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6 不止黃曉明,趙本山密友也捲入,“韭菜”可以向他們索賠嗎?

編者按:一紙罰單引爆了資本圈與娛樂圈。

近日,證監會曝光了一宗操縱股票案件,對北京護城河投資合夥人高勇操縱“精華製藥”股價作出處罰,罰沒金額高達17.94億元。共有16個賬戶捲入其中。據騰訊《一線》報道,不僅黃曉明,趙本山密友、被稱為遼陽首富的吳寶江,也有可能是高勇操控股價的工具。

對市場操縱“不知情”,是否意味著黃曉明可以撇清干係?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股民要向誰索賠?

不止黃曉明,趙本山密友也捲入,“韭菜”可以向他們索賠嗎?

凱盛專家:楊花,北京大成(合肥)律師事務所律師,主要從事資本市場、投資併購、公司領域法律服務。

教主是否違法?

黃曉明回應,他本人的股票賬戶開立後由母親代為管理,“我母親將賬戶委託給路某代為理財,經由路某介紹轉委託給高勇管理,高勇賬戶組所從事涉案交易,由高勇決策。我與我母親沒有參與操控股票。”

從這個案件來看,目前並沒有證據顯示,黃曉明直接參與操縱股票的行為。結合《證券法》及《刑法》分析,本次案件中,操縱人高勇涉嫌違法,若情節嚴重,甚至構成犯罪。

如果理財委託方或賬戶出借方沒有指導操縱、發佈指令等行為,不會涉嫌因操縱證券市場受處罰,或因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被《刑法》追責。

證監會稽查人員向媒體透露,由於黃曉明的賬戶一直由母親來操作,現有證據並不能證明其參與或知悉股票操縱行為,因此不會對其追責。

有媒體質疑,高勇與黃曉明之間存在盈利分配約定,教主是否會被股民直接索賠。

在這個事件中,高勇是侵權行為人,投資者是被侵權者。如果黃曉明沒有具體指導買賣股票,應屬於被定性為普通的委託理財,不會承擔法律責任。

但是,不排除高勇與黃曉明簽訂了風險內部承擔的條約,高勇受到處罰後,黃曉明是否因此承受經濟損失,需要了解他們的合同約定,目前公眾不得而知

證監會2018年4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確指出,黃某明(即黃曉明)賬戶開立後由其母親張某霞(即張素霞)管理使用,經路某介紹,張某霞將黃某明證券賬戶部分委託高勇管理,該賬戶涉案交易由高勇作出。

證監會處罰書已經明確高勇是侵權行為人,受害的投資者作為被侵權者,若投資者有證據證明其損失與高勇操縱股票存在因果關係,有權利向股票價格操縱者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損失。因此,虧損的投資者向高勇索賠更加合適

股民索賠差在集體訴訟

由於法律天然具有滯後性,通常是社會首先出現某一種行為,然後法律再針對這個行為進行判斷和規範。我國資本市場發展時間較短,目前關於操縱證券市場索賠的司法解釋及案例比較少,制度不甚完善導致利益受損的中小股民索取賠償艱難。

以內幕交易類型為例,2017年內幕交易平均案值超過3000萬元,7%的案件涉案金額突破億元,超過70%的內幕交易獲利,最高收益4000餘萬元。股民的索賠金額和虛假陳述行為人的違法獲益相比,仍屬“九牛一毛”。

此外,民眾的維權意識相對淡薄,倒逼市場規範的力度有限。

有統計顯示,2001年-2015年間,共有214家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被行政處罰,已公開信息顯示,有65家被投資者提起證券民事賠償訴訟,佔比僅為30%。

股民維權不積極,也與“怕麻煩”的心態有關,美國關於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得集體訴訟制值得借鑑:

集體訴訟案只要勝訴,任何集體訴訟所包括的受害者均可統一判決,在特定的時間內向公司提出索賠。

如果國家完善集體訴訟制,將促使更多股民積極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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