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至8月期間,蒙強波利用其擔任靈山縣道路運輸管理所稽查大隊稽查員的職務便利,在靈山縣佛子、武利、太平、新圩等鎮道路執法過程中,為廖某宇、黃某鈞等惡勢力團伙(另案處理)敲詐勒索煤氣瓶運輸車車主提供便利和幫助,多次收受好處費共計人民幣8500元。蒙強波違反工作紀律、廉潔紀律,執法違法,充當惡勢力團伙“保護傘”,社會影響較壞,損害了公職人員形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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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7 22:38:25 法治新聞網
2018年6月至8月期間,蒙強波利用其擔任靈山縣道路運輸管理所稽查大隊稽查員的職務便利,在靈山縣佛子、武利、太平、新圩等鎮道路執法過程中,為廖某宇、黃某鈞等惡勢力團伙(另案處理)敲詐勒索煤氣瓶運輸車車主提供便利和幫助,多次收受好處費共計人民幣8500元。蒙強波違反工作紀律、廉潔紀律,執法違法,充當惡勢力團伙“保護傘”,社會影響較壞,損害了公職人員形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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