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有讀者諮詢保哥理賠的事情,很認真的問了我一個問題,我。。。。
這也許代表了很多人的一種錯誤觀念,覺得保險公司到了理賠時,會“無所不用其極”,各種手段都會用盡,目的就是為了“一紙拒賠”!
看來,保哥的事業還“任重而道遠”,保險科普之路“漫漫其修遠兮”。
今天聊聊理賠調查
保險調查,總是籠罩著一層神秘的面紗,加之一些不專業的保險宣傳,以訛傳訛,造成很多保民“人心惶惶”,
——我幾年前拔過一次牙,沒告訴保險公司,不會給我拒賠吧?
——我體檢有個指標超過了一點點,沒告訴保險公司,不會給我拒賠吧?
——保險公司會查我的微信聊天記錄嗎?
媽呀!越說越離譜了,把保險公司快說成FBI了。
雖然保險公司能力都很大,但也不是這麼“無所不能”,保險理賠是有著嚴格的程序和標準的。
各種新聞宣傳裡,“妖魔化”保險理賠,以至於保險理賠形成了固化的“反派形象”。
真實的理賠數據
有數據表明,97%以上的理賠案件都是能正常理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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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數據是不是與大眾口中的“理賠難”相去甚遠啊!
實際上,就是這3%的理賠糾紛,很多見諸於報端、對簿於公堂,產生過新聞效應,造成過極大的傳播。因此,也造就了整個行業的“差評”。
中國有句老話:“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
這就是典型的“倖存者偏差”。
倖存者偏差,是一種常見的邏輯謬誤,意思是隻能看到經過某種篩選而產生的結果,而沒有意識到篩選的過程,因此忽略了被篩選掉的關鍵信息。
理賠調查的目的
其實,保險的公司的盈利來源並不是靠“拒保”來獲得利潤增長,反而希望能用良好的理賠體驗來獲得良好的口碑,從而獲得源源不斷的現金流(保費收入)。
那保險公司利潤來源靠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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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理賠調查的目的不是為了簡單的“拒保”,而是排除【逆選擇】和【道德風險】,因為從長期來看,
“不誠實的投保人”會大大提高全體被保險人的分攤成本(保費價格),這對於“誠實的投保人”是不公平的。所以,理賠調查,就是為了排除【逆選擇】的案件。
正常的理賠程序
一、理賠流程:
1、被保險人打客服電話報案
2、保險公司告訴應該準備什麼理賠資料,理賠資料遞交的方式是什麼;
3、遞交理賠資料;
4、保險公司理賠部審核
5、一個月內出具理賠結論:
——賠付,進入財務支付流程
——拒賠,下達【拒賠通知函】
二、審核
1、確定該事故是否屬於保險責任。不屬於保險責任的,直接就拒賠了。
2、如果屬於保險責任的話,再審核病例資料中有無既往症的描述,是否符合投保時的健康告知。
3、如果發現有既往症的蛛絲馬跡,或者有不符合投保是存在未如實告知的情況,便會啟動調查。
哪些案子會啟動調查?
什麼樣的理賠案件會啟動調查程序?
(1)剛過等待期就出險的;
(2)提交的材料裡有既往症的線索的;
(3)同時投保多家保險公司,保額巨大的;
(4)保險公司認為有疑點的案件。
保險公司同業都會有個理賠群,別看在業務上各個公司之間會掙得頭破血流,但在理賠上,他們之間可是一條船上的“同志”,互通信息有無,是很方便的。
遇到有疑點的案子,把客戶信息往群裡一發,各公司的承保、理賠數據,很快就會彙總,比系統都好使。有時候一家查到的資料還會“共享”。
怎麼調查?
保險公司調查的手段多種多樣,由案件的難易程度、金額大小來決定調查的深度。
1、調閱醫療記錄:
首先調查員會去被保險人的就診醫院調查,看看是否存在投保前或等待期內的就診記錄。
很多小夥伴問保哥,門診病歷保險公司能查到嗎?
電子病歷肯定能查到,紙質的不一定會查到。
根據《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13年版)》,醫院只負責保管住院病歷,門診紙質病歷是由患者自己保管的,醫院可以不留。但是如果醫院保管了門診病歷,那麼保存期限是15年,住院病歷是30年。
第三章 病歷的保管
第十條 門(急)診病歷原則上由患者負責保管。醫療機構建有門(急)診病歷檔案室或者已建立門(急)診電子病歷的,經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門(急)診病歷可以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住院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
第四章 病歷的借閱與複製
第二十條 公安、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保險以及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部門,因辦理案件、依法實施專業技術鑑定、醫療保險審核或仲裁、商業保險審核等需要,提出審核、查閱或者複製病歷資料要求的,經辦人員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後,醫療機構可以根據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歷:
(一)該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保險或者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部門出具的調取病歷的法定證明;
(二)經辦人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三)經辦人本人有效工作證明(需與該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保險或者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部門一致)。
保險機構因商業保險審核等需要,提出審核、查閱或者複製病歷資料要求的,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複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複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章 病歷的保存
第二十九條 門(急)診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的,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後一次就診之日起不少於15年;住院病歷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後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於30年。
2、其次,如果在就診醫院沒有查到之前的診療記錄,但是依然不能排除疑點的,還會繼續調查是否在其他醫療機構就診過,怎麼查呢?
社保系統查詢,查看社保卡的消費記錄,包括藥店購藥記錄,從工作地、居住地可能就診的社區醫院排查;
這裡需要說的是:保險公司的系統跟社保局聯網嗎?
不聯網的,調查人員需要拿著授權去社保查詢,有的授權,是我們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條款裡就有的,所以,保險公司去社保局查我們的社保記錄,並不違法。
3、走訪:
根據調查需要,保險公司還會進一步擴大調查範圍,甚至走訪被保險人的單位,向單位的同事、人力資源部門瞭解相關信息,例如單位體檢定點機構情況,被保險人的歷史健康情況等。
4、面訪:
保險公司調查員還會與被保險人聯繫,上門做當面的訪問,近距離了解被保險人的一些情況,很多案件,就是在這個環節,被保險人在交談中無意間就會留下“破案”的線索。
5、委託專業第三方調查公司:
保險公司還會委託第三方專業調查機構負責,他們的調查能力有的更是“恐怖”。
給你看一個“驚人”的調查案例,全文在保哥的公眾號裡有。
作者是一位深圳的專業調查公司的調查員,他接受了保險公司的委託,對於一個明顯的“騙保”案件展開調查。
其他保險公司都束手無策,明知“疑點重重”,但是就是找不出證據,有的已經無奈賠付。最終,這位“調查小哥”,歷經跨省追蹤、抽絲剝繭的找到了被保險人“騙保”的證據,成功拒賠。
被保險人用哥哥的小名,在異地的診察記錄,最終都被找到。由此可見,除非保險公司不想查,只要肯下功夫,沒有查不清的案件!
調查時效
但是,保險調查也不是一件輕鬆的工作,除了對調查員的經驗有著較高的要求外,時間,也是影響案件的一個重要因素。
所有的調查工作,一般都要在20天之內完成。因為如果30天內保險公司沒下理賠結論,就失去了解除合同的機會。因為保險合同中有這樣的條款約定:
合同解除權,自本公司知道解除事由起,超過30天不行使而消滅。
而這個“知道解除事由起”,一般是從保險公司收到被保險人的病歷資料起就開始計算的。
因此,理賠調查,看似是保險公司掌握主動權,但是,在理賠環節,保險公司在某種程度上處於“弱勢地位”,因為除了這個“30天合同解除權”的限制,保險法裡還有一條對消費者極為有利的條款——“兩年不可抗辯”。
超過兩年的理賠申請案件,已經不是保險公司調查的重點了,因為這條“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即使被保險人投保時有未如告知的問題,保險公司也失去了解除合同的權利。
具體的解釋,大家可以看看保哥以前寫過的專題:
總結
理賠調查其實並不可怕,也不神秘,只是保險公司的一個工作程序,我們只要做好“如實告知”,就不用擔心會被無辜拒賠。
保哥甚至覺得,在某種程度上,法律層面對消費者的保護,要遠大於對保險公司的保護,
一旦與被保險人“對簿公堂”,法院將更多的告知義務、舉證責任都放到了保險公司一方,加大了他們的抗辯難度。
保險公司甚至戲稱自己在法院屬於“弱勢群體”。大部分案件,法官都會做出有利於被保險人的判決。人身保險官司恐怕是成功率最高的一類訴訟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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