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不認罪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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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刑法》第385條之規定,受賄罪構成要件四個:

1.主體要件——國家工作人員;

2.前提要件——利用職務之便;

3.行為要件——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

4.結果要件——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他人財物的不需要此要件)。

以上四個(索取是三個)要件,若有缺失,則受賄罪名不能成立。

如果沒有利用職務之便,就不能按受賄論處。

按照《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公訴案件的舉證責任在公訴機關,嫌疑人不負舉證責任、且不得被強制要求證實自己有罪。嫌疑人擁有辯護與獲得辯護的權利,公權力機關必須保證嫌疑人辯護與獲得辯護的權利。

因此,嫌疑人沒有認罪的義務。法院不能因為被告人沒有認罪而加重處罰。

因此,如果認為自己無罪,就堅決不要認罪、而且不要有任何顧慮,更不要害怕辦案人員任何形式的威逼利誘;甚至可以將其不法行徑記下來,作為反擊的依據,一定要堅持到底,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你自己不倒,任何人都不可能把你打倒。

但是,如果真正有罪,接受處罰就是擔責的具體方式。這是一個人有擔當的切實表現,因此,在此情況下認罪、勇敢地接受處罰,沒有什麼可丟臉的。

最後,認罪是獲得緩刑的必要條件;若不認罪,就沒有緩刑的機會,哪怕所判刑期只有一天,都會被收監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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