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剛才,又一名參與街頭火拼的惡勢力團伙成員被判刑

就在刚才,又一名参与街头火拼的恶势力团伙成员被判刑

5月13日下午,曾在街頭上演大刀追砍、持械火拼的惡勢力犯罪團伙成員盧某光,被新羅區人民法院以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就在刚才,又一名参与街头火拼的恶势力团伙成员被判刑

審理查明

新羅法院審理查明,王某恩、朱某太(均已判刑)為首的惡勢力團伙長期以龍巖市新羅區某洗車店、茶莊為據點,多次糾集熊某章、吳某濱(均已判刑)等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2017年12月6日晚21時許,李某平(另案處理)因不滿被告人朱某太等人在龍巖市新羅區大洋陵園內民房開設的賭場不讓四川人參賭,遂糾集多人到該賭場,參賭輸錢後故意不給錢,與賭場股東爭吵,並持刀、棍追砍賭館內的股東。朱某太逃離賭場後,在大洋陵園的路口打電話糾集熊某章、吳某濱等人,讓他們馬上帶人趕到龍巖市第三醫院附近打架。於是,吳某濱駕駛小車趕往該惡勢力團伙聚集、存放砍刀、棍棒的洗車店內,準備了砍刀等作案工具,載著被告人盧某光等人到現場與朱某太匯合。之後,被告人盧某光及朱某太、吳某濱等人持砍刀追砍李某平等人的車輛。李某平等人遂停車並從後備箱取出刀、棍,與被告人盧某光及朱某太、吳某濱等人毆鬥。被告人盧某光、朱某太被李某平等人砍傷在地,後李某平等人駕車逃離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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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認為

新羅法院經審理認為:以王某恩、朱某太為首的惡勢力團伙成員人數眾多且較為固定,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的手段多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符合惡勢力團伙的特徵。被告人盧某光夥同他人公然藐視法紀和社會公德,持械結夥鬥毆且人數多,規模大,嚴重破壞公共秩序,社會影響惡劣,其行為已經構成聚眾鬥毆罪。洗車店系惡勢力成員經常聚集地,被告人盧某光受惡勢力成員熊某章僱請,在該洗車店幫助經營麻將桌。在本起聚眾鬥毆中惡勢力成員朱某太讓吳某濱到洗車店載人載工具,被告人盧某光隨叫隨到,積極參與,被告人盧某光符合《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的知道或應當知道他人經常糾集在一起是為了共同實施違法犯罪,仍按糾集者的組織、策劃、指揮參與違法犯罪活動的違法犯罪分子的特徵,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團伙的其他成員。本案聚眾鬥毆是一起有組織、有分工的共同犯罪,參與人數眾多,社會危害性大,各被告人分工不同,作用相當,不予區分主從犯。

就在刚才,又一名参与街头火拼的恶势力团伙成员被判刑

據此,新羅法院根據被告人盧某光犯罪的事實、性質、前科等量刑情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被告人盧某光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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