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港“蜗牛奖”出炉!看看今年的“获奖”单位

昨天上午,高港区正式发布2019年度效能建设"蜗牛奖"认定结果,4家单位上榜。

高港“蜗牛奖”出炉!看看今年的“获奖”单位

5月9日,高港区专题召开2019年度效能建设“蜗牛奖”认定会议,按照“开门评议”的方式,邀请区效能建设“蜗牛奖”认定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和15名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听取调查情况汇报,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出高港区2019年度效能建设“蜗牛奖”,共4个事项,涉及4个单位(按得票高低排序)。

高港区2019年度“蜗牛奖”结果公布

1

被认定对象:许庄街道安监办

认定事由:企业安全隐患整改后期监管不到位。

许庄街道安监办向企业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后,未充分履行监管职责,没有及时、有效、规范地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而是随意将部分复查工作交给企业所在社区;对某公司“消防器材未成双配置”问题复查“浮于表面”,只检查一个消防点位,就认定所有5个点位“全部整改到位”;督促某公司整改“氧气、丙烷瓶存放不符合要求,氧气表损坏”问题一个半月,但该问题仍未得到实质性整改。

2

被认定对象:口岸街道安监科

认定事由:未按要求及时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

口岸街道安监科在对企业安全生产检查中,只求自身工作便利,不顾检查工作实效,未按要求及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下发整改通知,而是采取“先集中检查,再统一下发”这种不合理的工作模式,忽略了安全隐患整改的严肃性、紧迫性,致使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存在近半个月的整改空白期。

3

被认定对象:区住建局物业管理科

认定事由:市交宜居住区建设考核目标推进不力。

“宜居住区建设任务完成率”是市交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区住建局物管科作为该项工作的责任科室,在工作推进中思想麻痹懈怠,没有主动掌握市级考核要求,不能积极与上级考核部门做好工作对接,而是被动等待考核结果,5个子项指标中有2项得0分,仅有1项达到全市平均水平,未能真实反映我区实际情况,导致2018年度我区该项指标被扣0.8分,得分处于全市末位。

4

被认定对象:核心港区经济发展局安监科

认定事由:督促企业整改安全隐患问题不及时。

核心港区经济发展局安监科在督促企业整改安全隐患工作中,未严格执行复查制度,隐患整改登记情况与实地督查情况不全一致;自降工作标准,没有督促企业对一次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多项隐患问题按时整改到位,对到期不改、敷衍整改等现象得过且过、置之不理,导致下发企业的《隐患整改通知单》形同虚设。

高港“蜗牛奖”出炉!看看今年的“获奖”单位

“蜗牛奖”通报

作风建设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必须驰而不息、久久为功。此次被认定“蜗牛奖”的责任单位要正视存在问题、深刻总结反思、认真整改到位。

全区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作风建设,进一步围绕省市高质量发展考核、安全生产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工作内容,不断提升工作效能,始终以更高的定位、更优的作风、更实的举措,为圆满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争当高质量发展排头兵贡献力量。

高港“蜗牛奖”出炉!看看今年的“获奖”单位

何为“蜗牛奖”?

2016年年初,泰州市效能办设立“蜗牛奖”,颁发给全市推进重点项目不得力、履行行政职能不到位、解决群众关切问题不及时的责任人,以此倒逼各项工作高质量高效率、快推进快到位。

认定“蜗牛奖”的范围主要包括:涉及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和民生实事建设的事项、关系群众利益的事项、行政审批(许可)的质量和效率,以及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等。

高港“蜗牛奖”出炉!看看今年的“获奖”单位

哪些情形被认定为“蜗牛奖”?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且造成较大影响的,由高港区效能办认定相关责任单位、机构(科室)、个人“蜗牛奖”。

1. 对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重要决策部署推进不力,未如期实施或完成相关工作的;

2. 未按时按质完成区委区政府领导交办任务,且未提前报告说明有关情况的;

3. 未按法定时间办理项目落户和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影响项目推进的;

4. 未按序时节点完成城建重点项目工作量,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的;

5.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未及时处置,造成不良影响的;

6. 对职责范围内承担的事项未按法定时间和程序办结或推诿扯皮的;

7. 园区(镇街)对照亿元以上重点签约、开工项目推进(服务)计划,合同项目2年内未开工且未提出退出申请、开工项目连续1年未有实质性进展且未提出退出申请的;

8. 园区(镇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开票销售、固定资产投资等主要经济指标有一项未完成序时进度且连续3个月增幅列全区末位的,部门市交主要经济指标有一项未完成序时进度且连续3个月增幅列全市末位的;

9. 各级奖励、补助、经费等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核完毕后,无正当理由,逾期2个月未拨付至收益单位或个人的;

10. 一年内无任何理由累计3人(次)迟到、早退被市、区效能办明察暗访发现的;

11. 其它应当履行的职责未及时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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