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奪公交車方向盤時司機緊急制動,造成車上一名老人摔死併發交通事故,你怎麼看?

日月雨彐西域記


最近這段時間這種事情發生得很頻繁,不知道是因為以前沒有引起重視很少報道,還是因為最近頻繁報道開啟了潘多拉魔盒,總之經常有類似新聞見諸報端。

乘客搶奪方向盤,或是在公交車正常行駛過程中對司機進行人生攻擊,都是要作死的節奏。必須要嚴厲制止,並給予重處。

而且從這些頻繁出現的類似事件來看,其當事人都是成年人,從一個正常人的角度來看,無論智商有多低下,都應該知道這樣做的危險性。而明知道危險還去做,其動機就值得懷疑了,起碼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嫌疑。

成都公交車案的教訓不可謂不慘痛,當事人那麼做,顯然不僅僅是一時衝動,也許就有蓄意傷害和危害公共安全的成分。十六條人命啊,還不能警醒這些人,那他們後來還這樣做就絕對不可能是一時衝動了。

鑑於這樣的情況,我覺得對這類事情一定要用重典,劃定紅線,一旦有人越線,怎麼重判都不為過。


老五有話說95983


最近,搶奪方向盤或毆打司機事件接二連三發生,比如北京公交車上50多歲的老年婦女因為坐過站要求下車未果,竟然用一箱牛奶砸向司機,造成公交車與其他車發生碰撞的事故;鎮江一女子要求司機幫其捎帶商品未果,竟然搶奪方向盤,撕打司機。這兩起事件都沒有發生嚴重後果,而重慶公交車事件則造成15人死亡的重大事故。

這樣的行為已經危害到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安全,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面對這種犯罪行為,司機為了避免給不特定多數人造成傷害,他沒有采取激烈對抗的方式,即如重慶公交車上的司機一樣,而是採用一種儘可能減少傷害發生的方式,那就是緊急剎車。這種方式看似消極,但是卻最有效。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這是一種緊急避險行為,對造成的損害,司機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對於老人的死亡,那是緊急避險行為造成的,司機可以不必承擔責任,但是追根溯源是因為乘客搶奪方向盤所致,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所以由這名乘客承擔老人死亡的賠償責任。

不過,由於老人購票乘車,公交公司理應對老人的人身安全負有保障義務,雖然該事故是由第三人引起的,理應有第三人承擔責任,但是公交公司如果沒有盡到保障義務的,也要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打虎拍蠅


對於老人的死,首選公交司機是不承擔任何責任的;其次是搶奪方向盤的乘客承擔全部責任;最後,除了涉嫌“危害公共安全”之外,該乘客還涉嫌“故意傷害”或“過失致人死亡”,數罪併罰建議給予極刑。對於這樣危害公共安全的“蛀蟲”,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用無法無天來形容他的行為最為合適,我想對於我的建議,絕大多數看官還是持贊同觀點的。


法治社會,先說法律層面的看法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個人認為搶奪司機方向盤的乘客,涉嫌觸犯了以上三罪。

道德缺失,自私自利害人不淺

對於搶奪方向盤的乘客,老話講: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可是坐在公交車上,車輛的任何狀況都與他自己息息相關,怎麼能不顧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做出如此道德缺失自私自利的行為來?有什麼大不了的仇恨,需要搶奪行駛中公交車的方向盤?實在不行完全可以向公交公司投訴該公交司機,完全沒有必要採取這種過激的行為。現在自己的氣兒是順了,但接下來將要面對的後果,卻是你萬萬不曾想到的。相比此刻你正在監牢中悔恨,並且終日以淚洗面,棟哥也只能說:活該,罪有應得!

造成了老人和其家庭,不可挽回和逆轉的後果

其實這場悲劇中,最大的受害者是撞死的老人,其次是公交車司機。這種結果對於公交車司機還好辦,畢竟是突發緊急情況,除了單位還有保險公司予以解決;而逝去的老人就顯得很無辜了,原本就是頤養天年的年紀,誰知在莽夫的過激衝動之下,提前命歸西天,對於老人和其家庭來說,這種不可挽回和逆轉的後果,無疑是晴天霹靂。若我是老人家屬,必須深究肇事乘客的法律責任。常言道:殺人者償命!何況其行為觸犯數罪,所以懇請法院判處其死刑!


棟哥遊記


搶奪司機方向盤的人就是恐怖分子,就是危害國家公共安全的罪大惡極的人。

公交車司機掌握著幾十條人的性命的安全,與司機過不去就是與全車人過不去,就是危害社會安全的犯罪分子,人人得而誅之。

法律有規定:因為罪犯搶車而發生的事情,罪犯承擔責任。

罪犯搶車造成了人員傷亡罪不可赦,應該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司機駕駛在公共安全沒有保障的前提下緊急剎車是為了保證全車人的安全,何錯之有?

司機無過錯,應該予以表揚,公共安全大於天呀!

國家應該嚴厲打擊乘客干擾司機駕駛的案件當事人,還司機駕駛一片淨土,安全駕駛大如天。

做人要厚道,要有一顆平常心,平平安安才是硬道理!


自由飛翔的幽谷客


毫無疑問,奪公交車方向盤的乘客難辭其咎。

首先,公交車司機手上所把握的,是全車所有乘客包括沿途經過車輛乘客的生命財產安全,而對司機的駕駛進行干擾便是對他人包括自己的生命安全的極不負責任的體現。該乘客影響司機正常駕駛,司機進行緊急制動操作也稱得上是下意識自我保護與保護他人的合理做法。由這一行為導致的老人摔死以及併發交通事故其實是乘客干擾司機行為的間接惡果。

但另外,我也很好奇一件事,乘客無故為何要奪公交車方向盤?一個稍微有一點良知以及基本的社會認知的人都不會做出這種損人不利己的事情,那麼當時他顯然是處於一種衝動和非理性的情緒狀態之中,那麼這種情緒狀態究竟是怎麼導致的。

如果能夠排除他患有精神疾病的原因,那麼極有可能這是又一起公交車司機與乘客發生矛盾的惡性事件。

當然我們不能夠容忍乘客這種極端失當的行為,但我們也應該好好反思,公交車司機是否就是全然無辜的。


席越


不排除有極個別司機的語言表達有些問題。但其實大家已經看到,包括重慶墜江的那輛公交車,絕大部分是因為乘客坐過站而要求司機停車未果,引發了乘客的不滿而辱罵司機,乘客還會立即衝動地去毆打司機,甚至去搶奪方向盤。

請問,乘客自己坐過站了,有要求司機立即停車的權利嗎?!

當無理要求沒有得到滿足,乘客就可以立即口吐穢言、向司機揮舞拳頭、就可以向司機潑開水、就可以用手裡的一箱牛奶砸向司機,請問司機不是血肉之軀嗎?!

還有一些糾紛是因為有一些人,為了蠅頭小利而使用假證件、假幣乘車,被司機制止後,也會辱罵、毆打司機。請問司機做錯了什麼?!


樂呵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應先回答以下問題:如果有人(無論男女老少)闖進飛機駕駛艙,搶奪機長的駕駛器,會如何處理?顯然,答案只有一個,這是典型的恐怖行為,必須堅決打擊。對於搶奪者,無論打死打傷,出手者不僅不會受罰,而且一定會作為見義勇為的英雄受獎。為什麼呢?因為他(她)維護了公共安全。回到小編提出的問題,既然搶奪飛機機長的駕駛器是危害公共安全,那麼搶奪公交車甚至出租車駕駛員的方向盤也應該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恐怖行為。既然如此,對於作案人,也應該比照對於劫機者的法律法規,堅決予以打擊,對於出手制止這種犯罪行為的人員應該給予表彰和獎勵。至於在制止犯罪行為過程中,造成犯罪人員的傷害,應比照對於恐怖分子的打擊相應處理。


交大的Y老師1


這是因重慶墜江公交車事件引發的一問吧。

雖然不是實際案例,但這個問題的提出還確有著現實意義和討論的必要。

一、乘客搶奪公交車方向盤時,司機緊急制動,司機的措施得當

司機的制動措施不僅得當,而且是必須緊急制動,儘量將公交車停放到安全的位置。因為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的讓公交車及車上乘客避免危險。

司機緊急制動公交車的行為,在法律上叫做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緊急避險中侵犯的較小的利益也是合法利益,只不過是在兩個利益發生衝突,而又沒有其他選擇的情況下,為了保護較大的利益,不得已損害較小的利益。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因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也就是說,正當行使緊急避險行為的人不需負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


乘客搶奪正在行使中的公交車的方向盤,會導致公交車的失控。公交車一旦失控,公交車上的乘客將會處於極端的危險之中,撞向建築物、衝入河中、翻車,都不是乘客能夠承受之重,這個時候,最好的處理也就是將車輛馬上停下,公交車一停下,就會避免車翻人亡的後果。

在這個過程中,公交車緊急制動,會造成有的乘客的磕碰,甚至傷亡,但這樣的結果,總比整個公交車車毀人亡要好的多。

這是保護大多數人利益的要求,兩害相權取其輕。正因為如此,才有我國刑法和民法關於緊急避險的規定。

所以說,在有乘客搶奪方向盤的情況下,司機最好的辦法就是首先採取緊急制動的避險措施。


二、乘客搶奪方向盤的行為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搶奪行駛中的公交車的方向盤,危害巨大:

危及車上所有乘客的生命安全,重慶墜江公交車事件告訴了世人失控的公交車能夠帶走所有車上乘客的生命,甚至於連救援都來不及;

危及他人的人身、財產的安全,這就是馬路上、甚至路旁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的安全,衝上馬路的公交車也不時發生,誰又能躲開這樣的無妄之災。


搶奪公交車方向盤的人明知其搶奪方向盤會導致司機失去對公交車的控制,也明知公交車失去控制會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而其放任這樣結果的發生,其主觀上是間接故意的主觀心理狀態,這是故意犯罪,不是過失犯罪。


正因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後果嚴重,我國《刑法》規定,對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對其的處刑也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對於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同時,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行為犯,就是隻要行為人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就構成本罪。


從法律條文看,我國《刑法》對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是嚴厲打擊的,所以法律不需要重新規定,也不需要增加規定,只需要嚴格執行。


三、公交車緊急制動造成車上乘客摔死並引發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由誰承擔

通過上面的分析,判斷責任歸屬就很簡單了。

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乘客搶奪公交車方向盤,司機緊急制動,造成車上老人摔死並引發交通事故,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是誰?

是搶奪方向盤的人。

也就是說,搶奪方向盤的人不但要負刑事責任,還要負因事故發生所產生的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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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經常看到乘客搶奪司機方向盤和與司機爭吵的新聞報道,話說這些壞人是都是在嚴查期間頂風作案。未免太大膽和無腦了吧,前端時間的公交車事情,感覺沒有讓這些人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識和尊重全車其他人的生命安全。一點沒有感覺到血的教訓,是這些人不知道後果的嚴重性還是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在開玩笑,這些人的行為簡直愚蠢之極。


這些人搶奪方向盤的行為,不應該處罰過輕。應該受到非常嚴厲的處罰,讓他們為自己的行為買單,別跟其他人的生命安全開玩笑。我們乘車人也不應該坐以待斃,出現這種情況堅決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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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情司機有點無辜,但警察應該判公交公司賠償,它們的保險就是針對這種事件的,這樣對老人來說手續也更簡單,理賠更方便,至於肇事乘客讓他去撿肥皂。

再說重慶的事件,個人認為司機責任更大,就怕司機在與乘客的糾纏中以緊急避險為名,惡性操作,結果撞樹上或隔離帶都算輕的,這個直接掉江裡了,這是以手中的特權綁架全車人的安全,比起搶方向盤的人更可惡,搶方向盤的沒有開車經驗,可以意識到危險但預見不到嚴重性,司機能夠預見危險及嚴重性還要置乘客生命於不顧跟人較勁就該入刑,別跟我說司機也有人權,在他穿上工作服坐上駕駛室啟動那一刻他就是士兵,他要保護的是身後民眾的利益和安全,在車沒有停穩時做任何脫手方向盤的事就是逃兵,就該上軍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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