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經濟學角度分析,為什麼拐賣人口不建議施行死刑!

提起人販子,大家都是深惡痛絕,恨不得抓到之後人人痛打之後再將其判處死刑。目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對於販賣兒童、婦女的犯罪行為判處5-10年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於情節特別惡劣的判處死刑!

從經濟學角度分析,為什麼拐賣人口不建議施行死刑!

但就實際執行過程中,判處死刑的案例少之又少,基本上都是5-10年的有期徒刑!近幾年的兩會上,就不斷有代表提出: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行為堅決執行死刑!

從經濟學角度分析,為什麼拐賣人口不建議施行死刑!

既然上至專家學者,下至人民群眾都堅決要求對於拐賣人口的犯罪執行死刑,為什麼國家的刑法並沒有為之改變呢?

其實,國家也不是不痛恨這種違揹人倫的犯罪行為,但是,如果執行死刑,能不能遏制拐賣行為不好說,被拐賣者的下場就會更加慘烈!

這就涉及到經濟學上的一個名詞--成本!

犯罪成本問題!大家可以想一下,拐賣人口按照目前的量刑5-10年有期徒刑,在監獄裡表現良好的話減減刑,很快就可以出獄;但是,如果拐賣人口被抓後直接執行死刑的話,那麼拐賣者為了逃避公安機關的追捕會做出怎樣的抉擇呢?

殺人撕票、毀屍滅跡是死刑,拐賣人口被抓也是死刑,同樣的犯罪成本,那麼為了逃避追捕,本就殘暴冷血的拐賣者會做出怎樣的抉擇就可想而知了!

從經濟學角度分析,為什麼拐賣人口不建議施行死刑!

類似的問題就是大家熟知的酒駕問題。

之所以不一棍子打死,分為酒駕和醉駕,也是想給與酒駕者一定的作案前的成本考量!如果,做多做少一個樣,那幹嘛不索性做個痛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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