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滿,如何續簽才合法?

勞動合同續簽,是指合同期限屆滿,雙方當事人均有繼續保持勞動關係的意願,經協商一致,延續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法》對續簽做了相關規定,那麼,如何續簽才合法?對此,以下將進行詳細分析。

勞動合同期滿,如何續簽才合法?

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到期,單位是否必須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不續簽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是必須要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員工也可以選擇不續簽,但是有些情況會涉及到單位需要給員工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即以下情形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從上述條文來看,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其他情況下單位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 具體分為:

1、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員工不續簽,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裡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關於經濟補償的標準,《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續簽需要在什麼時候進行?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續簽,單位應該提前30天向員工發出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及時與員工協商,依法續簽勞動合同。續簽勞動合同至遲應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後的1個月內辦理續簽手續。

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但是員工繼續工作是否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 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由此可見,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後對繼續執行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標準、勞動條件等沒有提出異議,應當視為雙方默認按照原勞動合同的約定的內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但是繼續工作的情形屬於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但是繼續工作的情況屬於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也就是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續簽的合同期限如何約定?

勞動合同續簽按照期限不同可以續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但是以下情況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過錯)和第四十條第一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第二項(不能勝任)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以上解析是否解決了您所想了解的問題呢?如果還有其他問題,歡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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