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被退,原因是開票人為“管理員”!開票人能不能是“管理員”

發票被退,原因是開票人為“管理員”!開票人能不能是“管理員”

我去,哪裡不符合規定了?那裡規定了開票人不能是管理員了,我就是開票人,我就叫管理員,你還不准我開發票了?


發票被退,原因是開票人為“管理員”!開票人能不能是“管理員”


當然,上面的只說老師編的一個笑話,大家大可不必當真,這個叫管理員的人還在幹開發票這個事情,這個概率並不高。

編這個笑話目的主要還是想借此引申說一下關於發票底部幾個欄次「開票人、複核人、收款人」的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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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不管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增值稅普通發票「摺疊、電子」,票面下方都有開票人、複核、收款人這三個欄次。

老師不知道幾個欄次最初是為什麼要設置,我看到其實很多其他發票種類並沒有如此複雜的設置。

比如增值稅普通發票「卷式」僅僅有一個收款員;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也只有一個開票人;而其他,比如定額髮票,這些都是沒有的。

專票等為什麼要設置這幾個欄次?我估計可能是從會計基礎工作規範中找的靈感吧。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要求會計核算中記賬憑證都需要加蓋制單人員、審核人員、記帳人員及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印章或者簽字,主要目的是加強審核,明確責任,實質上是一種內控管理手段。

本來這是好事,但是不知道從什麼時候起,就是因為這幾個欄次,延伸出了不知道多少的問題,一個很簡單的實務問題被解讀的越來越複雜化,最後讓一些納稅人無所適從,甚至讓會計為難會計的行為越來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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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看看到底有哪些問題被提出?

1、開票人、複核、收款人必須全部填寫完整嗎?

2、開票人、複核必須不是同一個人嗎?

3、開票人不能打成管理員嗎?

4、開票人、複核、收款人都是一個人合規嗎?

那提出這些問題的會計們到底在擔心什麼?

核算不合規?我想當然不是這個。

記賬、複核、收款,崗位分離是內控管理,是企業自己的事情,不是說你名字打的怎樣就能定的。發票對於核算來是原始憑證的一部分,在報銷流程上我們還有很多內控管理手段,比如簽字審批流程、預算管理制度。每個企業具體規定也不一樣,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範來做就行了,控制好了風險,審計絕對也不會因為這個問題找茬。

我問過很多會計,他們之所以問這麼多問題,其實唯一擔心的就是稅務不認賬,說你的發票開具不合規。不准你抵扣,不准你稅前扣除。

老師繼續問他們,什麼情況稅務會認為你開具的不合規。

他們答,如果不填寫全,填寫成管理員,或者說開票人和收款人為同一人等情況都不合規。

理由呢?

所有的理由都指向兩個文件。《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國稅發「2006」156號。

《發票管理辦法細則》規定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髮票名稱、發票代碼、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

而且辦法要求發票開具應該全聯次一次性開具,項目齊全,內容真實。

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二條規定, 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也有,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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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規定一出感覺很有道理,確實,項目齊全,你發票有這些項目就必須給我填全,不然就是不合規。

但是對此,老師覺得可以再多思考一下。

首先,發票開具肯定需要項目齊全。但是這個項目也就是說開票人屬於發票基本內容,開具時候需要開全,至於複核、收款,辦法並沒有規定,那怕你沒填寫,或者填寫的和開票人一致,這樣的發票也不能說不合規。

其次,除了項目齊全,還有個規定,是內容真實,和實際交易相符,我實際就是沒人複核,實際開票時候就是沒有收款,也沒有收款人,或者說我公司人少,開票複核就是我一個人,那麼這個時候,那我是如實填寫?還是為了保持不一致或者填寫齊全而虛假寫一個?

這個大家應該都是想得明白的吧。

所以,總的來說,這個開票人、複核、收款人它其實並沒有那麼死板的規定,包括髮票開具的其他地方也是一樣。

我們不管是開具發票還是接受發票,最重要前提還是要真實,和真實業務相符,假如你真實的開票人就叫管理員,那你開管理員又有什麼問題呢?

過分的糾結於這個問題,庸人自擾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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