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栏】淮北涉黑涉恶典型案例(二):周某甲等人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

【案情简介】

为获取非法利益,2016年以来,以周某甲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在烈山区烈山镇020县道南庄村路段(该路段为周某乙的大伯于2015年七八月份承包修建)拦停过往车辆,以轧坏路面为由强行向过往货车司机收取每车次30元至100元不等的过路费。此外,周某甲还以刘某驾校经营用地中含有其宅基地为由向刘某强行收取租金、阻挠南庄村倒流河疏浚工程施工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并因琐事召集他人实施聚众斗殴行为。经一审、二审,周某甲等人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其余五人也均被判处三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调查与处理】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烈检刑诉(2018)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周某己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8年11月7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18年11月8日、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以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等人组成的恶势力团伙,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主要犯罪事实如下:1.周某丁、周某乙为了垫周某丁承包修建的南庄村水泥路路肩在汤某承包的荒山范围内取土,后因琐事发生争执,周某甲等人持械与汤某等人发生冲突。2.2007年,被告人周某乙在烈山区烈山镇020县道南庄村路段(该路段为周某乙的大伯周某丁于2015年七八月份承包修建),多次拦停被害人王某等人从萧县经过南庄村运送石料的货车,以轧坏路面为由强行向过往货车司机收取每车次30元至100元不等的过路费。3.周某甲以被害人刘某经营驾校用地上其3间宅基地为由阻挠场地施工。刘某为保证顺利施工,被迫表示也给周某甲每年3000元的租金。4.被害人张某负责南庄村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项目,在工程施工期间,周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阻挠工程施工事宜,并表示需交6万元协调费方可施工,张某经协调答应分三次给付其6万元,并已交付2万元。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周某甲等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本院经审理认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在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索取财物是主要目的,因此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常常以间接的或当面暗示的方法进行,往往采取隐秘的方法,持着不愿让人觉察的态度。强拿硬要、恐吓型的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有相似之处,但行为人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犯罪往往是当面地、直截了当地进行,索要的财物不以数额较大为前提,但情节要达到严重或恶劣的程度,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在两罪想象竞合的情况,择一重罪处罚。2017年1月,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阻挠驾校场地施工相要挟,强行索取被害人刘某9000元,其中3000元未得逞。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被告人周某丙以阻挠工程施工相要挟,强行索取被害人张某6万元,其中4万元未得逞。被告人周某甲强行索要特定的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经查,2017年9月21日,被害人王某等人一起到南庄村找周某甲、周某乙协调过路费时,周某甲明知周某乙在公共道路上拦车收费,而从中积极磋商收取过路的数额,最后周某甲、周某乙要求被害人王某的车队从020县道南庄村路段通过时,每月支付过路费1万元。2017年9月23日,王某通过周士征支付周某甲过路费1万元。从周某乙的当庭供述及周某甲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能够证实,周某甲收到该1万元过路费后并未支付周某乙,而是被自己花销了。从上述事实情况可知,周某甲虽未直接实施拦车收费的行为,但其与周某乙共同商定拦车收费的数额,且收取过路费1万元,与周某乙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综上,分别对被告人判处二年至七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本案系经对多起存在关联的恶势力犯罪案件串并审查,从聚众斗殴等涉众型暴力案件中敏锐发现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涉恶犯罪案件具有涉案人员多、犯罪事实多、法律关系交织复杂、性质认定难度较大等显著特点。在办理该类案件中,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理念,依法准确认定。本案中,以周某甲为首的六名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横行乡里,有组织地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当地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真审查,严把案件质量关,依法认定周某甲等人形成恶势力团伙,对其判处刑罚,实现了对恶势力犯罪的精准打击和不枉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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