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個“個人債務清理審理規程”出臺

全國首個“個人債務清理審理規程”出臺

為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社會氛圍,給予誠信債務人迴歸正常工作生活機會,5月8日,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向社會發布了台州法院探索個人債務清理機制,創新執行退出路徑的相關情況。台州兩級法院在提煉總結多年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出臺了全國首個專門針對個人債務清理的工作規程——《執行程序轉個人債務清理程序審理規程(暫行)》,通過建立強制執行程序與債務清理程序銜接機制,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釋放社會經濟活力。

全國首個“個人債務清理審理規程”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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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實踐中,有相當數量的案件,被執行人處於無財產可供執行的狀態,即使法院窮盡一切執行措施,也無法實際執行到位,這類案件一般稱為“執行不能”案件。這些案件中涉及法人企業的執行案件,可以通過企業破產清算予以退出執行程序,而大量涉及個人的執行案件目前卻沒有有效的退出機制。

全國首個“個人債務清理審理規程”出臺

當前,這類涉及個人的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只能作“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處理,實際上卻無法終結執行,不能有效退出執行程序,陳案越積越多,消耗了大量的司法資源。

全國首個“個人債務清理審理規程”出臺

2018年

全國首個“個人債務清理審理規程”出臺

最高法院周強院長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關於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工作情況的報告》中提出:推動個人破產製度,完善現行破產法,暢通“執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徑。(點擊查看文章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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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全國首個“個人債務清理審理規程”出臺

最高法院再次提出要推動建立個人破產製度及相關配套機制,著力解決將針對個人的執行不能案件列入最高法院“五五改革綱要”之中。這些都為台州法院個人債務清理機制的探索提供了堅實可靠的依據。

全國首個“個人債務清理審理規程”出臺

2011年至2018年,長達八年的時間裡,台州兩級法院借鑑個人破產製度,在不同的階段開始了不斷探索。

第一階段

探索將公司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合併破產的處置機制

2012年,在浙江銀象公司破產清算一案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經營中違規操作致使公司財產與其個人財產高度混同,因此,天台法院在浙江省內首次嘗試將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合併破產,並免除了法定代表人剩餘債務,該債務清償方案獲得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一舉了結涉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個人的眾多訴訟、執行及信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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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階段

探索在執行程序中試行執行義務宣誓退出機制

台州中院於2016年出臺了《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退出機制實施辦法(試行)》,在全國首次創新建立執行義務宣誓退出機制,並指定轄區黃岩法院進行試點,通過執行義務宣誓,讓誠信債務人退出強制執行程序。自該辦法實施以來,共對27例被執行人案件予以執行宣誓退出,獲得了申請執行人諒解。

全國首個“個人債務清理審理規程”出臺

第三階段

探索借鑑破產管理人制度

試行在執行程序中由管理人對被執行人財產及債務狀況進行全面調查和清理,在執行中形成法院強制執行與管理人財產及債務狀況調查相結合的工作機制,為下一步的探索工作打好基礎。

全國首個“個人債務清理審理規程”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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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去年啟動債務清理試點工作以來,台州法院共對3起被執行人案件實施管理人調查機制和債務清理機制。

全國首個“個人債務清理審理規程”出臺

其中1起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在轉入對被執行人債務清理後,經管理人調查和法院審理後,認定其無失信行為,且在執行階段和債務清理階段能夠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因此裁定終結對該被執行人的債務清理程序並下達行為保全令,原案件執行部門據此裁定終結執行程序,執行案件予以實質性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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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2起案件經管理人調查,一被執行人存在隱匿財產行為,故管理人終止財產調查工作後,由法院恢復強制執行措施;另一被執行人存在不如實申報債務情況,同樣予以終結債務清理程序,對該被執行人作不退出執行程序處理。

全國首個“個人債務清理審理規程”出臺

《執行程序轉個人債務清理程序審理規程(暫行)》簡要內容如下:

1

明確個人債務清理程序適用條件

當債務人出現不能清償債務原因,且債務違約時間在一年以上並已進入執行程序,或經法院強制執行措施後,財產不足或無財產清償全部債務的,可適用個人債務清理程序,但如果被執行人存在因賭博、揮霍消費等不良負債、欺詐等規避執行等不誠信行為的,將不能適用債務清理程序。

2

創設個人債務清理執轉銜接程序

對於執行部門移送的個人債務清理案件,破產審判業務庭經審查債務人能遵守強制執行相關要求,如實申報財產的,參照企業破產法規定,對該債務人啟動執行程序轉個人債務清理程序,立破字號審理,並進行公告。

3

規範管理人債務清理職責

依法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在執行程序查找財產的基礎上,對債務人一定時期內的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算。管理人債務清算後,債務人無財產或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提請法院裁定終結債務清理程序。

4

擬定兩種債務清理方式

一為債務清理程序,即債務人無財產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且未來沒有預期收入的,法院依法指定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全面、公平的清理和償還;

二為債務整理程序,即目前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但未來有預期收入的,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對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予以調整並達成還債計劃,債務人按照還債計劃執行。

5

建立債務人宣誓和行為保全制度

債務清理終結後,債務人要完成執行退出宣誓。法院可對債務人作出行為保全令,對債務人在債務清理結束後一定期限內的相關行為和身份資格進行限制,債務人在誠信考驗期內遵守保全令規定的,期滿可迴歸正常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

6

對債務人不誠信行為加強民事制裁和刑事追究力度

為了防止債務人在債務清理期間逃避債務清理,規程規定對債務人下列行為加強民事制裁和刑事追究力度:

①擅離住所地、不配合債務清理的,予以訓誡、罰款、拘留;

②不提供相關財產資料、偽造債權債務材料或作虛假陳述的,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③轉移、隱匿財產,逃避執行和債務清理,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同時,法院終結對債務人的債務清理程序,並對其恢復強制執行措施,防止債務人借債務清理程序逃避債務。

全國首個“個人債務清理審理規程”出臺

一個有效的債務清理機制,具有一舉多贏的優勢。

全國首個“個人債務清理審理規程”出臺

對誠信債務人而言

個人債務清理制度可以幫助其擺脫過度負債的困境,重新規劃工作與生活;

對債權人而言

通過債務清理程序全面調查債務人財產及債權債務狀況可以防止債務人轉移、隱匿財產,懲罰不誠信債務人,同時,防止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進行單方面偏頗清償,損害大多數債權人的利益,從而實現債權人公平受償;同時也能警示債權人在經濟活動中可能面臨的風險和代價,防止縱容過度負債的情況發生。

對全社會而言

該制度能為大量的“執行不能”案件提供一個制度性退出路徑,與強制執行制度配合形成一個“懲罰失信債務人、寬容誠實債務人”的債務處理新模式,從而有效化解久拖不決的債務糾紛對社會所造成的風險和隱患,維護穩定的社會關係。

接下來,

台州法院將在前期探索創新工作的基礎上,

進一步總結經驗,深化改革,

為人民法院切實解決執行難提供台州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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