年轻出生的人,却没有分配得到的土地。

但是土地呢,以前分配的承包经营是以每个户口为单位的,不是以个人为单位。

只要这个户口不注销,那么在农村里面的土地经营承包,就可以继续的经营承包下去。


经营承包的土地是可以转让的

对于农村里面的经营承包土地是可以转让的,因为国家的相关政策已经明确的提出了,既可以转让农村里面的经营承包土地

可以通过有偿的方式转让,无偿的方式转让。

所以只要双方在农村里面的户口,就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进行转让,这个宅基地将承包经营责任的名字改为相对应的名字就可以了。

拿好相关的资料,然后到国土局里面进行申请这个承包责任制,更改人名。在我们这边至少是这样的情况可以做到的。

但是由于地方不同,可能每个地方的做法又会不一样。所以这种情况下,我们觉得应该以当地的条件或者当地的做法为标准,大家可以去咨询一下当地的农村里面村委或者到镇上的国土局以及民政部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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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之后儿女户口没在一起,以后能继承吗?

农村土地确权之后,无论儿女的户口是否与老人的户口在一起,如果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到期,儿女是可以继承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林地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这个规定,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到期,只要儿女尽到赡养义务,无论户口是否在一起,是否是什么性质的户口,承包期不到,是完全可以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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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之后儿女户口没在一起,以后能继承吗?

您说的儿女户口没在一起,意思是说儿女的户口都已经分户分出去了吧。这样的情况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确权共有人一栏就没有您儿女的名字了。

而对于这种情况下,土地能否继承还要看情况的。比如题主说的土地确权的时候子女的户口都已经分户了。按照《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子女的户口没和父母在一起,可以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合法的继承土地经营权益。经营权益怎么来?那只能是继承您的土地经营权了,因为承包权在您那里,不在您的子女手里。所以,您的子女可以继承经营权至2057年。可以种植、可以流转,种植和流转的收益归您的子女分配。

但是还有一种情况。确权之前,您和子女的户口都在一起,在1997年的二轮土地发包时户口还没分户。那么您承包的耕地是和您的子女承包的耕地在一起的,因为那时候户口还在一起,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而土地确权的重要依据就是二轮土地发包的合同为基准,也可能出现虽然子女分户了,但是还是按照二轮土地发包时的状态进行确权,也就是说确权共有人一栏还有可能添加您子女的名字的。如果真的是这样,那么您的子女就可以继承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了。

所以,对于题主说的这个问题来说,得看确权时的具体情况。要么只能继承经营权,要么以确权共有人的身份保留确权所有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如有不当之处请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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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观点:土地所有权是村集体,无论户口与儿女在不在一起,都不可继承。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可继续使用,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新的《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农民承包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所有权是集体的,不可继承,承包权和经营权是农民的,如果承包人去世,儿女的户口与父母在一个户口本上,减人不减地,承包期内,儿女可以继续使用承包经营权。

如果儿女已经结婚,另立户口,但没有分到承包地,其儿女也可以继续使用父母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如果儿女全家转入小城镇落户,也没有承包地,也可以继续使用父母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

如果儿女另立户口,与父母不在一起,但已经分到承包地,承包人去世,其儿女只能继承土地上的收益,不能继续使用父母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 如果儿女将户口迁移到设区市,成为非农户,父母去世,儿女不能继续使用父母承包地的成本经营权,只能继承土地上的收益。

谢谢您的关注,期待您的看法!


西门白甫


问:农村土地确权之后儿女户口没在一起,以后能继承吗?

土地确权后,村里的土地属于集体,农民对房屋所占的宅基地只有使用权,而继承也是使用权的一种,再加上地随房走,满足一定的条件,儿女是可以继承房子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的。

问题的关键还是要看儿女的户口是否还在本村,如果在本村,那么宅基地是可以继承的,继承了宅基地以后,万一以后房子变危房了,儿女们可以申请重新修建房子,如果不能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自然就不允许建房子。

如果儿女的户口已经迁移到外地,户口已经脱离了本集体,自然是不能继承宅基地的,但是房子是合法的私用财产,是可以继承的,房子的继承跟户口没有关系,如果房子不加以维护,以后倒了,因为没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能再继续修建新房屋,集体有权力收回宅基地。

继承了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后,最好要进行过户处理,因为宅基地上面登记人员是父母,最好改成本人,在同一个集体内,宅基地是可以进行转让的。

需要提醒一下的是,农村的房子如果成了危房还不加以修缮,或者倒了以后长期闲置的,即使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集体也是有权力收回宅基地的。

不过作为农村人,我想提醒一下各位,一般农村的情况比较复杂,基本都是有钱就能解决问题,很多流程可以用钱去疏通,虽然集体有权力收回宅基地,但是看在都是同一个村的份上,谁没事去给自己惹麻烦?大家都默认了子承父业的思想,只要村里人没意见,很多地方都可以用钱疏通关系。


每日新况


我家包产到户是5个人口的田土,2018年确权时,我家三子妹户口都已迁出农村,只剩下父母亲两个人户口在农村,5个人田土全部确权在父母名下,情况刚好吻合要回答这个问题,为了搞清楚将来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我特咨询了土地管理相关部门,具体情况如下:

一、土地确权是为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对原有承包土地进行实地测量、绘图、数据记录、入档、发放承包经营权证的一项工作。



二、土地确权一是对土地数量的统计确认,二是对土地承包权利人摸底统计确认。


三、土地确权后承包权利人去逝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承包期内(1994年至2043年)期间,由权利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可将土地有偿出租或者转让给本村村民,也可以自愿有偿退出耕地。2043年承包期到期后,如果政策有需要,村集体需将土地重新分配,那么户口已经迁移出本村的这部分人,不再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分配,原土地承包经营继承权终止。

所以,土地确权后,子女户口没在农村的,在土地承包期内,子女暂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继承权的。承包期到期,继承权终止。


阿洪168


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农村最基本的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政策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土地问题是农村,农业,农民问题的核心。这次土地确权,就是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收入,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政策的"三权分置"问题。给农民吃上定心丸。更好的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农民收入。

土地确权工作已基本结束了,有的地方农民已经领上了确权证。这次土地确权是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填写在册,成为土地承包共有人。这就意味着,每个农户的家庭成员都具备承包土地的权利。土地确权工作结束了,儿女的户口和父母亲不在一起。父母承包的土地能不能继承,关于这个问题先要说明,儿女的户口是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成员。这很关键。如果是,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照夲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的土地经营权,该承包人死亡其应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所以说只要符合以上规定是可以继承的。



手机用户王竹清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表述,儿女户口在不在一起,对于以后是否能够继续保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叫继承),并不起决定性的作用。为什么呢?

第一,农村土地是由村集体承包到家庭农户进行经营的,是否享有土地的承包权与经营权,以当初签订承包合同时的家庭成员数为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第二轮土地承包签订合同时,村集体与本村组的家庭农户都签有了承包合同。在承包期内,只要家庭成员中还有人在村里,合同上签订的承包地就可以继续一直承包经营下去,土地承包法规定村集体不得收回承包地,也不能随便调整承包地。

第二,二轮承包合同签订后,家庭的分户并不影响原有家庭成员对原有分配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由于家庭人员的不断增多,原来同一户口的儿子可能因为娶媳妇要分家分户生活,或是女儿因为出嫁户口迁了出去,这都是正常的人口分户。

儿子可以要求将自己份额的承包地分到自己的新户名下;女儿如果在婆家没有取得土地承包权,其在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可以继续保留。而老人的土地则继续由老人承包经营。

第三,如果老人百年过世后,儿女仍然可以按原签订的合同约定继续承包经营父母留下的土地。虽然儿女的新户口已经不和老人在一起了,但是依照原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儿女仍然可以继续接着承包经营父母留下的土地。

至于儿女之间如何分配老人留下承包经营的土地份额,属于家庭内部的事情,原则上由兄弟姐妹之间内部协商解决,分配好后报村集体备案更改确权信息,重新核发新的确权证就可以了。

如果二轮承包期结束后,按照政策再延长30年不变,村集体与家庭农户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继续有效,老人留下的土地就会继续由儿女承包经营。

大家要记得,这里的关键点就是当初的二轮承包合同是如何签订的,只要同一份合同内的任何一名家庭成员还在还是村里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同上的土地就可以一直继续承包经营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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