咎由自取!保外就医出逃 用假身份贩毒 三次获刑后换来死缓


咎由自取!保外就医出逃 用假身份贩毒  三次获刑后换来死缓

​今日(5月1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伍世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再审刑事判决书”。尚法新闻(ID:zgsbfzzk)注意到,伍世刚曾因犯抢劫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后因身体原因被保外就医一年。

保外就医期间出逃走私毒品

判决书显示,2003年1月2日,被告人伍某昌携带毒品从瑞丽乘车前往保山,途经木康时被公安机关从其运输的四方桌内查获藏放的海洛因196克。后经一审法院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宏州中院”)调查认定,被告人伍某昌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我国刑律,于2003年5月29日作出(2003)德刑初字第613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自2003年1月2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

尚法新闻(ID:zgsbfzzk)在判决书中发现,2011年8月1日,伍某昌期满被释放。直至2013年11月8日,其再次因涉嫌运输毒品案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执行逮捕。

对此,2015年5月1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云南省高院”)作出(2015)云高刑监字第101号再审决定,指令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曲靖中院”)对上述伍世刚一审案件进行再审,由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

据判决书介绍,再审过程中,曲靖中院查明伍某昌的身份信息为虚假,其真实姓名为伍世刚,四川省珙县人,曾因犯抢劫罪、诈骗罪于1996年5月2日被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1997年7月30日,伍世刚因患右肺Ca从四川省宜宾监狱被保外就医一年,1998年7月1日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去向不明。为此,四川省宜宾监狱曾于2004年10月18日决定对该犯擅自外出之日起不计入执行刑期,并在公安追逃专网上发布追捕信息。

据(2015)曲中刑再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书显示,曲靖中院认为原审被告人伍世刚虚报身份信息,隐瞒被判处的刑罚,致使德宏州中院作出的(2003)德刑初字第613号刑事判决有误,应予纠正。此外,伍世刚在保外就医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并在2003年1月2日,携带运输海洛因196克。2015年12月8日,曲靖中院作出判决,撤销德宏州中院(2003)德刑初字第613号刑事判决,对伍世刚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已执行的刑期十五年予以扣除,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8日起至2018年11月7日止)。

值得注意的是,2003年1月,伍世刚因运输毒品被一审判刑,就是发生在保外就医出逃期间。

重审判决执行前一天因运输毒品被判死刑

针对2013年11月8日,伍世刚因涉嫌运输毒品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一案,经曲靖中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7日晚,被告人伍世刚携带毒品海洛因1402克从昆明出发,途经宣威市高坡顶警务站时被民警查获。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伍世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尚法新闻(ID:zgsbfzzk)了解到,伍世刚判刑后并没有提出上诉、抗诉,随后曲靖中院将此案报送云南省高院进行核准。2016年8月17日,云南省高院作出(2016)云刑核8173488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死缓执行期内因无犯罪改判无期

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12月6日,伍世刚死刑缓期执行期满。随后云南省嵩明监狱将此案上报给云南省高院,次日,云南省高院受理后进行依法公示。

刑事裁定书(2018)云刑更3184号显示,执行机关云南省嵩明监狱以罪犯伍世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最终,云南省高院因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且该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裁定将罪犯伍世刚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江苏监察网、正义网、新华网、现代快报、江苏检察在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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