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提出辭職後,反悔說不想走了,單位:按規定為你辦理離職手續

眾所周知,辭職是每名職場人都享有的權利,因為《勞動合同法》第37條有規定,正式員工需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就可以直接走人,而若是試用期員工,則只需要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告知公司即可。

員工提出辭職後,反悔說不想走了,單位:按規定為你辦理離職手續

然而,如今有很多公司明知道員工享有辭職的權利,卻依舊以各種理由來拒絕員工辭職,好在如今大部分的職場人多少都瞭解一些法律常識,知道只要自己履行了《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提前告知義務,就可以直接走人。

那麼這裡有一個問題,如果員工在主動向公司提出辭職,並經過公司批准後,能否反悔不辭了呢?

舉個例子

王石於2015年入職深圳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擔任運營經理一崗位,入職時雙方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內約定王石每個月的固定工資為9000元。

員工提出辭職後,反悔說不想走了,單位:按規定為你辦理離職手續

2017年6月1日,王石以個人原因為由向公司發送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讓公司儘快招聘合適的頂崗人員進行工作交接,並在30日後依法為其辦理離職手續,出具離職證明,公司人事收到王石的郵件後,表示同意。

2017年6月23日,王石突然發了一封郵件給公司,表示不久前部門領導曾對其進行溝通挽留,所以他決定撤回自己6月1日所提交的辭職申請,人事經瞭解後得知,領導確實有與王石進行溝通,但並不是王石所說的挽留,只是一次例行的離職談話而已。

人事將瞭解過的情況寫在郵件中回覆王石,表示公司依然會在7月1日為其辦理離職手續,但王石堅持撤回離職申請,要求繼續與公司履行勞動合同。2017年7月1日,公司為王石辦理了離職手續,並出具離職證明。

仲裁和判決的過程

王石拿到離職證明後,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36000元,不過由於其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公司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最終仲裁委做出了不支持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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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石不服裁決結果,決定向法院起訴,而一審法院在審理的過程中認為,勞動者在想用人單位提出辭職獲批後,以部門領導挽留為由要求撤回辭職申請被拒,隨後以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索要賠償金的行為,缺乏事實以及法律依據,所以法院同樣做出了不予支持的判決。

對於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王石表示不服,雖然自己確實有主動向公司提出辭職的舉動,之所以希望繼續留在公司工作,是因為部門領導曾經找他談話並對他進行了挽留,如今公司還是堅持要為他辦理離職手續,這不是違法辭退是什麼?

總結

其實文章的開頭就已經提到,我國《勞動合同法》賦予了所有職場人辭職的權利,而員工向公司提交辭職通知的行為,屬於解除勞動合同的形成權,而形成權一旦使用了,就不能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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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形成權,指的是權利人只需按照自己的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權利,一般而言,形成權在使用中是無需經過對方回應,只要權利人單方面的行使就可以產生效力。

勞動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員工如果想要辭職的,實踐中一般認為是員工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該解除通知只要讓公司知道了,即可產生效力,而上面的案例中,王石竟然已經提交了辭職通知,那麼就無法以任何理由要求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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