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货车累计交通违法5条以上,暂停办理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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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宁市交警部门发布《关于加强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提出2019年5月1日起,南宁市原有的道路区域通行权限作了调整,在限值区域内通行的货运车辆及公路客运等车辆,必须办理《南宁市城市道路区域通行证明》,而办理通行证与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相关联。

未办理区域通行证的车辆(含通行证未在有效期内),自申请人提交区域通行证申报之日前一定期限内(30日、45日、60日和90日不等),或者已办理区域通行证通行,在上一区域通行证有效期内,发生违反规定通行道路限行区域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暂停办理(或续办)区域通行证申请。违反限行规定的违法行为次数越多,暂停办理区域通行证申请的时间叠加累计越长。

南宁:货车累计交通违法5条以上,暂停办理通行证!

自申请人提交区域通行证申请之日起前90日内或在上一区域通行证有效期内,每累计增加1条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申请通行线路最高条数按照递减10条的方式进行累计(注:首次审批的通行线路最高条数不得超过70条),达到5条以上(含5条)10条以下(不含10条)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90日内暂停办理或受理区域通行证申请;达到10条以上(含10条)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1年内暂停办理或受理区域通行证申请。

自申请人提交区域通行证申请之日前90日内或在上一区域通行证有效期内,所申请的车辆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的,首次或再次申请办理区域通行证时,所申请通行线路的最高条数在上一区域通行证获批条数的基础上增加30条,直至获取区域通行证道路全通权限。

自申请人提交区域通行证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1年内不得申办通行证;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2年内不得申办通行证;发生不服从交警部门管理的道路交通违法情形的,2年内不得申办通行证。

南宁:货车累计交通违法5条以上,暂停办理通行证!

需要办理通行证的车辆有:

1、货车(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辆类型为“**货车”的各类车辆);

2、公路客车(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号牌类型为大型汽车号牌的车辆);

3、专项作业车(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辆类型为“**专项作业车”的各类车辆);

4、牵引车(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辆类型为“**牵引车”的各类车辆);

5、挂车(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辆类型为“**挂车”的各类车辆,不含旅居式挂车);

6、本市用于应急抢险、公共服务和执勤执法的专用摩托车(已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专用摩托车)。

相关车辆办理“通行证”后,方可按照规定在上述限行道路及时间内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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