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田交警:2019年4月藍田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兩起)!

蓝田交警:2019年4月蓝田典型交通事故案例(两起)!

(一)

事故簡況

2019年04月12日20時10分許,李某某 (男,漢族,47歲,玉山鎮人, 持有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核發的“C1”型機動車駕駛證 ) 駕駛陝A50EC3號小型普通客車, 沿107省道由西向東行駛 (行駛速度約為78. 3km/h) 至59km+200m 藍田縣普化鎮岱底村村委會附近路段時,遇行人冉某某(女,漢族,71歲,普化鎮人)由 南向北橫過道路,因李某某觀察不周,夜間未降低行駛速度,加之冉某某夜間橫過道路未確認安全,致使車輛將冉竹琴碰撞,造成車輛受損、冉某某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

責任劃分情況

李某某夜間駕駛車輛上道路行駛,觀察不周,未降低行駛速度,是造成事故的一方面原因,也是導致事故的一方面過錯,負事故同等責任。冉某某夜間橫過道路未確認安全,是造成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 也是導致事故的另一方面過錯,負事故同等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第四十二條第二款: 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第六十二條: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啟 示

每一起嚴重事故的背後,必然有29次輕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隱患!!!

海恩法則告訴我們,事故案件的發生看似偶然,其實是各種因素積累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結果。無論是駕駛人、行人,還是其他的交通參與者,都有遵法守規的責任和義務。只有在參與交通活動時嚴格規範自己的行為,才能防患於未然,確保我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二)

事故簡況

2019年4月21日21時30分許,葉某某(男,漢族,現年34歲,安村鎮人)駕駛陝A3733Y號小型客車,沿水安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藍田縣安村鎮白村中學西側處時,適逢王某某(男,漢族,現年23歲,三里鎮人,持C1型機動車駕駛證)駕駛陝A6W180號普通摩托車同方向在其前方行駛。因葉某某江夜間駕駛車輛超速行駛(該路段限速60 km/h, 事故發生時行駛速度為77. 8km/h), 觀察不周,操作不當,致陝A3733Y號車與陝A6W180號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王某某當場死亡、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肇事後,葉某某棄車逃離現場,後於2019年4月22日14時到藍田縣交管大隊投案自首。

責任劃分意見

葉某某夜間駕駛車輛超速行駛且肇事後逃逸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也是導致事故的主要過錯,負事故主要責任,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王某某持準駕車型不符駕駛證駕駛未經檢驗的車輛上道路行駛且未按規定佩戴頭盔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也是導致事故的次要過錯,負事故次要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中華人 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 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四款: 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啟 示

1、騎乘摩托車牢記四句話:有牌證、帶頭盔、不酒駕,限兩人。

2、十次事故九次快!超速行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是導致交通事故的重要誘因之一。所有交通參與者都要牢記:尊法守規,路路暢通,珍愛生命、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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