搖到廉租房你不住,房子真的會被收回

作者 | 槐城 張洋

無正當理由連續閒置已承租的廉租住房6個月以上,會被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廉租住房,並可被給予罰款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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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廉租房後被收回

濟南市退休工人林某肢體重度殘疾,行走存在嚴重障礙。2007年9月,其向濟南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提出廉租房實物配租申請,通過搖號取得了該市槐蔭區世紀中華城一套廉租房,簽訂了租賃合同。

2010年5月,市房管局接他人實名舉報後調查認定其存在取得廉租房後連續六個月未實際居住等情形。林某主張因其肢體二級殘疾,該住房位置偏遠、地處山坡、交通不便,故居住不久後即搬出。

同年7月13日,市房管局收回該房,並於同年9月給其辦理了廉租房租金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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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林某將市房管局訴至法院,請求依法確認該局取消其實物配租資格的行政行為違法,判令該局賠償其退房次日起至重新取得實物配租房之日止的相應租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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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支持收回住房

一審法院認為,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不應在未作出書面處理決定的情況下直接收回林某的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資格,影響其相關權利。遂判決確認市房管局的行為違法,賠償林某從2010年7月13日次日起至2010年8月31日的租房損失,駁回林某其他訴訟請求。雙方當事人均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林某存在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實際居住情形,且在退房證明上簽字履行了手續,市房管局取消其實物配租資格結果正確,未作書面決定屬程序瑕疵。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林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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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政調解書方式結案

最高人民法院提審本案後,賀小榮庭長親自擔任審判長於2016年4月赴當地開庭審理並主持調解,市房管局局長到庭參加訴訟。雙方當事人本著互諒互讓原則達成協議,林某獲得按新政策調配的公租房及救助金7萬元。本案最終通過行政調解書方式結案。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首次赴基層法院開庭審理殘疾人權益案件,也是新行政訴訟法實施後首次依法以行政調解書方式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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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類案件法院確定了有關廉租住房糾紛的裁判規則

1、城市低收入家庭只能在租金補貼、實物配租等保障方式中享受一種。

2、家庭人均月收入連續兩年超過上一年城鎮居民生活最低保障標準的,或承租廉租住房期間享受單位一次性住房補貼以及另有住房的,應在半年內騰退廉租住房。

3、通過弄虛作假手段獲得廉租住房承租權的,或私自調換、轉借、轉租、轉讓廉租住房以及無正當理由連續閒置已承租的廉租住房6個月以上,或利用已承租的廉租住房進行非法活動的,責令退回補貼租金、按市場租金標準補交房租,取消其享受租金補貼或承租廉租住房資格,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廉租住房,並可給予罰款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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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師建議

關於廉租房的問題,槐城律師結合實務經驗,提供以下建議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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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廉租房時,向房產部門真實地反映情況,切勿通過弄虛作假手段騙取廉租住房承租權,否則可能會影響之後的再次申請。

2、切勿轉借、轉租、轉讓廉租住房,如有必須調換或者空置廉租住房的情況,需要及時向房產部門說明情況,徵得房產部門同意後方可實施。

適用法律:

因各地對廉租房的規定有所不同,所以此處附大連市的地方規定

《大連市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第二款

家庭人均月收入連續兩年超過上一年城鎮居民生活最低保障標準的,或承租廉租住房期間享受單位一次性住房補貼以及另有住房的,應在半年內騰退廉租住房。確有困難不能按期騰退的,按市場租金計租。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退回補貼租金、按市場租金標準補交房租,取消其享受租金補貼或承租廉租住房資格,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廉租住房,並可給予罰款處罰:

(一)通過弄虛作假手段獲得租金補貼或廉租住房承租權的,處1000元罰款;

(二)私自調換、轉借、轉租、轉讓廉租住房以及無正當理由連續閒置已承租的廉租住房6個月以上,或利用已承租的廉租住房進行非法活動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在市政府決定實行城市治理綜合執法的地區,由綜合執法機構實施;未實行綜合執法的地區,由房地產行政治理部門或其委託的廉租住房治理機構實施。

最高院2017年6月13日公佈行政審判十大典型案例(第一批)之一:林建國訴濟南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房屋行政管理案

(2015)行監字第2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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