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後,稅務機關應否同時行使行政處罰權?

冇稅大師


老會計對此也曾困惑過這個問題,下面來說說我個人的看法。

先說結論:

一般情況下,案件已經移送司法機關後,就不再繼續行使稅務行政處罰(工作實踐中一般都這樣,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否則很麻煩),等待司法機關的處理結果並配合執行即可。但從《刑法》、《行政處罰法》、《稅收徵管法》等法律法規的法理和規定來看,理論上,我個人理解,在司法機關未作出最終的處理決定以前,稅務機關是可以同時行使行政處罰權的,但得及時把行政處罰的決定和執行結果補充移交給司法機關(因為已交罰款是可以抵交罰金的)。

理由:

第一,稅務違法案件涉及到行政處罰的,首先要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程序和規定做出決定。《處罰法》第三條明確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第二,處罰決定做出前,必須先依法進行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這是行政處罰決定做出前的第一步,也是首要一步。第三, 調查終結後,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這是第二步。4種處理結果分別是:

1.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3.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4.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根據以上規定可以看出,行政機關負責人對已經調查終結的案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4中決定”,注意,這裡是“分別作出”,換而言之,就是根據不同情況,可以並行作出4中決定的其中一種以上。當然,在這裡,1/2/3是隻能選擇其中一種作為決定結果的。

第四,因為這個問題在執法實踐中一直爭議較大,各說各理,眾說紛紜。但老會計個人觀點認為,具體案例還是要回到刑法、處罰法、稅收徵管法這樣法律行政法規的法理上來分析,選擇一個最優的處理方式。

歡迎繼續討論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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