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億股票“割韭菜”大案賬戶之一就是黃曉明的!為何沒被處罰?

據財新報道,證監會剛剛公佈的獲利近9億元、罰沒款高達18億元的高勇股票操縱案中的自然人賬戶之一確實為影視明星黃曉明名下賬戶。

而接近監管層的人士表示,如果黃曉明的賬戶僅是委託給高勇,黃曉明和其母並不知曉其具體操縱行為,那麼黃曉明出借自然人賬戶的行為就無法被視作違法,賬戶不會被凍結,黃曉明也不會被調查。

明星黃曉明捲入18億股票操縱案持續發酵,儘管其工作室已經發聲明否認,但是這一次,實錘來了。

18億操縱大案

8月11日,證監會公佈的一起18億操縱大案。

高勇為北京護城河投資合夥人,其實際控制了16個證券賬戶(高勇賬戶組)從事涉案交易。高勇因涉嫌操縱“精華製藥”股票,半年時間非法獲利8.97億元,被證監會作出“沒一罰一”的處罰,合計罰沒金額高達近18億元。

處罰通知書裡面提到:

黃某明賬戶開立後由其母親張某霞管理使用。經路某介紹,張某霞將黃某明證券賬戶部分委託高勇管理,該賬戶涉案交易由高勇作出。

證監會處罰一出,因名稱重合度相像,黃某明及其母張某霞立刻被外界鎖定為娛樂明星、人稱“教主”的黃曉明及其母親張素霞。

16個賬戶之一來自黃曉明

工作室曾否認

傳言出來之後,認證微博@黃曉明工作室在週六下午6點發出聲明,否認“黃曉明捲入股價操縱大案”。

18億股票“割韭菜”大案賬戶之一就是黃曉明的!為何沒被處罰?

黃曉明工作室聲明稱,“虛假消息系某些別有用心者自中國證監會某市場禁入決定書內容(被禁入對象:高某)杜撰而來”,表示黃曉明並不認識高某,也未曾受過任何與股票有關的處罰,亦未介入過任何與股票有關的調查,敦促相關方撤刪不實消息,並聲明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而最新的媒體報道顯示,接近監管層人士處確認,處罰書中的“黃某明”和“張某霞”的確是黃曉明和張素霞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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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上週六黃曉明工作室的聲明中,僅表明黃曉明並未參與股票操縱、接受調查及受到處罰,但對於行政處罰書中的關鍵信息——即“黃某明是否正是黃曉明”卻選擇了迴避。

也就是說,聲明既沒有否定“黃曉明的賬戶是由高勇操作”,也沒有否認“黃曉明的賬戶參與操縱精華製藥股價”。

18億股票“割韭菜”大案賬戶之一就是黃曉明的!為何沒被處罰?

處罰決定書顯示,黃曉明賬戶委託給高勇管理的過程中的 “路某”,是連接其母張素霞與高勇間的介紹人。查證發現,“路某”系北京護城河投資的合夥人路雷。

企查查數據顯示,護城河投資合夥人包括高勇、閻宇和路雷,根據處罰決定書,多個委託給高勇管理的私人賬戶均是由路雷介紹,同時,路雷在護城河投資持股比例65%為第一大股東,高勇持股比例僅為10%,不難發現,路雷在這個案件中起到了比高勇更關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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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料顯示,路雷被譽為“民間股神”,在央視和北京電視臺都參加過股評節目,2012年發起成立護城河投資,身份變為了陽光私募基金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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曉明曾出現在精華製藥的前十大流通股東

據證監會披露,高勇操縱精華製藥股價的行為主要發生在2015年1月至7月,在此期間,精華製藥2015年中報中,黃曉明曾以143萬股的持倉位列該公司第九大流通股東,在2015年三季報中,黃曉明賬戶從前十大流通股東的名單中消失,而2015年精華製藥的一季報中,黃曉明未出現在重要股東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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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意味著,黃曉明名下的證券賬戶大可能是在二季度前後短暫且大額的買賣了精華製藥,這與高勇操縱精華製藥的時間段落(1-7月)出現了高度重疊。

黃曉明會被罰嗎?

高勇因為動用了16個賬戶操縱精華製藥,被證監會開出了鉅額罰單,將近18億元。

實錘之後,不少人在黃曉明微博下留言。

18億股票“割韭菜”大案賬戶之一就是黃曉明的!為何沒被處罰?

今年6月15日,中國結算曾發佈《關於對證券違法案件中違反賬戶實名制行為加強自律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稱為進一步加強賬戶管理,將對證券違法案件中違反賬戶實名制管理的相關當事人,除採取註銷賬戶、限制使用等措施外,將同時採取一定時期內限制新開賬戶、列為重點關注對象等處罰措施。

18億股票“割韭菜”大案賬戶之一就是黃曉明的!為何沒被處罰?

黃曉明等14名自然人在該案中顯然符合這一情形。

該不該罰?不同人有不同看法。

據第一財經報道,一位接近監管人士表示:

操縱案件一般只認誰“幹壞事”,即誰控制賬戶和資金進行證券交易操縱市場,不論賬戶所有人和資金來源。“除非有證據證明,賬戶所有人明知是為了操縱還提供了賬戶和資金,如果還有分成,那就構成共同操縱,但證據很難取得,否則容易錯罰無辜。”

另一位接近監管人士則認為:

將自己賬戶委託給他人理財,目前也是要承擔違法責任的。如果賬戶委託他人操作,但對他人操縱行為毫不知情,責任會輕微一些,但如果知道他人操縱或授權操縱,那責任的認定又是另外一回事。

而據21經濟報道,有律師這麼認為:

黃某明、張某霞與高勇的關係是證券交易代理行為,即將賬戶委託交由高勇打理,而高勇在打理過程中出現了違法行為,而黃、張兩人並不知情,屬於證券交易代理中的“善意第三人”情形。在將賬戶委託給高勇管理這個行為發生上,黃、張並不能預測也不知道高勇可能進行違法活動。

一位接近監管層的私募人士表示:

由於黃曉明作為公眾人物,其將證券賬戶交由他人管理最終被用於市場操縱行為的“示範效應”容易帶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因此監管層雖不對其採取行政處罰,但仍然應當從嚴採取相應的自律監管等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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