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大學起訴多家“清華幼兒園”:曾有勝訴先例】

【清華大學起訴多家“清華幼兒園”:曾有勝訴先例】

提起清華,大多數人第一反應可能是百年名校“清華大學”。根據詞典的解釋,“清華”二字本身為清秀華美、清麗不俗之意,因此一些人的姓名中也會用上“清華”。近日,清華大學連續狀告全國多家“清華幼兒園”,認為對方的名稱侵害了“清華”的商標權,亦構成不正當競爭。

5月9日,僅在江西庭審公開網上,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就發現有6起清華大學起訴該省幼兒園侵害商標權的案件。其中,於5月8日上午開庭審理的“清華大學訴石城縣清華幼兒園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中,被告石城縣清華幼兒園在庭審時表示,“清華”二字自古就有,已被廣泛使用,“原告的想象力過於豐富,其實是霸道,是名副其實的‘學霸’。”

目前,網友對此事的評價亦分為兩派,有的支持清華大學打擊“傍名牌”的行為,也有觀點表示清華大學有知識產權濫用之嫌。

起訴多家幼兒園:侵犯“清華”商標權 構成不正當競爭

據清華大學的民事起訴狀顯示,其前身系1911年創建的清華學堂,經國家商標局核准,原告於1998年11月21日取得第1225974號“清華”註冊商標專用權,於2009年1月28日取得第4724561號“清華大學”註冊商標專用權,使用範圍均為第41類“學校(教育)、培訓”等服務。2006年10月16日,商標局將“清華大學(清華)”認定為馳名商標。2006年12月6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第1481號民事判決書認定“清華”註冊商標為馳名商標。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查看前述多起訴訟的庭審直播發現,清華大學的起訴理由基本都是被告幼兒園在經營過程中使用了“清華”字樣,容易使公眾產生混淆,構成商標侵權。且“清華”註冊商標及校名極具知名度,並被認定為馳名商標,被告幼兒園登記註冊並使用了“清華”作為園名與原告的商標構成近似,且容易造成混淆,擾亂了市場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

清華大學為“清華”商標索賠非首次:此前曾有勝訴先例

而被訴的幼兒園各自給出其園名使用“清華”的理由,有的稱取自於幼兒園經營者的名字“清樺”,有的則是沿用幼兒園所在小區的名字“清華名府”,並非惡意使用“清華”商標。此外,還有幼兒園表示,“清華”除了是“清華大學”的代名詞之外,還有清高顯貴、清秀等含義,已經被廣泛使用,不能據此認為幼兒園是故意攀附清華大學及“清華”商標的知名度。

在“清華大學訴石城縣清華幼兒園侵害商標權案”中,清華大學訴請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登報聲明一個月,並賠償經濟損失及相關費用50萬元。該案未當庭宣判。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檢索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網站發現,含有“清華”字樣的註冊商標(含正在申請和駁回申請)多達2000多個,以“申請人:清華大學”檢索,其註冊商標(含正在申請和駁回申請)亦有400多個。其中,“清華”“TSINGHUA”“清華園”等標識幾乎都被清華大學進行了45個類別的全類註冊,其知識產權保護思維可見一斑。而據媒體報道,清華大學為“清華”商標索賠亦非首次,此前,清華大學還起訴過生產銷售熱水機的公司和翻譯公司網站,均因對方在經營過程中使用了“清華”字樣,並在部分維權案件中勝訴。

法律分析

如是馳名商標,可以實現跨類保護

分析人:尹鋒林(中國科學院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副教授)、黃春海(泰和泰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部副主任)、孫磊(北京韜安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

被告多家幼兒園在經營過程中如此使用“清華”字樣,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需要從哪些方面進行考量?

尹鋒林:像這種傍知名高校或知名企業商標名稱等是一個比較嚴重的問題,並不少見,也確實可能會造成公眾及相關消費者的誤解和混淆,認為“傍名牌”的公司與那些知名高校、企業有特定關係。總體而言,我認為清華大學通過起訴維權是一個正常的方式,當然被告是否確實侵權,還要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來具體評判。

從《商標法》的角度,對於普通商標,是按照商標註冊類別進行保護的。如果他人使用的標識與註冊商標相同,但使用類別與商標註冊類別不同,根據《商標法》的規定,一般不構成侵權。但如果是馳名商標,可以實現跨類保護,即便使用商標的類別和商標註冊類別不同,但會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和混淆,那也可能受到《商標法》的保護。

黃春海:此案中,由於清華大學在第41類教育服務上註冊了清華繁體字商標,與被訴侵權幼兒園從事的教育服務相同。雖然上述幼兒園使用的標識與“清華”(繁體)商標在字體、字形、整體外觀上具有一定差異,但是法律意義上的近似需要同時考慮註冊商標的知名度、顯著性以及混淆可能性。由於“清華”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在國內知名度極高,而“幼兒園”“陽光”等字樣的顯著性較差,主要的識別部分仍然在“清華”字樣。因此,以上標識與“清華”註冊商標很可能構成法律意義上的近似,導致消費者容易認為二者之間有某種授權、許可或者合作等關係。當然,被訴幼兒園如果能證明其具有正當使用的理由或者“水木清華”等字樣的其他含義,也有可能不被判定為侵權。

被告使用“清華”字樣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尹鋒林:清華大學還提出了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這樣一來,如果法院不認可對方侵犯商標權,還可以通過不正當競爭作為一個兜底性條款來進行保護。侵犯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兩者差別在於,商標權是一個比較確定的權利,只要某個標識在特定類別上註冊成商標了,那這個商標權就可以得到確定。而反不正當競爭的前提是涉案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必須首先有一定的影響力和知名度,才有可能獲得保護。

孫磊:對於有的幼兒園作出抗辯稱“清華”二字自古就有,我認為這不成立,由於商標具有指向性,在清華大學使用的過程中,公眾對於“清華”二字已經建立了唯一的指向性。現在有清華大學、清華附中、清華附小,這樣出現“清華幼兒園”,不免讓人誤以為與清華大學本身有某種關係,的確有產生混淆的可能性。

在上述被告中,有的幼兒園已經對自己的企業名稱進行了登記註冊,是否意味著國家相關部門已經許可,是否還會構成侵權?

黃春海:之所以出現登記的企業字號與“清華”商標衝突,是因為我國工商登記實行分級、分地域登記,沒有統一的檢索系統。對於此類權利衝突,法院會根據保護在先權利的原則處理。由於“清華”商標註冊在先,且知名度極高,同為教育服務者,理應避讓使用“清華”字樣,否則屬於故意搭便車、攀附商譽的行為,仍會構成侵權。

尹鋒林:目前我國進行商標註冊和企業名稱登記分屬兩個系統,可能出現將他人註冊的商標用在自己企業名稱中的情況。但企業名稱登記不代表該名稱就一定合理,如果相關商標權利人起訴維權,依然可能會被認定為侵權,進而撤銷企業名稱等。

國家目前正在修改原來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在其送審稿中有一條就提到“企業名稱不得擅自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用作字號,誤導公眾,經過授權等情形的除外”。如果上述條款通過實施後,攀附馳名品牌的這些企業名稱就將明確規定不允許登記,相信會從根源上對這個問題有所解決。

http://news.cctv.com/2019/05/12/ARTI14McBLdqMgtFh8sWIoRh190512.shtml?spm=C96370.PsikHJQ1ICOX.EtzOKdBmfmAV.6(央視網)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